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市场投资者A通过一系列金融中介人向第二市场委托购买股份的程序。其过程为:第二上市基本结构投资者A委托经纪商A买入某公司股票
在各国的证券市场中,已经得到上市安排的股票发行与未得到上市安排的股票发行具有性质的差别,并且股票国际上市与第二上市市场对两类股票所认可的发行价格也有极大的差异。
超额配售选择权又称为“绿鞋特许权”(Green Shoe Privilege),它超额配售选择权是由股票发行人以合法授权文件授予主承销人在新发行股票上市后的规定期间内,可以根据超额配售选择权二级市场的状况,以同次发行条件向私募认股人再额外配售一定比例股票的权利。
认股权抑或是在公开发售加国际配售的情况下,认股权承销人都必须在发行前确定股票发行认购方式,认股权以解决可能出现的股票超额认购或股票认购不足之矛盾。
股票发行价格是发行人公司将股票要约出售于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时所采用的价格,它是股票承销协议和股票承销条件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
国际股票承销以招股说明书向投资者发出售股要约;国际股票承销投资者(通过承销人)国际股票承销向发行人传送认购承诺;国际股票承销发行人或承销人依据一定的规则确定有效认股;国际股票承销以及发行人与认股人之间交付股款和交割股份的全过程。
在股票发行准备阶段,根据股票发行地和上市地法律的要求,须同时完成股票发行注册与上市审核工作。从法律上说,国际股票发行注册单纯的股票发行注册与股票上市审核是两类不同程序,各国证券法和公司法通常对其采取不尽相同的控制政策
国际股票融资中的法律服务工作通常由发行人所在国和上市地所在国的多家律师机构共同完成。其国际股票融资工作除包括协助发行人重组设立公司外,还国际股票融资包括发行准备中的尽职调查、法律服务和出具结论性意见三部分。
主承销人和其他专业性中介机构负有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保障招募文件或专业性结论报告合法、真实、无误导的责任;而国际股票发行准备股票发行人和主承销人则对拟签署的招募文件之合法
国际股票发行人国际股票发行所面临的首要法律问题是保障股票发行人具备股票上市地和发行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认可的主体资格。在多数国家中,解决这一问题主要须解决三类法律冲突主体资格。
除上述管制外,从事国际股票融资的企业在发行准备阶段还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申报境外募股与上市方案,申报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文件,国际股票发行审核以取得从事股票境外发行之许可。
为了取得上述计划额度许可和境外上市资格许可,计划额度许可拟进行国际股票融资的企业须在未经改制的条件下,计划额度许可以未经评估和审计的会计报表和经营业绩为依据向国务院主管部门申报境外募股申请、计划额度申请、可行性报告
发行准备阶段由国际协调人、主承销人和其他专业性中介机构在尽责调查的基础上,发行准备阶段完成对发行人公司的财务审计、盈利预测审核、物业估值、法律审查与调整、准备招股书草稿、协助拟定用资计划等。
公司重组某些业已进行股份制改组的公司往往也存在着不符合拟上市国家财务法律要求的情况,因此在公司重组进行股票发行准备之前,通常要进行原有企业的公司化或公司重组工作,实践中又称为“企业股份制改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