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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

日期:2012-07-26 00:00:00 来源:互联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全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

        1994年6月14日  证监发字[199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证券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各证券经营机构:

  最近各地接连发生股票盗卖案件,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

证券经营机构的责任,防止此类案件发生,现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希

望各地证券经营机构(包括下设证券营业)在从事股票代理买卖业务过程

中,认真贯彻执行:

  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开

展业务,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认真操作,并对资金帐户

管理方面的不足之处进行改进,建立密码等防范措施,使不法分子无机

可乘。

  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教育其工作人员提高法制观念,加强工作责

任心,防止疏忽过失和内外勾结、营私舞弊等问题的发生,并建立相应

的奖惩制度。

  三、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以明确和经常性的方式提醒投资者注意,防

止其身份证号码、股东代码、交易密码和有关交易资料泄密,并应尽量

动员其进行股票委托买卖的“指定交易”,即以本机构作为唯一办理委

托买卖的指定地点,以便证券经营机构加强在柜台委托、结算交割等过

程中的检查控制,从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证券经营机构在接受投资者委托时应当仔细查验其身份证、股

东帐户卡等证件,一旦发现伪造的证件或有冒领的情况应立即停办有关

手续、冻结资金帐户并迅速通知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

机构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配备身份证验伪机,在查验证件时使用。该机

由公安部提供,各证券经营机构将所需数量上报证监会统一采购。(每台

价格100元,不含邮费)

  五、证券经营机构遇到投资者新开设资金帐户并委托卖出从其他证

券经营机构购人的股票时,应在查验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后,将其复印

留底,并应尽量与购人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联系核实后方可办理。

  六、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投资者提款手续时应当认真核对身份证、

股东帐户卡和资金卡,原则上要求由本人提取,并在核对其帐户后,由

提款人在取款凭证上签名,对大额提款应由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负责人

签字后方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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