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2005年1月4日起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二楼联合办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及相关业务。有关业务办理规则及表格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办理时间:每个交易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
办理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热线电话:25918581,25918590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04年12月31日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2005年1月4日起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二楼联合办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及相关业务。有关业务办理规则及表格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办理时间:每个交易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
办理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热线电话:25918581,25918590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04年12月31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工作程序
一、协助对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协助执法的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权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
二、协助事项
(一)查询:股东开户资料、股东持股、股东股份变更(不含成交价格)、可冻结股份、股份冻结明细及其他特别事项的查询。
(二)冻结:国有股、法人股、职工股的冻结、续冻和解冻。
本公司不办理流通股和已做二级托管的其他有价证券的冻结。
但证券市场监管需要的情形除外,相应的办理程序酌情处理。
(三)过户:
1、非流通股的非交易过户,包括:国有股、法人股、职工股的过户。
2、流通股的非交易过户,包括:
(1)判决或调解离婚涉及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过户;
(2)判决或调解其他共有人财产分割过户;
(3)判决确权案件中涉及流通股的过户。
除上列情形可办理流通股的非交易过户外,本公司不办理其他情形的流通股和已做二级托管的其他有价证券的非交易过户。
(四)本公司不办理已退出登记服务系统的证券的协助执法业务。退出之前已办理的,由承接该证券登记义务的机构继续办理。
三、必备法律文书
执法机关经办人员除出具介绍信、出示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外,应当根据工作内容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一)办理查询,应当出具协助执行查询通知书(函)等法律文书;
(二)办理冻结、续冻、解冻和过户,应当出具判决书(或调解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书等)副本、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四、办理要求
(一)查询
1、查询股东开户资料、股东持股、股东股份变更、可冻结股份及股份冻结明细情况,应当在协助查询通知书(函)中列明:
(1)送达单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案号;
(3)执法机关名称及公章;
(4)查询日期;
(5)被查询人为个人的,应当列明姓名、股东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6)被查询人为法人的,应当列明法人全称、股东代码(或工商登记注册号码)。
2、按要求填写"查询登记表"。
(二)冻结
1、办理股份冻结应当:
(1)按照本程序第四条第(一)项要求先办理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的股东开户资料、持股数量及可冻股数等。
(2)核实该股份过户和质押的在办情况;
(3)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列明被执行人全称、股东代码、股票简称、股份性质、冻结股数、冻结期限、冻结范围(红股、配股是否一并冻结)等。
2、要求办理冻结的股份已由被执行人提取"股份登记证明书"的,对该笔股份只能整体冻结。执法机关如需拆分冻结的,应当将"股份登记证明书"交回本公司或裁定该"股份登记证明书"作废后,再进行部分冻结。
3、在已作质押的股份上进行司法冻结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予以注明。
4、办理股份续冻、解冻,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列明原冻结日期、原冻结股数、原案件号、被执行人全称、股东代码、股票简称、股份性质、续冻期限、续冻、解冻范围(红股、配股是否一并续冻或解冻)等。
(三)过户
1、办理非流通股份的非交易过户:
(1)按照本程序第四条第(一)项要求先办理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的股东开户资料、持股数量及股份冻结状况;
(2)核实股份过户和质押的在办情况;
(3)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列明被执行人全称、股东代码、股票简称、股份性质、过户数量、转让单价、总价和受让方全称及股东代码。
2、办理本程序规定的流通股非交易过户:
(1)在该股份的托管券商处冻结该股份;
(2)提交该股份冻结清单;
(3)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列明被执行人全称、股东代码、股票简称、股份性质、过户数量、转让单价、总价和受让方全称及股东代码;
(4)股份过户后,执法机关通知该股份托管券商。
3、要求办理过户的股份已经被司法冻结的,应当按本程序规定一并办理解冻手续。
4、要求办理过户的股份已作质押登记的,应当一并办理解除质押手续。
5、要求办理过户的股份已由被执行人提取"股份登记证明书"的,执法机关应当将"股份登记证明书"交回本公司,再办理过户。"股份登记证明书"无法交回的,执法机关应当在裁定书中裁定该"股份登记证明书"作废,方可办理过户。
6、办理股份过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信息披露、转让期限、受让人资格等的规定和要求。
(1)办理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过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与本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2)办理发起法人股过户,应当在上市公司成立满三年之后进行;
(3)办理职工股过户,应当出具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签发的受让方为该公司职工的证明;
(4)办理金融类上市公司股份的过户,应当出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