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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损益是什么意思?再保险合同损益解释

日期:2022-03-03 16:42:27 来源:互联网

再保险合同损益的调整(1)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再保险合同损益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再保险合同损益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再保险合同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当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依赖于原保险合同存在的对应的再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再保险分出人需要在当期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被解除的原保险合同对应的应冲减的分出保费、应冲减的摊回分保费用。

(2)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再保险合同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原保险合同》第二十条规定,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摊回赔付成本是以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为基础计算确定的,因此,在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减少的同时,应相应冲减摊回赔付成本。

(3)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分出人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在计算确定再保险合同各项损益时,虽然已再保险合同损益采用合同预定或尽量合理的方法对再保险合同损益进行了计算或估算,但在确定分保账单时,仍然可能因为各种情况导致账单数据和前期计算或估算数据不一致。再保分出人应在与再保接受人确定分保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数据与前期计算或估算数据的差额,调整当期相关再保险合同损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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