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持股在5%以上的股东从事的短线交易行为、不法行为人在上市公司收购重组中从事的违法行为、不法行为人违反要约收购规则的行为、不法行为人违反豁免申请规则的行为、不法行为人在证券交易中从事的违法行为,等等。
侵权性违法行为例如不法行为人(包括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侵害投资者拥有的股权、股东选举权、知识产权、物权、账户内资金权利、信息知情权等情况。
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违反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欺诈客户行为以欺骗手段从事的损害客户或被代理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发行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又称为基于虚假陈述的发行行为,其中最为严重的行为类型是基于故意虚假陈述的欺诈发行行为。
我国《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了证券违法处罚中的民事责任优先原则。证券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的主旨在于通过司法裁判强制不法行为人对于受害人(无论是特定当事人还是不特定多数人)给予赔偿或补偿。
证券违法行为是指在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过程中,违法行为人从事的破坏证券市场秩序,证券违法行为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间接收购是收购人并不改变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而间接收购规则通过收购控制上市公司的控股母公司的途径间接控制该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
定向增发原本是我国上市公司增资发行股份的传统方式,其中定向增发相当一部分定向增发股份采取资产折股方式。但在定向增发证券市场实践中,证券公司成功地将其发展为改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工具。
协议收购是与要约收购相对应的一种股份收购方式。概括地说,协议收购是指收购方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通过合同方式协议收购,协议收购磋商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它本质上是当事人依据合同法和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股权的合同转让行为。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向被收购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股份的意思表示,要约收购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要约收购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我国证券法规对于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规范和控制主要基于三项宗旨,其一是上市公司收购制度防止收购人通过上市公司收购实现行业垄断或者导致其他有损公共利益的情形;其二是保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公平利益;其三是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特别是鼓励具有真实资产重组内容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是一种股份买卖交易,即收购方与目标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的股东之间通过股份交易而使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
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于使生产要素更有效地在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进行配置,上市公司收购而公司间的收购与兼并是资本自由流动、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方式。
预测性信息又称“软信息”,它是指由上市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对未来将要发生的事项进行的信息披露;其中最为预测性信息披露重要的就是对未来的盈利预测的信息披露。严格地说,预测性披露是对未来可能发生事项的披露,其预测的事项尚未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