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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最后交易日”与“到期日”有何区别

日期:2012-07-27 00:00:00 来源:互联网
    平安证券衍生产品部

  投资权证时,我们经常会看到或听到“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这两个概念,但不少投资者并不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有时甚至将两者混为一谈。事实上,“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并不相同:“最后交易日”指的是权证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最后一天,过了最后交易日,权证将不能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持有权证的投资者将不能售出权证,只能选择是否行权;而“到期日”是指权证的存续期截止的日期,到期日过后,不管投资者之前有没有选择行权,权证都将成为废纸一张,不再具备任何价值。

  根据沪深两市颁布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五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这里的前五个交易日包括到期日,也就是说,如果设到期日为T,则T-5交易日即为权证的最后交易日。

  举例来说,石化CWB1的“最后交易日”为2010年2月24日,行权期为2010年2月25日至2010年3月3日之间的交易日,“到期日”为2010年3月3日,即石化CWB1在2010年2月24日之后退出二级市场,不再交易,随即步入行权期,并一直持续至3月3日行权完毕,之后石化CWB1存续期截止而不复存在。

  投资者在买卖权证时,一定要注意“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的区别,否则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例如,当投资者所持有的权证已到最后交易日,且处于深度价外时,若投资者误将“到期日”当作“最后交易日”,认为权证还有几天交易时间而期望博取末日轮收益,则极有可能随着权证的归零而血本无归。

  因此,投资者应该清楚区分“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防止出现类似的错误。其实,根据《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发行人会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所以,购入认股权证,尤其是价外认股权证的投资者,一定要时刻留意发行人是否有发布提示性公告,在看到提示性公告时,就应该对权证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警惕最后交易日的到来。

  另外,如果投资者在权证的最后交易日当天仍然持有权证,则可以有两种选择:对于价内的认购(认沽)权证,如果负溢价较多,并且投资者看涨(看跌)正股未来的走势,可以选择继续持有手中的权证,等到行权日行权,否则即可在当日适时售出手中权证,防止日后遭受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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