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货交易规则
期货市场作为发达的信用经济运行方式之一,必须具备一整套规范制度。商品期货交易规则这是期货交易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期货交易规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期货交易规则包括期货市场管理的一切法律、法规、交易所章程及规则。狭义的期货交易规则仅指期货交易所制定的经过国家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期货交易规则》及以此为基础产生的各种细则、办法、规定。商品期货交易规则所有的期货交易所都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条例制定自己的期货交易规则。交易规则应以交易所为中心明确全部交易规范,这实际上是交易所与其会员单位(客户)以及交易所会员单位(客户)之间签订的一种共同契约。期货交易规则应包括开市、闭市、报价、成交、记录、停板、交易的结算和保证、交割、纠纷处理及违约处罚等内容。期货交易规则仍然是一种总的规定,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交易所又制定了各种细则和管理办法,如交割细则,套期保值管理规定,定点仓库管理规定,仓单管理办法等。值得一提的是,期货合约也是规则的组成部分。商品期货交易规则制定期货交易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平等竞争,惩罚违约、制止垄断、操纵市场等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商品期货交易规则应注意的几点:
1、涨跌停幅度分别为首日的停板幅度;商品期货交易规则首日停板后,第二日的停板幅度;连续两日同方向停板后,第三日的停板幅度,注意郑州品种只单方向扩板。
2、保证金标准分别为首日的保证金标准;首日停板后,第二日的保证金标准;连续两日同方向停板后,第三日的保证金标准。
3、每日保证金及涨跌停幅度的调整详见交易提示。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期货交易的财务行为,保护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其他投资者权益,正确进行财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名称,具有如下含义:
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中确保买卖双方履约的一种财力保证,具体表现为期货经纪机构存入期货交易所或客户存入期货经纪机构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在初次买卖时交存的保证金,为初始保证金;交易开始后,交易者按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通知补充的保证金,为追加保证金。
商品期货交易规则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经纪机构在期货交易所存入的、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款项。它是尚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持仓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商品期货交易规则平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平仓成交价计算的已实现盈亏。
浮动盈亏,又称持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结算日的结算价计算的潜在盈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参与商品期货市场运作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体和私人合伙投资者。
国债、外汇等金融期货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增强风险观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管和政府期货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
商品期货交易规则期货交易所的主管财政机关为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期货经纪机构、期货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主管财政机关,商品期货交易规则依其出资者的预算管理级次和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