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黄金矿产资源属于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黄金企业工程建设是黄金资源开发的重要环节。为确保黄金建设项目的建设速度和施工质量,节省建设投资,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提高黄金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黄金工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黄金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需要引入外部施工队伍进行的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型维简接续工程及探建结合工程必须实行招标。
第三条 黄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初步设计或投资方案已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复;2、项目资金已经落实;3、已具备基本施工条件;
第四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黄金主管部门核发的黄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黄金主管部门核发的黄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条 黄金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黄金行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及中央直属、控股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由国家黄金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其它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由省以下黄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黄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或分项招标两种形式,项目法人应将招标内容和形式在招标广告或邀请函中说明。 黄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或分项招标两种形式,项目法人应将招标内容和形式在招标广告或邀请函中说明。
第八条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施工招标,亦可委托具有国家黄金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者资格及组织评标等工作。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施工招标,亦可委托具有国家黄金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者资格及组织评标等工作。
第九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1、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中国黄金报》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进行招标。2邀请招标。对于小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选择数家施工单位,向其发出招标邀请函进行招标,同一合同项目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条 黄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1、组织编制招标文件;2、发布招标广告;3、对投招者进行资格预审;4、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投标邀请函;5、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6、组织投标者勘察现场,解答其提出的问题;7、接受投标者的标书;8、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9、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者;10、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黄金主管部门备案;11、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理列基本内容:1、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的格式及应包含的内容等。2、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图纸及地质资源情况等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规则等。3、项目法人为施工单位提供的设施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如需对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
第三章 招标项目及投标资格预审
第十三条 黄金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实行预审备案制度。对于本办法中规定须向黄金主管部门报告备案的事项,项目法人在按招标程序进行下阶段工作之前,须征询主管部门的意见。 黄金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实行预审备案制度。对于本办法中规定须向黄金主管部门报告备案的事项,项目法人在按招标程序进行下阶段工作之前,须征询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招标程序起动之前,项目法人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将招标事项报告黄金主管部门备案。报告内容如下:1、建设工程主要内容、工期要求、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施工条件;2、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3、建设工程招标方式,时间安排;4、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5、其它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投标者应按照招标广告的要求向项目法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投标者应按照招标广告的要求向项目法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项目法人对投标者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结果报黄金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法人只向预审合格的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1、投标者的组织机构、信誉、业绩等资料;2、拟投入到本项目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技术装备水平等资料。
第十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工程施工投标的,需在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注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联合体合作协议书,明确主体及协作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并且均须按本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分别提供有关资料及联合体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工程施工投标的,需在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注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联合体合作协议书,明确主体及协作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并且均须按本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分别提供有关资料及联合体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第十八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在项目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黄金行业的评标专家库中产生。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黄金行业的技术、经济评标专家不少于3人。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项目法人推荐,黄金主管部门审定。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者,应按时参加项目法人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及勘察现场,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填写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内按要求的份数,采用双层密封信封投递或直接送达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 投标书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投标者如需修改投标书的内容或调整已报的报价,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上述函件采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与投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函件包括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后送达无效。
第二十一条 投标书及任何函件必须经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投标者在送达投标书的同时,应向项目法人提交投标担保函或交付投标保证金,其交付方式及清退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三条 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大中型项目一般应在15至20天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当期执行的《黄金工业工程建设定额》的有关规定确定标底,并应在开标之前完成。
第二十五条 开标仪式由项目法人或由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所有投标者均应出席开标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