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12.1 上市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12.2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司于交易日披露季度报告不停牌。
12.3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讯方式除外),会议期间为本所交易时间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讯方式除外),会议期间为非交易时间,且在此后的首个交易日或之前未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该首个交易日起停牌,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增加、变更或者否决提案,且在交易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公告的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12.4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披露临时报告,其内容涉及6.5条、11.3.1条或11.3.3条规定事项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公司披露临时报告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其他事项的,本所可以根据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12.5 上市公司发生的购买、出售交易行为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牌。
12.6 公共传媒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7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12.8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该意见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自公司公布定期报告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作出纠正后复牌。
12.9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和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公布定期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其定期报告披露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复牌。
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和第十三章的规定停牌与复牌。
12.10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其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复牌。
上述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2.11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视情况决定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时间。
12.12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投资者,上市公司拒不按要求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补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13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可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视情况决定其复牌时间。
12.14 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关于公司的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上述情况消除后复牌。
12.15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协议收购或要约收购时,被收购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停牌与复牌:
(一) 收购人于交易日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或《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披露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二) 收购人于交易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次一交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
(三) 收购人于交易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或涉及要约收购的其他公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披露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四) 要约收购期满至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情况报告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本所根据收购完成后具体情况决定复牌事宜。
12.16 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状况,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三章规定停牌和复牌。
12.17 上市公司出现14.1.2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或者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公司上市资格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四章规定停牌和复牌。
12.18 除上述规定外,本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12.19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
(一) 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时,在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其交易;
(三)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赎回期间停止交易;
(四)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章 特别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1.1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13.1.2 本章所称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
13.1.3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 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 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恢复上市首日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不受前项有关5%的限制。
13.1.4 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 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 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 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三)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