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日
到期日就是期权生命中的最后一日,对于欧式期权是买方唯一可以行使权利的一天;对于美式期权,则是买方可以行使权利的最后一日。模拟交易当中,强麦与棉花期权的到期日均为标的期货月份前一个月的第5个交易日。到期日决定的期权的存续时间长短,影响着期权的时间价值。无论是看涨期权还是看跌期权,到期日越长,期权的价值就越高。因为时间愈久,期货价格上涨或下跌的机会相对愈大。
信用证的到期日:
(一)信用证如未规定到期日则无效,信用证的到期日也就是实际业务中通常所说的信用证的有效期限。《UCP500》第42条a款规定:“所有信用证须规定一个到期日”,“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据此,如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该证则无效,不能使用。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付款、承兑、议付的最迟期限,同时也是约束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期限,如受益人提交单据晚于到期日,银行则有权拒付。
(二)信用证到期日规定不明确,则应从开证行开证日期起算,在实际业务中,对信用证到期日的规定,通常都较为明确、具体,规定到×年×月×日”、“×月×日前有效”但也有些信用证的到期日规定得不够明确,如信用证有效期为“一个月”、“六个月”等不具体的规定,则应注明起算日期,以确定信用证的到期日。“如信用证未起算日,开证行的开证日期限视为起算日”(第42条C款),从而确定该证的到期日。由于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时,开证日期已经确定,所以,开证日期可以作为该证到期日的起算日。但“银行应避免使用此种方式注明信用证的到期日”。银行应劝阻这种绕圈子的行为,最好不要采用。
(三)到期日的顺延:《UCP500》第44条规定,如信用证的到期日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中止营业,则该到期日可顺延至该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据此,信用证的到期日的最后一天正落在节假日,银行停止营业,该到期日可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例如,信用证到期日为12月31日,该日适逢星期日,银行对外不办公,可顺延到1月1日,该日又为法定假日,则可再顺延至1月2日。
汇票到期日即汇票付款日,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应当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汇票到期日的意义:
⒈若持票人不在到期日及其后的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将失去对前手的追索权。
⒉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其追索金额包括的利息从到期日开始进行计算。
⒊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前行使付款请求权。
⒋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间的计算一般也是从到期日起计算。
⒌更主要的意义在于确定付款人开始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