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B股交易规则摘要
■深圳B股的开市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逢每周六、日及国内和香港公众假期休市。
■深圳B股的交易以港币计价,委托买卖及清算的价格以一股为准,买卖数额以一手即100股或其整数倍为单位,但不足100股的零股,可在集中交易市场交易时间内卖出,但不可买进。
■B股交易方式分为集中交易和对敲交易,分别在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和对敲系统中完成。
(1)集中交易是指在B股交易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的集中市场交易系统达成的交易。
(2)对敲交易是指B股证券商在开市后至闭市前5分钟将其接受的同一种B股买入委托和卖出委托配对后输入,经交易所的对敲交易系统确认后达成的交易。对敲交易仅限于股份托管在同一证券商处且不同投资者之间的股份协议转让。每笔交易数量须达到50000股以上。申报内容包括证券代码,买卖方股东代码,买方合同序号,对敲价格,对敲手数,对敲交易经对敲交易系统接受后,不可撤消。对敲交易的价格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加二十个价位与当日价中取一个最高价为上限”,“前一营业日收盘价减二十个价位与当日最低价取一个最低价为下限”。例如:某只B股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HK$5.80加二十个价位(0.20)为6.00,当日最高价为6.10,则当日对敲交易价格上限为HK$6.10,反之,减二十个价位(-0.20)为HK$5.60,当日最低价为HK$5.70,则价格下限为HK$5.60。
■B股交易的竞价原则:B股交易的升降单位为港币一仙(港币0.01),每笔有效委托的接受范围在上一笔成交价的500个价位(5.00)之内。新股上市当日的有效委托接受范围在上一笔成交价的1500个价位(15.00)之内,开盘时上一笔成交价取发行公司的发行价。
1996年12月16日起,B股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除上市首日的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于上一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每只证券涨跌限价的计算公式为(1±10%)′上一交易日收市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0.01港元。每天公布的每只证券收市价的计算方式为:该只证券当日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内所有成交价的成交量加权的平均价,如该只证券无成交,其收市价为上一交易日的收市价。
■境内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之间不得进行B股协议转让。境内居民个人所购B股不得向境外转托管。
■深圳B股的交收期为T+3日,即在某一个交易日成交的股票将在第四个交易日完成股份的过户及资金的收付。在交易所买进并确认成交的股票可于当天全部或部分卖出,但股份及资金净额的最终交收亦需在T+3日完成。结算公司根据交易所成交资料及结算会员指令进行股份及资金的结算交收。结算公司根据交易所交收指令的对盘与配对的成功来保证交易所发生的每笔
交易如期交收,并实现“货银对付”。
(1)指令及报送方式
用于完成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结算会员之间进行股份转移的指令为二类指令(目前仅适用于境外B股经纪及托管银行)。证券商及托管银行通过B-COM(结算公司客户终端服务系统)或传真在B股中央结算系统规定时限内向结算公司发送各类交收指令。
(2)结算交收程序
1 在交易所达成的所有B股交易记录在当日收市后传送至结算公司的B股中央结算系统。在T+1日结算系统根据成交资料生成交收指令。
2 T+2日中午12:00前,使用二类指令的结算会员需将该指令发送至B股中央结算系统,系统将于T+2日下午完成二类指令的配对,不配对指令的修正需在T+
2下午完成。二类指令配对完成后,进行试交收,打出试交收报告及各参予结算会员。
3 T+3日中午12:00前,应付款结算会员须将应付资金划至结算公司指定帐户。T+3下午4:00前,结算公司进行股份及资金的最终交收,打出应交收确认书
通知各参予结算会员。
■股份托管于境内证券商处的客户办理转托管时需填写转托管申请表,填写转托管资料,包括:股东代码、股东姓名、证券代码、证券名称、转出股数、转出/转入券商名称、代码。申请表需交由转出及转入证券商签章确认,如于工作日12:00前传与结算公司,该笔转托管将第二天到账。结算公司向转入券商处委托卖出,转托管费确认书或不确认书,获确认的转托管股份,投资者即可在转入券商处委托卖出。转托管费为每次每户100元港币。
■深圳B股的交易费用是:1)经纪佣金为成交金额的0.43%;2)印花税为成交金额的0.3%;3)交易规费为成交金额的0.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