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股指期货(Stock Index Futures)的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也可称为股价指数期货、期指,股指期货交易规则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作为期货交易的一种类型,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与普通商品期货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和流程。
不过在股指期货交易当中,现在是决定在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和投机交易是可以分别申请交易编码的,所以说在座的机构投资者如果将来市场参与的规模相对来说比较大。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在传统的投机交易部位无法满足的情况下,确实又有套期保值的套利的需求,可能就需要尽早开始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编码和套利的交易编码。
在股指期货交易当中也是规定,股指期货交易规则未具分户管理的资产是可以想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这个是在座的机构投资者可以提前关注和提前了解。第二个就是特殊法人机构,申请股指期货的交易编码,必须获得相关的监管机关或者是主管机关的批准。这个就是一个强制性的条件,也就是说,作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这些特殊法人机构,如果想申请股指期货的交易编码,是必须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参照证券市场上的经验,对特殊法人的一些规定。可能包括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也是会被归结为特殊法人机构,需要获得相应的监管机关或者是主管机关允许。
2007年6月27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股指期货交易规则整体看,现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贯彻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指期货筹备“高标准、稳起步”的精神,符合当前我国在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条件下建设金融期货市场的要求。在上述规则发布以后,中金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进展、股指期货仿真交易运行情况和境外金融期货市场发展动态,继续深化包括业务规则完善在内的各项准备工作,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于2008年3月启动业务规则修订工作,对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梳理、反复论证和认真修订,形成了目前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股指期货相对于股票现货最重要的两个功能就是杠杆和做空。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运用杠杆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利用做空能够实现套期保值。这两项功能都是保本基金非常需要的。保本基金运用股指期货提高投资管理能力具有现实意义。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近期连续合约与沪深300指数的相关性高达98%。这为用股指期货替代现货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行性。如果在保本基金中放弃追求选股获得的alpha收益预期,转而期望获取市场中性的投资收益,那么用股指期货替代沪深300指数是一个可行的选择方案。通过股指期货替代现货能够通过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节省更多配置权益资产的资金,进而增加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规模获取更高的安全垫。然而,运用股指期货替代所产生的收益将远不能覆盖用股指期货替代现货所产生的转仓成本(相反,如果运用股指期货做套期保值,则由于交易方向相反,转仓将产生的是正收益)。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回测的收益率也低于直接投资沪深300现货。同时,相比选股来说,通过择时获取超额收益的难度更大。此外,用股指期货替代股票现货还面临着两个制度性的障碍:一是直接用股指期货替代现货只能开设投机类账户,这可能会与保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有所偏差;二是面临替代规模的约束。因此,用股指期货替代现货的方案并不理想。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的结算可以大致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结算所或交易所的结算部门对会员结算,然后是会员对投资者结算。根据中金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套期保值期货持仓超过其相应的现货资产配比要求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交易所有权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