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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市公司事宜

日期:2012-07-27 00:00:00 来源:互联网
    1.如何得悉一间公司是否上市公司?

  投资者可透过香港交易所网站取得上市公司名单。大部份资讯供应商及各大报章亦有刊载上市公司名单。投资者若持有多年前的证券,但在上市公司名单上已找不到该公司的名称,可向本身证券经纪或公司注册处查询该公司是否仍然存在或已更改名称。此外,香港交易所每年在网站登载的《香港交易所市场资料》亦载有年内公司更改名称的纪录。

  2. H股公司与红筹公司有何分别?

  「H股公司」指那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准来港上市的公司。这些在联交所上市、以港币或其它货币认购及买卖的中国企业股份称为「H股」,自从《证券上市规则》列载有关H股的上市规定后,「H股」一词已为市场接受并广泛使用。「H股」中的「H」字代表香港 (Hong Kong) 。

  「红筹公司」指至少有30%股份由中国内地实体直接持有的公司;及/或该公司由中国内地实体透过其所控制并属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间接持有;又或由中国内地实体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合共不足30%,但达到20%或以上,而与中国内地有联系的人士在该公司的董事会内有重大影响力的公司。中国内地实体包括国营企业及由国内的省、市机关所控制的实体。

  「红筹公司」跟「H股公司」的最大分别在于「红筹公司」并非在中国注册成立。

  3. 香港第一只H股上市始于何时?

  1993年6月19日,联交所、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代表,在北京签署证券市场监管合作备忘录,正式打通中国企业来港上市之路。同年7月15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成为首家发行H股在联交所上市的中国企业。

  4. 如何与上市公司联络?

  投资者如欲与上市公司联络,可向股份过户处查询上市公司的地址和联络资料。上市公司的股份过户处名称及联络电话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的「投资服务中心」下的「公司/证券资料」查阅。投资者亦可查阅上市公司年报内的通讯地址或向电话公司查询上市公司的电话号码。

  香港交易所网站的「投资服务中心」亦有提供公司资料,包括主席姓名及主要办事处地址。没有上市公司授权,香港交易所不能向公众人士透露上市公司的其它联络资料。

  5. 股份过户处在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担当什么角色?

  股份过户处是由上市公司在香港委聘的私人公司,主要为其备存股东登记册及处理投资者的查询。一般来说,股份过户处会代表上市公司寄发公司通讯予注册股东,包括财务报告及股东通函,派发股息、红利及处理股东利益方面的申索个案,办理股份转名及补发股票手续等。

  股份过户处亦参与首次公开招股的过程,与有关上市公司及公司保荐人紧密合作,向成功申请认购股份的人士寄发股票,及向获发部份股份或未能成功认购股份的人士安排退款,以及回复投资者新股配发结果的查询。

  6. 持有股份但没有收到公司举行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的投资者可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若投资者购入的股份是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投资者可透过本身证券经纪向香港结算发出股东周年大会上的投票指示。假如投资者已在中央结算系统开设投资者户口并将股票存入了中央结算系统证券存管处,他们更可直接向香港结算发出有关公司各项行动和活动的投票指示。届时,香港结算会派代表出席有关的股东周年大会,按所收到指示于会上投票。如投资者有特别原因拟亲自或派指定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在会上投票,必须先透过本身证券经纪向香港结算提出要求并提供有关持股证明;投资者户口持有人则可直接向香港结算提出有关要求。

  7. 投资者如持有已更改公司名称或已从联交所除牌的公司的股票,应如何处理?

  公司更改名称并不会影响其上市地位。若投资者所持的股票已经除牌,应直接与该公司联络或寻求专业意见。

  另外,投资者亦可向公司注册处查询该公司现时在香港的注册记录。若该公司已转名但仍然维持其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投资者可向其股份过户处查询更换股票的详情,包括手续、费用及所需文件等资料以更换股票。

  若投资者所持股票的公司现时已非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但仍于香港有注册记录,投资者则需向该公司直接查询有关股东目前的权益或其它相关的手续及事项。

  8. 当上市公司进行公司行动后,例如股份拆细、合并或更改买卖单位等,投资者可如何更换持有的股票?

  当上市公司进行公司行动后,例如股份拆细、合并或更改买卖单位等,有关公司的股份过户处会负责替股东更换新股票。如股东于上市公司指定的时间内到股份过户处更换所持的股票,无须支付有关的费用,若逾期更换,股份过户处会向股东收取若干费用。故此,股东应到香港交易所网站查阅上市公司发出的公告或向股份过户处查询更换新股票的详细安排。

  9.联交所的主板和创业板有何分别?

  主板和创业板为香港交易所证券市场的两个交易平台。

  主板为一般规模较大、成立时间较长,也具备一定盈利纪录的公司、或符合盈利纪录规定以外的两项其它财务测试的公司提供集资市场。有关盈利规定以外的财务标准, 请参阅下一条问题。

  创业板是于1999年11月设立的一个另类股票市场,旨在为不同行业及规模的增长性公司提供集资机会。

 10.联交所对申请上市的公司有何基本要求?

  下列为股本证券在主板上市所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

  i.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为联交所认为适宜上市者。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的发行人 (投资公司除外) 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宜上市,除非该发行人只从事或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ii.新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三项中其中一项测试。

  1.盈利测试

  新申请人必须有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新申请人亦需具备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在该段期间,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溢利不得少于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溢利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或

  2.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新申请人必须有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新申请人亦需具备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其上市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经审核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最少为5亿港元,及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从其拟申请上市之营业活动所产生的净现金流入合计最少为1亿港元;或

  3.市值/收益测试

  新申请人必须有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新申请人亦需具备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 (获联交所依据有关规定豁免除外*)。其上市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经审核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最少为5亿港元,及上市时至少有1,000名股东。

  * 注 : 新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和行业中拥有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及经审核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iii.新申请人上市时的预计市值不得少于2亿港元,其中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的预计市值不得低于5,000万港元。

  iv.为确保上市证券有一公开市场:

  1.任何时候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均须有至少25%为公众人士所持有。若发行人上市时的预计市值超逾100亿港元,联交所可酌情接纳15%至25%比较低的百分比,条件是发行人须于其首次上市文件中适当披露其获准遵守的较低公众持股量百分比,并于上市后的每份年报中确认其公众持股量符合规定。

  2.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股东数目最少为300名。而根据上述第(3)项要求上市的公司,上市时须有至少1,000名股东。

  3.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50%。

  4.新申请人必须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应付现时 (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 所需。

  v.以上的申请人必须作出一切所需安排,使其证券符合香港结算订下的资格,在中央结算系统寄存、交收及结算。

  以上的上市资格准则于2004年3月31日起生效。在此日期后递交上市申请表格(A1表格)的新申请人,以及在此日期前已呈交A1表格但在此日期后三个月内仍未上市的新申请人,均须符合该等首次上市资格准则。

  惟以上只概述联交所对上市申请人的一些基本要求。对于基建工程公司、矿务公司、海外发行人及一些内地发行人申请上市,联交所另有特别或附加的上市要求,详情请参阅《证券上市规则》。

  创业板基本上市要求概述如下:

  i.创业板并无盈利纪录要求,公司须于申请上市前24个月有活跃业务纪录(若有关公司在规模及公众持股权方面符合若干条件,12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期亦可予接受)。

  ii.公司本身须拥有主营业务,但用作辅助核心业务的周边业务亦可容许。

  iii.在申请上市前24个月(公司在规模及公众持股权方面符合若干条件的公司,则可减免至12个月),公司须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及拥有。

  iv.公司须委任一名保荐人协助其准备及提出上市申请。此外,公司亦须于上市后至少两整个财政年度聘用一名保荐人担当顾问。

  v.公司须符合企业管治的规定,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合资格会计师和监察主任以及设立审核委员会。

  vi.就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而言,最低公众持股量须占25%,涉及的金额最少要达3,000万港元。至于市值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10亿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0%(以两者中之较高者为准)。 2001年10月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则须遵守公司上市之时的最低公众持股规定,有关规定内容与上文所述略有不同。

  vii.公司的公众股东须有足够的分布;作为一项指引,股份在上市时应至少由100名公众人士持有。

  viii.公司须于以下其中一个司法地区注册成立:香港、中国、百慕达及开曼群岛。

  11. 简单而言,主板的基本上市要求与创业板有何分别?

  i.主板上市公司须至少有三年业绩纪录(若干情况例外),若新申请人选择按《盈利测试》申请在主板上市,该新申请人必须在最近财政年度录得2,000万港元的溢利,并在再之前两个财政年度总共录得3,000万港元的溢利。另新申请人若选择采用《市值/收益测试》或《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该申请人仍须遵守另外一些财务标准 (包括收益规定,如新申请人必须能够在最近一个经审核的财政年度内产生重大收益)。创业板则无盈利纪录要求或其它财务标准或收益规定,但公司须于申请上市前24个月有活跃业务纪录(规模及公众持股权方面符合若干条件的公司,则可减免至12个月)。

  ii.主板并无明确规定公司须有主营业务,但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则须拥有主营业务。

  iii.主板申请人的业务须于三年业绩纪录期间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若干情况例外)。创业板申请人则须在申请上市前24个月(或减免至12个月,见上文(i)项)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及拥有。

  iv.有关聘用保荐人的要求于主板公司上市后即告终止(H股发行人除外:H股发行人须至少聘用保荐人至上市后满一年)。创业板公司则须于上市后最少两整个财政年度持续聘用保荐人担当顾问。

  v.主板公司和创业板公司均须委任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经验。此外,主板公司和创业板公司均须委任一名合资格会计师,以及成立审核委员会。创业板公司亦须委任一名监察主任。

  vi.主板上市公司的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5,000万港元及已发行股本的25%,(如果发行人的市值超逾100亿港元,则该比例可由联交所酌情降低至不少于15%)。创业板方面,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的最低公众持股量须占25%,涉及的金额最少为3,000万港元;市值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最低公众持股量须达10亿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0%(以两者中之较高者为准)。2001年10月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则须遵守公司上市之时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有关规定内容与上文所述略有不同。

  vii.主板上市公司须于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期至少21天前,及有关财政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发表年报,另须就每个财政年度的首6个月编制中期报告。创业板上市公司则须于财政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发表年报,并于有关期间结束后45天内发表半年报告及季度报告。

  12. 如何索取主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公司通讯?

  投资者可透过以下途径取得上市公司的通讯:

  •香港交易所及创业板网站;

  •上市公司网站(如有);

  •已登记股东将直接收到上市公司的公司通讯;他们亦可选择以电子方式收取公司通讯,但仍保留取回印刷本的权利;

  •已登记股东亦可选择收取中、英文印刷本或其一;

  •已登记股东亦可选择收取整份年报;若不自行选择,则只会收到财务摘要报告。

  13.公众人士可从哪些地方取得上市公司招股书及年报?

  公众人士可从香港交易所网站上的「上市公司公告搜寻」及创业板网站的「上市公司资料」取得主板及创业板公司的招股书。此外,主板及创业板的新发行人需在本身网站(如有)登载上市文件,并另外向公众提供电子形式的上市文件。于上市公司招股期间,其招股书的印刷本需置于指定地方(例如保荐人及包销商的办公室),供投资者索取。

  另外,主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于发放公司通讯时,需将其年报、中期报告及财务报告登载香港交易所网站及创业板网站供公众查阅。有关报告亦需收载于上市公司的网站(如有),并收载于网站至少5年。

  香港交易所旨在减少上市公司发放印刷文件数量及降低成本,并使更多人可取得上市公司的公司通讯,从而增加上市公司的透明度。

  当上市公司向其股东发放年报时,在符合有关法例要求的规定、其备忘录及公司章程的条文,及确定股东的意愿下,可向股东发放财务摘要报告以代替完整年报。上市公司亦可以电子方式向股东发放中文或英文版的年报。但是,股东仍有权选择取回完整或印刷本年报。届时,上市公司需按要求、免费准时将有关文件发放予股东。

  14. 如何索取上市公司董事或股东名单?

  上市公司的年报会载有其董事名单。至于股东名册,任何公众人士或上市公司股东均可向有关上市公司的股份过户处查阅。存于股份过户处的股东名册可免费供有关公司的登记股东查阅;查册人如非所查上市公司的股东,则每次需向股份过户处缴付费用。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持有一家上市公司5%或以上的股权即属大股东,大股东无论出售或购入股份,只要股权变动以致跨越某个整数百分点,便须于3个工作天内透过联交所知会市场。投资者若需要该等资料,可查阅香港交易所网站的「披露权益」部份。

  15.投资者如何得知上市公司的财务日志?

  投资者可于香港交易所的网站查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日志,包括董事会会议日期、股息分派日期等资料。有关资料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投资者」一栏下的「董事会会议通知」及「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股息及其它)」,供投资者查阅。

  16. 如何得知股份派息详情?

  投资者可到香港交易所网站的「投资服务中心」查阅上市公司的业绩公告,以知悉股份派息详请。此处的「公司/证券资料」亦提供上市公司过往的派息纪录。

  17. 什么是「披露易」计划?

  香港交易所已于2007年6月25日实施「披露易」计划,于当日起,只要主板上市公司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及其本身网站刊发公告的全文,则可自行选择是否于报章刊发付费公告。(创业板上市公司现已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于报章刊发付费公告。)

  在新制度下,上市公司公告文件会于每个营业日早上 6 时至晚上11时、及于营业日之前的非营业日晚上6时至晚上8时期间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发放。不过,不同类型上市文件 - 尤其是公告 - 于香港交易所网站的登载时间有别。投资者在香港交易所网站阅览上市公司公告文件毋须付费。

  新制度的实施有一过渡安排:未设有网站的公司可在未来12个月内设立网站,在此之前必须继续在报章刊发公告全文;另外,在新制度施行的最初6个月,即使主板公司已在其自设网站登载其公告,他们仍须在报章刊登「通知」,知会公众他们已在网站刊出公告。

  18.香港交易所2007年6月25日实施「披露易」计划,对投资者而言会带来什么转变?

  在「披露易」制度下,香港上市公司必须将公告的电子档案透过一特设系统向香港交易所呈交,并以直通方式登载于网站,香港交易所网站成为了所有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的主要渠道,而上市公司亦要将他们的公告登载于自己的网站,并要遵守一些过渡性安排,例如在报章刊登「通知」。

  对投资者而言,香港交易所网站一站即可为他们提供所有上市公司资讯,除了最新登载的上市公司讯息,并可搜寻过往的公告存档。其次,直通式的呈交及发布制度会令投资者可更及时获得上市公司的资讯,加强市场透明度,而更有效率的上市公司公告发布制度亦将有助新闻媒体报道上市公司的最新企业动态,投资者可继续从不同新闻媒体获得上市公司资讯。在「披露易」下,上市公司更必须在公告列出所有适用的标题类别,方便投资者 考。

  其次,在「披露易」制度下,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会有更多的时间选择,有助减少股份交易停牌的需要及时间。

  19. 「披露易」计划会为投资者及市场带来什么好处?

  对投资者而言,上市公司以直通模式呈交及发布上市公司文件有助上市公司更迅速地于香港交易所网站作出披露,而电子披露则解决目前因等待于报章刊发公告而引起不必要的停牌等问题,均有助减少停牌的需要及时间,减低投资者的机会成本。其次,香港交易所网站作为上市公司文件中央资料库,可让本地及海外投资者更快更易取得上市公司资讯。

  「披露易」计划亦使香港的上市公司资讯发布机制与其它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制度看齐,为日后进一步的发展项目打好基础。(目前,伦敦、纽约、以至亚洲区内的东京、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的证券市场已采用电子资讯发布模式。在欧洲,据2007年1月欧盟实施的新规定(Transparency Directive),上市公司需尽量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内同时发放为符合监管要求而须披露的资讯,大部份欧盟成员国均以电子披露方式作为落实此要求的措施。在内地上海及深圳,市场亦已采纳电子披露制度,但上市公司同时需在若干指定报章刊登公告。)

  整体而言,计划将提升香港证券市场的竞争力、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20. 投资者将如何取得上市公司资讯?

  投资者可透过以下途径取得上市公司资讯:

  •香港交易所网站内的「最新上市公司公告」及创业板网站内的「最新公司公告」栏;他们亦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公告搜寻」一栏内找寻他们需要的公告或上市公司文件。

  •在香港交易所网站登记使用费用全免*的上市公司讯息提示服务;登记用户在选定若干香港上市公司后,只要有关公司发出公布或披露权益资料、又或与该等公司有关的披露权益资料上载到香港交易所网站后,香港交易所即会透过电邮及/或流动电话文字讯息通知登记用户。

  每个户口可选定的证券数目现为20只,上市公司讯息提示在每日早上6时30分至午夜12时期间每30分钟发出一次,而披露权益通知的提示则于各交易日下午5时30分发出。有意登记使用投资服务中心讯息提示服务的投资者及其它人士请登入下列网址办理登记手续:http://www.hkex.com.hk/investor。

  *香港交易所免费提供有关服务,但用户如欲收取流动电话文字讯息提示,必须向其流动电话服务供应商查询是否设有文字讯息服务及该服务可能涉及的费用。

  •上市公司自设的网站

  •新闻媒体的报道;香港交易所预期,在实施直通式登载程序及取消主板上市公司必须在报章 载公告全文的 制要求后,上市公司会于更早把其公告登载至香港交易所网站,有助报章在晚上截稿前报道更多上市公司讯息。部份上市公司即使于上午6时至9时才把公告登载至香港交易所网站,电子新闻媒体亦可为投资者报道最新上市公司资讯。

  •向发行人资料传送专线系统(IIS)的资讯供应商订购使用资讯服务

  21. 投资者若没有电脑或上网设施,他们可如何获得上市公司资讯?

  投资者如没有上网设施,他们可透过下列渠道获得上市公司讯息:

  •公立图书馆:所有公立图书馆均设立上网设备供市民使用,现时全港共有逾1,000台电脑供公众使用。

  •香港交易所于中环交易广场第一及二座1楼设置的公众阅览室:公众阅览室提供桌上电脑,让投资者搜寻及阅览在香港交易所网站登载的上市公司公告、通知及其它文件以及浏览证监会网站。公众阅览室于香港交易所旗下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时30分至下午5 时。

  •上市公司的主要办事处:即使上市公司已在报章刊登「通知」,并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及其自设网站上登载公告原文,在实施「披露易」制度后的首6个月,上市公司仍须于办公时间内在其于香港的主要办事处、或于中西区、湾仔区、东区或油尖旺区某地点免费提供公告以供公众查阅。查阅期至少须维持连续10个营业日,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上市公司需要向股东发出通函等公司通讯,查阅期更须维持至少1个月或更长,直至上市公司寄发通函为止。若投资者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公告副本,上市公司可收取合理费用。

  •证券经纪的谘询服务:投资者向其委托的证券商查询最新上市公司动态。

  22. 投资者是否需要付费始能在香港交易所网页上阅览上市公司公告?

  香港交易所目前并没有就投资者在其网上阅览上市公司公告收取任何费用,亦并没有计划就此服务收费。

  23. 在新的资讯发布制度下,上市公司的停牌、复牌的安排会有何转变?

  上市公司须履行他们在《上市规则》中的持续责任,及时地披露所有股价敏感资料及确保这些资料能够公平发布。交易停牌是处理潜在及实际出现的市场混乱情况的手段;例如当股价敏感资料未能公平发布,停牌可让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及给予投资者足够时间去了解有关之股价敏感资料,然后股份恢复交易。不过,停牌的时间应尽可能缩短。

  在「披露易」制度下,交易所考虑上市公司是否需要停牌的原则不会改变,上市公司应按其具体情况评估什么属其股价敏感资料,而未能及时地经《上市规则》指定的途径发布股价敏感资料可能导致股份交易停牌。不过,由于「披露易」下主板上市公司发布股价敏感资料的主要途径已由报章变为香港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的停牌时间可能因此而缩短。

  在「披露易」制度下的停牌及复牌安排如下:

  (i) 非股价敏感资料:不论发布时间为何,毋须停牌。

  (ii) 业绩公告以外的股价敏感资料:视乎发布时间

  •若公告在晚上11时前(或在某一营业日之前的非营业日的两小时呈交时段内)在香港交易所网站上发布,毋须停牌。

  •若公告在翌日上午9时前在香港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则停牌半天,在下午交易时段开始时(下午2时30分)复牌。

  (iii)业绩公告:据现行规则,上市公司在发布业绩公告前最少7天,须通知香港交易所及市场其讨论业绩公告的董事会会议日期;故此,市场及投资者应早已得悉上市公司拟发出业绩公告的日期。根据已修订的上市条例,发行人的业绩须尽快刊登,时间上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董事会批准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前至少30分钟(以较早者为准)。这表示在「披露易」制度下:

  •上市公司的发布业绩公告期限可以由董事会会议当天晚上11时延迟至下一个营业日上午9时。如能于该上午登载时段发布业绩公告,则毋须停牌。 此情形一如现时容许业绩公告于午间登载时段发布;现时,上市公司若于午间登载时段(即下午12时30分至1时30分)发布业绩公告,下午2时30分开始的交易时段毋须停牌。

  •如错过上午登载时段,可于当天午间登载时段发布业绩公告,但须停牌半天,即在下午交易时段开始时(下午2时30 分)复牌。

   简而言之,新的常规让上市公司有更多发布公告的时间选择,有助减少停牌的需要及实际停牌时间。

  24. 若香港交易所的系统故障或互联网络出现问题,投资者将如何继续取得上市公司资讯进行证券交易?

  香港交易所的网站及相关系统在实施「披露易」计划前已作提升,并已装置后备系统及订下灾难事故复原安排,以确保运作畅顺稳妥。在计划实施前,香港交易所亦已进行一系列的测试,并已邀请有关人士(例如上市公司、其代理人、资讯供应商)参加测试及实习。

  即使一旦香港交易所的网站系统及后备网站系统出现双重故障,香港交易所更已安排了一个由第三者管理的网站发布上市公司公告资讯,届时香港交易所将公布有关网址。再者,上市公司除了必须把公告于香港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外,他们亦须按规则自设网站,并于其网站发布公告。故此,即使一旦香港交易所的网站完全 能提供服务,投资者亦能从上市公司自设网站获得公司最新资讯。至2007年6月,约有7成上市公司已自设网站。在实施「披露易」制度后,未有自设网站的上市公司必须在12个月内建立自己的网站,期间仍需继续在报章 载公告全文。

  此外,为减低香港交易所网站可能受个别网络服务供应商的表现可能带来的影响,香港交易所更同时使用多家网络供应商的服务,务求确保其网站可为公众人士提供稳定的网站服务。

  若一旦香港出现广泛性的网络瘫痪问题,届时的影响将不限于上市公司资讯发布,更会涉及市场运作各方面,香港交易所将可能要启动市场的紧急应变措施,并将有关安排透过当时可用的渠道通知市场人士及投资大众。

  25.为何有些上市公司会被停牌或除牌?

  联交所向来维持一贯的停牌政策,对所有股份均一视同仁。大部分情况下,上市公司为求获得充份时间去整理有关股价敏感资料并发放有关公告,均可能需要暂停其股份买卖,待发出公告后才恢复买卖。联交所一贯的政策是,如非必要,尽可能不暂停公司的股份买卖;事实上,绝大部分的股份暂停买卖均是由上市公司提出要求。而即使上市公司要求暂停其股份买卖,联交所亦尽可能要求公司将暂停买卖的期间缩短。不过,为了保障投资者及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也可能会将公司停牌或除牌:

  i.发行人未能遵守《证券上市规则》或《上市协议》,而情况属严重者;

  ii.发行人证券的公众持股量不足;

  iii.发行人进行的业务活动或拥有的资产不足以保持其证券继续上市;

  iv.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宜上市;

  v.若发行人已持续停牌一段很长时间,但并无采取足够行动争取复牌,则可能会导致除牌。

  26. 为何联交所不就一些自行停牌公司的最新情况作出公布或评论?

  联交所的责任是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但其本身不具调查权力,只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公司按规定披露有关资料。发布公司消息的责任在于上市公司本身,联交所不宜代上市公司公布有关该公司的资料。

  当上市公司要求停牌时,联交所会要求上市公司发出简短公告解释停牌原因,以增加市场透明度。联交所亦会于上市公司停牌期间一直与公司保持联络,并会要求上市公司于恢牌买卖前发出公告。有关公告需具备充足资料,以求达到该公司的股份在恢复交易后,有关股份可在一个公平及市场已广泛知悉有关消息的情况下进行。故此,投资者应时常留意上市公司的公告。联交所不会就个别停牌公司的情况作出评论。

  27. 投资者如何得知停牌公司于何时能恢复买卖?

  上市公司停牌的原因众多(当中绝大部份的停牌要求是由上市公司提出),一般原因为公司须就股价敏感消息向市场作出公布。联交所营运的是一个持续交易的市场,其原则是希望停牌公司能够尽快恢复交易。但只有在上市公司发出足够资讯让投资者能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上市公司始会被获准恢复交易。因此,投资者应随时留意上市公司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或报章上刊发的通告。另外,投资者亦可到香港交易所网站查阅主板及创业板的「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之报告」,以知悉因财务困难而停牌多于三个月的上市公司的最新情况。

  28. 若投资者持有停牌公司的股票,应如何处理?

  在停牌期间的上市公司股票暂时不能在联交所买卖。投资者若持有停牌公司的股票,应密切留意上市公司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或报章上刊发的最新通知。若主板上市公司因财务困难已停牌超过三个月,投资者可到香港交易所网站查阅主板及创业板的「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之报告」,以知悉因财务困难而停牌多于三个月的上市公司的最新情况。

  29. 何谓「股价异动」?不同股份是否有不同的异动定义?

  所谓「股价异动」,是当一间公司的股价及/或交投在没有明显原因支持下而有不寻常的表现;例如大市下跌,但公司股价却大幅上升,又或者交投量突然大幅增加,而公司管理层又未能解释原因。至于股价或交投量的波幅多少才算是「异常」,往往要视乎个别情况,证监会及联交所并无订出绝对的指引,但很多时会参照股份的过往表现,或股份所属行业的其它股份表现,以至大市的整体情况等等来作考虑。若发现这些股价异动是由于公司某些股价敏感消息泄露所致,联交所及证监会会视乎情况要求公司发出通告解释,或下令其在发布有关资讯前先行停牌,确保所有投资者均按平等基础获得有关资讯。

  30.香港注册的上市公司及非香港注册的上市公司在市场监管方面有何不同?
  不论是海外或香港注册的公司,如拟在香港作主要上市,都必须遵守《证券上市规则》以及证监会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以及其它适用的条例。联交所对所有上市公司的监管一视同仁。

  31. 有关公司收购及股份购回事宜是由哪家机构负责监管?

  公司收购、合并与股份购回的交易,是受《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和《公司购回本身股份守则》所管辖。该两项守则均由证监会执行。有关公司收购、合并与股份购回的监管详情请浏览证监会网站。

  32.为何联交所不能阻止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提出或进行一些被认为是「不利」小股东的交易?

  上市公司的交易条款,是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商业决定。联交所作为上市公司的前线监管机构,无法比上市公司董事、管理层或股东更了解公司的业务发展及资金需要,联交所代替股东干预上市公司的商业决定,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错失投资及发展的机会。因此,联交所不能亦不应干预上市公司董事及股东所作的商业决定。公司董事有义务及诚信责任确保有关交易得以公平和合理条款进行,并符合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证券上市规则》已载有条文确保股东有适当机会参与议决上市公司管理层提出的重大决定。

  资料来源:港交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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