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2-07-26 00:00:00 来源:互联网
关于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完善本所市场交易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提高市场效率,有效控
制市场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现将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会员单位须组织隧属证券营业部向投资者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指
导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
二、各会员单位须加强对所属证券营业部及交易席位的管理,确认各交易
席位的使用归属(隧属证券营业部)。
三、各会员单位须出具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所属证券营业部
与投资者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详见附件),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须重新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以明确代理双方的权责。
四、上述《指定交易协议书》为必备条款,各会员单位可在此豁础上增加
协议条款,并形成统一文本报本所备案。
五、各会员单位须根据本所《全面指定交易数据接口规范及其说明》(另
发)为投资者建立证券明细帐,并据此管理投资者的证券。
六、各会员单位须根据上述证券明细帐建立证券卖出控制系统,有效防止
投资者的证券卖空行为。
七、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一个证券营业部隧属的交易席位必须联通。
各会员单位须督促所属证券营业部办理联通手续,并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办理了
指定交易投资者的数据和所属证券营业部席位联通情况进行核查,以便及时纠
正差错。
八、关于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有关证券的非交易变动事项的操作程
序、传送投资者非流通证券数据和有关收费等事项,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
公司另行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指定交易协议书
(参考格式)
编号:__________
甲方:(证券投资者):投资者如系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联系住址、
电话、邮编等,如为机构投资者,应写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传真,授权指定交易经办人的姓名、性别、联系电话、传真等。
乙方:(证券经营机构):应写明法人机构名称、住隧、法定代表人、联系电
话、传真,其授权指定交易营业部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等。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
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所属_____证券营
业部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收甲方委托。甲方指定交易的证券帐户为:
_____甲方的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则写
明指定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
二、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隧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三、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
延迟,乙方应告之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
易帐户的申报指令。
四、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帐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
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的
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帐,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五、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
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帐等服务。乙方提供其他服务项目的,
应与甲方另订协议。
六、甲方证券帐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
证券帐户“卖空”的规定。
七、甲方证券帐户一旦遗失,应先行向乙方挂失,由乙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
帐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
构申请补办证券帐户。帐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帐户在乙方处办理证券余额的
转户手徐。
八、甲方根据需要可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除非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
收等违约责任情况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
九、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有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