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交易
所谓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可以指定某一证券营业部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的交易营业部,目前,这一概念是针对上海证券市场的交易方式而言的。投资者一旦采用指定交易方式,便只能在指定的证券商处办理有关的委托交易,而不能再在其他地方进行证券的买卖。
指定交易的好处:1)有助于防止投资者股票被盗卖;2)自动领取红利。一旦投资者办理了指定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无须申领。3)可按月按季度收到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对帐服务。
指定交易的种类:因投资者未完成清算交收责任而不能撤销指定交易的情况有以下多种:1.投资者当日已经有证券成交,尚未完成交易交收责任;2.投资者当天已经办理了委托,但未成交,且投资者未成交部分的委托尚未全部撤销的;3.投资者帐户证券余额有负数未能解决的;4.投资者帐户撤销后造成券商总的证券余额负数的;5.尚处于新股认购期内的;6.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认为不能撤销的其他情况。
办理指定交易一般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投资者应选择一家证券营业部为全面指定交易的代理机构。
2.投资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前往已选定的全面指定交易代理机构,经证券营业部审核同意后,与该机构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
3.投资者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主机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在经证券营业部审核同意后,投资者也可通过证券营业部的电脑自助申报系统自行完成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报。在申报的过程中,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具体如下:代码为“799999”、数量为“1”,买卖方向为“买入”,价格为“1”。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投资者采用上述哪种申报方式,都必须与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关系。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主机接受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指定交易即刻生效。
所谓(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均应事先明确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作为其委托、交易清算的代理机构,并将本人所属的证券账户指定于该机构所属席位号后方能进行交易的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于1998年4月1日起实行。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也可根据需要将自己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予以变更。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的程序为:1.向其原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填交“指定交易撤销申请表”;2.由证券营业部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申报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3.交易所电脑主机接收撤销申报指令,当日收市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确认回报,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