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办发[2007]40号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近日,我会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协助填报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试报送申请表的函》(银办函[2007] 161号),请求协助组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填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试报送申请表。现将银办函[2007] 16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及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工作
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工作,是今年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一项主要工作。这项工作时间要求紧,工作量大,技术与质量要求高,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引起高度重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和<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3号)的要求,尽快从工作制度和技术上做好充分的准备。
完成报告准备工作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及时填写试报送申请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试报送申请,申请获准后开始试报送;所有机构须在2007年10月1日前完成报送准备,并从10月1日起正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填写的试报送申请表应同时报送证监会稽查一局和所在地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从10月1日起,将可疑交易报告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具体报送办法另行通知。
二、按时上报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还没有向我会报送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在2007年9月1日前向我会报送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已经报送的机构,要结合有关反洗钱法规以及即将颁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章和办法,对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做进一步修改、充实和完善。
我会将于今年10月份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工作不积极,未按时完成相关工作的机构,我会将根据有关反洗钱法规和证券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试报送申请表
附件
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试报送申请表
第一部分 报送机构基本信息
报送机构名称
报送机构的总部名称
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
机构类别 □ 证券公司 □ 期货经纪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
通信地址:
邮编:
第二部分 报送机构总部负责反洗钱工作部门的相关信息
名称 传真
负责人姓名 办公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姓名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通信地址:
邮编:
第三部分 报送机构总部计划开始试报送的时间: 年 月 日
第四部分 报送机构编码(此部分由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填写)
报送机构总部负责人签字: 日期:
公章:
填表说明
一、 报送机构:指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工作的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若本表第一部分的第一项与第二项相同,只须填写第一项。
二、 名称、通信地址等须完整填写,电话和传真还须写明区号和分机号码(若有)。
三、 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6位,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和<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3号)附件2中的行政区划代码表填写。
四、 报送机构类别:在本机构所属类别方框中划√。
五、 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采用国际互联网加密传输方式,本表第二部分的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将作为加密所用基本信息的一部分写入密钥(密钥的下发和使用将另行部署),请务必认真填写。
六、 本表填写完毕后,须于2007年4月20日之前返回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同时将复印件送至报送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七、 本表第四部分由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填写。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电话: 010-66199142,010-66199144
传真: 010-88092846
Email: fiu_ic@pbc.gov.cn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7层32-134信箱
邮编: 10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