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清算
立即清算亦作直接交割,证券交易过程中,凡在5个营业日之内进行的交割和清算均称为立即清算或直接交割,根据交易规则在正常的请算期限内实现的交割。 清算,是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证券交易的清算,指在每一营业日中每个结算参与人证券和资金的应收或应付,数量或金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清算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别计算每笔交易的全额(Gross)或逐笔(Trade For Trade)清算方式,另一种是将某一时期内每一债券的所有交易进行轧差,计算出多头或空头头寸的净额清算方式(Netting)。在某些市场中,中央对手方将自己置于交易双方之间,即交易的每一方将资金或债券交割或支付给中央对手方,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则转变为各方与中央对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央对手方的引入减少了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也降低了交易成本。随着交易量的提高,目前净额清算在各国债券市场中越来越普遍。
公司清算是企业在终止过程中,为终结企业现存的各种经济关系,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估价、变现、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为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财务制度和有关法则对企业清算作出了规定。公司解散、歇业以后,公司不复存在,其权利义务无承受者,所以,公司解散时,对其存在期间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都应妥善了结,进行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在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或无力清偿其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一种司法偿债程序。
公司清算种类:1.普通清算。普通清算也称不停止支付清算,主要是指合营企业因经营期限届满等原因而引起的解散。通常在实施普通清算时,企业的财务状况并非困难,不但有充分的偿债能力,而且还有可能分配剩余财产。普通清算的特点是清算事务主要由公司和清算机构按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法院和企业债权人不直接干预。2.特别清算。当企业因资不抵债宣告破产或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明显障碍时,只能通过法院实施特别清算。特别清算也称停止支付清算,是指企业因宣告破产或因财务状况恶化被迫解散而引起的清算。此时企业往往负债累累,普通清算已无法进行。
被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应当注意“清算企业的财产”与“清算财产”是会有所差别的。清算企业的财产中如果包括企业用于对某些负债进行抵押担保的财产,对于这些财产,其相应的债权人往往有优先的处分权,因而这些财产不能如同其他资产一样,用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或分配给企业投资者,而是从企业财产总额中扣除被抵押的财产,扣除数额以相应的债务额为限,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部分则归属于企业清算财产,可见,企业的清算财产此时是小于企业的财产额。
企业在清算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视其取得方式来定是否列入清算财产。一般说来,企业一旦进入清算,便不应继续从事与企业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判断一项活动是否与企业清算相关,主要是看这项活动的开展是否有利于企业清算。如果某项活动有利于企业清算,则可以认为它与企业清算相关,因此而取得的资产则应该计入清算财产。例如,某企业在清算期间,继续生产一些末完工的产品,并按正常的经营方式销售库存产品,显然,这些活动有利于企业资产变现,从整体上提高企业的清算价值,因此可以认为是与企业清算相关的活动,由此取得的资产,如收入的现金、应收帐款等将被计入企业的清算财产。
如果企业在经营期间期间,为维持或扩大经营而购置各种资产,特别是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赊购或取得贷款,使得企业的财产关系更为复杂,从而增加企业清算的难度,企业通过这些在清算期间被明令禁止的活动所取得的资产,应该单独地加以处理,而不被计入企业的清算财产,这时,企业的清算财产显然也小于企业的全部财产总额。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企业的清算财产也不可能大于企业在清算时全部财产的财面价值,这主要是因为企业清算往往涉及许多利益关系的变更,而可能有人利用某种职权或其他条件营私舞弊,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制度规定,在企业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