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信贷契约理论

日期:2021-08-13 15:04:06 来源:互联网

完全的信贷契约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格鲁斯曼和哈特指出,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不完全信贷契约理论契约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者无法验证或观察一切,从而造成契约条款的不完备性。在不完全契约下,当发生契约中未能明确规定状态或事件时,契约的当事人必须对不可观测状态或事件的处理和收益分配等进行再谈判。到底谁拥有决定处理不可观测状态或事件的决策权呢?

关键是谁拥有剩余控制权(格鲁斯曼和哈特,1986)。不完全信贷契约所要解决的也是在不确定性状态下,最优剩余控制权的分配问题。阿弘和博尔顿(Aghion、博尔顿,1992)最早分析了企业融资契约的剩余控制权分配问题。他们在不完全契约模型中导入了企业家财富约束要素,不完全信贷契约分析了不同收益状态和投资下,不同的企业控制权分配对企业融资及投资可能的影响,并得出了负债契约能有效配置企业剩余控制权的观点。阿弘和博尔顿的研究说明了,在不完全契约下,无论何种形式的债务融资契约,本质上都是一种依存于企业收益状态的控制权相机配置机制:当企业投资项目产生的现金收益能够确保债权人获得约定的固定收益时,股东或者经营者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当企业投资项目产生的现金收益无法偿还债权人约定的固定收益时,企业不完全信贷契约的剩余控制权就转移给了债权人,由债权人决定是否对企业进行清算。但由于银行和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经营者为了拥有剩余控制权会产生道德风险,因此,不完全信贷契约存在信息不对称时,金融中介机构具有了存在的意义和作用。戴蒙德(1984)认为,如果企业家向多个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如果存在项目投资事后收益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单个投资者可能因为监督成本太高,或因为“搭便车”行为而放弃对企业家的监督,此时,如果众多投资者将事后的监督委托给一个代表的投资者来进行,就不完全信贷契约可以降低监督成本和避免“搭便车”问题。现实中的金融中介机构就是这一代表监督者,金融中介机构从众多投资者手中获得资金,并承诺向其支付固定报酬,然后将资金贷给企业家,并花费一定成本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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