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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五分钟速读

日期:2022-03-24 16:02:38 来源:互联网

违反«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或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活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五分钟速读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外资保险公司依«刑法»关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或其他罪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外资保险公司违反«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外资保险公司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业务地域范围或服务对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活动,依«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外资保险公司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责令限期停业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有未按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违反规定与其关联企业从事交易活动;外资保险公司未按规定补足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3种行为之一,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外资保险公司违反«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有未按规定提交、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未按规定公告两种行为之一,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外资保险公司违反«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有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拒绝或阻碍依法监督检查两种行为之一,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外资保险公司违反«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将其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转回转移的财产,外资保险公司处转移财产金额2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外资保险公司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取消该外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在中国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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