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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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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并是指通过产权的有偿转让,把其他企业并入本企业或企业集团中,使被兼并的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 体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兼并是合并的形式之一,等同于我国《公司法》中的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企业兼并重组: 指在企业竞争中,一部分企业因为某些原因无法继续正常运行,考虑到员工等各方面利益,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企业兼并和股权转让,从而实现企业的变型,达到企业重组的目的。
    中国企业兼并的发展初期,企业之间实现的兼并,多数是由主管部门引导、牵线搭桥促成的,带有一定行政性色彩,由于缺乏市场竞争机制,缺少可供选择的机会和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兼并应有作用的发挥。,随着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通过市场实现的兼并逐渐增多,表明中国的企业兼并正在由行政性兼并逐步转向市场兼并的轨道。一些省市、地方正对如何强化兼并中竞争机制进行探索,如郑州市在产权交易市场上,积极倡导公开竞争。该市规定,凡是要求拍卖和被兼并的企业,在审批之前一律登报公布,标明拍卖底价和兼并条件,以提高产权交易的透明度。
    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形式:
    1、承担债务式: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接收被兼并方全部资产,安置被兼并方全部职工,从而成为被兼并企业的出资者;
    2、出资购买式: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
    3、控股式:兼并方通过收购或资产转换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控股权;
    4、授权经营式:被兼并方的出资者将被兼并企业全部资产授权给兼并方经营;
    5、合并式: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通过签订协议实现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
    企业兼并重组的一般原则:
    1、坚持企业相互自愿协商的原则,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隶属关系限制;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立足优势互补,有利于优化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3、兼并方有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和向被兼并企业增加资金投入,盘活存量资产,搞活企业的能力;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不得形成垄断和妨碍公平竞争;
    5、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按照新的企业经营机制运行,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加强企业管理。
    兼并与收购是企业扩张与增长的一种方式,而且也是通过内部或有机的资本投入实现增长的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兼并、收购、接收一词,都是 “并购”这一用语的一部分。在兼并中,多家公司组合起来,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共享其资源,组合起来的公司中的各股东,通常仍然是这一联合实体的共同所有者。而收购则更类似于一锤子买卖,一家公司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资产或股权,收购该公司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的所有者。 该书中“兼并”“收购”一词经常交替使用,尽管在专门的论文中有必要对两个概念加以区分,但我们通常交替使用这两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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