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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业-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点评:委贷规范无损银行资金供给

类型:行业研究  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徐冰玉  日期:20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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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在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正如银监会所说,此文件出台背景,一是目前没有关于银行委贷业务的专门制度规范,二是近年来委贷业务快速发展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如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此外,管理办法亦规定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用途,明确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即堵住了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保险资管、信托等作为委托人的通道。对于商业银行已发放的存量委托贷款,按照法不溯往原则,自然到期结清。

    从此政策出台背景和规范看,委贷管理办法意欲规范的是近两年快速扩张的理财非标中投向委贷的业务。自2013年,理财非标通过投资信托计划或资管计划等通道,再由这些非银机构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银行作为受托人,将贷款投放给银行指定的借款人(基本是银行自身的客户),从而达到规避各种监管要求给客户放贷的目的。这类模式中,银行是委托贷款的主导方,银行寻找非银机构作为通道,实际指定了委托人,而资金来源于理财资金,即本管理办法所指筹集的他人资金,最后委托贷款投放给银行指定的借款人,而非委托人指定的客户。在这个过程中,银行承担了实际的风险,银行主要赚取的是贷款利差收入,而非委贷业务的向委托人收取的代理手续费收入。因此,这类委托贷款行为完全异化为银行规避贷款额度、资本要求、拨备、存贷比等监管的套利工具,也背离了委托贷款业务的初衷,是本办法主要规范的委贷业务。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可视为127号文的配套文件,实际影响早已在2014年为各家银行所消化。今年5月,一行三会和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要求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使得银行同业或理财非标的监管成本提高,收益大幅减少,同时自14年2季度始,企业需求明显回落,各家银行的同业非标和理财非标业务基本没有新增,以存量自然到期为主。

    监管永远滞后于金融创新,无须担忧银行资金供给能力,真正忧心的乃是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下银行有效需求不足。我国影子银行的信用扩张是在额度管控、资本约束、存贷比、拨备等严格监管环境下发展起来的,同时由于我国常规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尚不发达,因此商业银行有原始内在动力利用“影子银行”渠道进行资产脱表。银行庞大的人才和资本储备,也足以支撑其持续的金融创新或监管套利,从而维持影子银行的蓬勃发展。我们无法预测下一轮影子银行的业务模式,但可以预知的是在当前市场监管环境下,影子银行发展仍是必然趋势和银行的无二选择。2014年,银行非标业务的收缩,固然有127号文的限制,但更与企业需求逐步变冷密不可分,未来需要关注的是降息、降准等政策对需求的刺激效果。

    在央行放松的货币环境和改革预期改变前,维持对银行板块的推荐,同时提示板块的配置价值。标的上,仍推荐有国企改革催化的浦发、兴业、交行、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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