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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处理五大差异:会计PK税法

日期:2017-02-04 09:04:37 来源:互联网
根据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归纳总结固定资产折旧处理六大差异如下:
1、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 企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 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同时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 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
在税务处理上, 税法不允许所有固定资产都计提折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由此产生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永久性差异, 在每年计算应交所得税时, 应调增当期税前会计利润。
2、固定资产折旧时间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 当月不得计提折旧, 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 当月仍计提折旧, 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 不论能否继续使用, 均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也不再补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竣工决算后, 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在税务处理上, 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 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计提折旧, 不符合税法的确定性原则, 不得税前扣除, 应进行纳税调整; 必须在办理竣工决算后, 再按实际成本确定其计税基础, 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 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折旧年限是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的, 应考虑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修理, 以及有形、无形损耗等相关因素。因此会计上折旧年限的估计, 应当按以下方式进行设定: 一是使用时间; 二是工作时间、时效; 三是生产产品产量。
在税务处理上, 税法就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出了规定: 房屋、建筑物为20 年; 火车、轮船、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年; 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 工具等为5 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 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 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 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在税务处理上, 税法规定除了某些特例, 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 确需加速折旧的, 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外,一般只允许企业按照直线法计算提取的折旧, 才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计提减值准备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 企业期末固定资产的计价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计量, 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而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在计提折旧时, 应当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和计提减值准备后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或折旧额, 对于已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 不再计提折旧。因此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影响折旧额的计提, 从而会对会计利润产生影响。
在税务处理上, 企业各项资产计价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不允许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不允许企业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只有在实际处置固定资产时, 方可计算确认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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