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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各保险人是什么意思?重复保险各保险人解释

日期:2022-03-08 21:11:25 来源:互联网

理论上,重复保险各保险合同彼此独立,在效力上互不影响,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受到的损害均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因为财产保险填补损失原则的作用,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总和,重复保险各保险人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之保险价值。因此,重复保险各保险人财产保险禁止超额保险的法理,对于重复保险而言,同样具有意义。问题是,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原则,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应当如何承担保险责任呢?重复保险各保险人的责任分担,应当依照重复保险各保险合同的约定;各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责任的分担已有约定的,应当承认各保险合同约定的效力。当重复保险合同对各保险人分担保险责任的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险法应当对此进行调控,规定相应的分担保险责任的方式,实现各保险人的责任分担。我国学者将保险立法例规定的重复保险各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归纳为三种类型,即优先责任、连带责任和比例责任。我国保险法则采取了较为普遍的比例责任分担方式。

发生保险事故时,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应当如何承担保险责任,情形极为复杂。除保险合同对各保险人的责任分担已有约定外,保险立法例规定的重复保险各保险人的责任分担方式,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1.比例责任与优先承保对于同时重复保险,按照比例分担责任(pro rata liability);对于异时重复保险,按照优先承保(primary coverage)分担责任。前者是指重复保险各保险合同同时订立或者推定同时订立的,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担保险责任。例如,《日本商法典》第632条规定,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对同一标的同时为数个保险契约、其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额时,各保险人的负担额以其各自的保险金额比例算定。后者是指重复保险各保险合同分别先后订立时,各保险人按照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在先成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不足以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的,由成立在后的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担补足被保险人的损失差额的保险责任。2.限制责任与连带责任限制责任,是指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在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损害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连带责任,是指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损害连带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限制责任是重复保险的任一个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而连带责任为重复保险的所有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从而增强了重复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功能。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取得按照其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与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向其他保险人求偿的权利。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德国的《保险合同法》第59条对此有所规定。3.比例责任重复保险各保险合同,不论其成立的时间,均为有效;各保险人依照其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与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分担保险责任,为比例责任(pro rata liability)。法国、瑞士的保险契约法对于重复保险规定有比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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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保险人指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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