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监管部门
期货市场监管部门指国家指定的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管的单位,国家目前确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派出机构对中国期货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期货经纪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工作。我国期货市场由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家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模式已经形成。对地方监管部门实行由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根据各地区证券、期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部分监管对象比较集中、监管任务比较重的中心城市,设立证券监管办公室,作为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此外,还在一些城市设立特派员办事处。
期货市场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市场。这种买卖由转移价格波动风险的生产经营者和承受价格风险的投资者参加,由保证金制度等各项相关制度为保障,在交易所内依法公平竞争进行交易。保证金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用较少的钱做较大的买卖,保证金一般为合约值 的5-15%,与现货交易和股票投资相比较,投资者在期货市场上投资资金比其他投资要小得多,俗称“以小搏大”。期货交易的目的不是获得实物,而是回避价格风险或套利,一般不实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在于为生产经营者提供套期保值、回避价格风险的手段,并通过公平、公开竞争形成公正的价格。
随着期货交易的发展,结算出现了较大的困难。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起初采用的结算方法是环形结算法,但这种结算方法既繁琐又困难。1891年,明尼亚波里谷物交易所第一个成立了结算所,随后,芝加哥交易所也成立了结算所。直到现代结算所的成立,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才算产生,期货市场才算完整地建立起来。因此,现代期货交易的产生和现代期货市场的诞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的内在要求。
期货市场分类监管规定: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市场监管,引导期货公司进一步深化中介职能定位,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和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国民经济能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期货市场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期货行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市场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期货公司的分类评价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市场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市场交易所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参与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在期货市场交易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两次堪称革命的变革,一是合约的标准化,二是结算制度的建立。1865年,芝加哥期货市场交易所实现了合约标准化,推出 了第一批标准期货合约。合约标准化包括合约中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以及付款条件等的标准化。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反映了最普遍的商业惯例,使得期货 市场参与者能够非常方便地转让期货合约,同时,使生产经营者能够通过对冲平仓来解除自己的履约责任,也使市场制造者能够方便地参与交易,大大提高了期货市 场交易的市场流动性。芝加哥期货市场交易所在合约标准化的同时,还规定了按合约总价值的10%缴纳交易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