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理财子公司办法征求意见,预期中的红利兑现
投资要点:
2018年10月19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随后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进行答记者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共六章61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六大板块,对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和约束。
此次征求意见稿制定的核心原则是拉平与其他同类资管机构的监管标准,一方面在公司设立要求和经营管理上制定了新的规定,另一方面根据理财子公司的特点,以“理财新规”作为基础,在业务运作规定上进行修订调整,主要包括:公募理财可直接投资股票、不设销售起点、代销渠道放宽、非标仅留35%的比例限制、可以发分级理财、私募纳入合作范围等方面。以上调整监管层在此前理财新规发布后的答记者问中基本已有提及。
公募基金:竞争与合作并存。一方面,银行子的设立将带给基金公司更多挑战。首先,在销售资源上,基金公司面临挤压。其次,在产品线设置上,银行理财子与基金公司会有所差异,银行理财固定收益类产品内外优势明显。第三,公募基金现有的薪酬激励体系和内部晋升机制面临挑战。第四,公募基金投研团队需要持续提升自身的主动管理能力,包括风险控制能力、资产配置能力、策略和标的选择能力。第五,银行系公募基金公司需要与银行子竞争母公司的资源,公募基金行业内部或面临重新洗牌。另一方面,在设立初期,银行子缺乏投研经验和净值型产品的运营管理能力,与公募基金存在互相合作的深度诉求。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迎利好,有望续接银行理财资金。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既可以通过投顾模式实现与银行公私募理财的合作,也可以通过直接的委托投资模式接受银行私募理财资金。但是,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多个环节,时间损耗意味着私募基金面临的资金“寒冬”短期内难有缓解。另外,《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作为理财合作机构的要求属于预期之内、是类似“合格线”的规定,但在此基础上,银行会根据各自的需求制定机构准入条款以挑选符合要求的优质私募基金管理人。而在银行梳理私募基金相关全业务链条时,预计将带来银行与券商资管等FOF投资团队、券商研究所等FOF研究团队、三方数据等FOF基础设施团队的合作契机。
风险提示:点评仅针对已发布文件,具体实施情况还需参照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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