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F是封转开的必要条件
日期:2012-07-27 00:00:00 来源:互联网
LOF与ETFs之争一直不断,进入六月,LOF再一次进入了投资者的视野,据报道,深交所LOF方案已通过证监会审核并上报了国务院。LOF直接给市场带来了什么?真的离我们很近了吗?它能否带来“封转开”?
LOF有三大优点 LOF即上市开放式基金,或称为“可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实质更是一种交易方式创新;而交易所交易基金(ETFs)则是一种产品创新,是一种在交易所买卖的有价证券,代表一揽子股票的所有权,可以连续发售和用一揽子股票赎回。
从LOF创新的直接动因分析, LOF更适合中国的市场环境,其直接带来的益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LOF更适合中小投资者。ETFs完全被动复制指数,是一种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适合美国这种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中国个人投资者较多,推行LOF显然方便个人投资者;此外,美国当年创新推出ETFs是为了避免缴纳资本利得税,但在中国本身就不用缴这个税,其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印花税高、交易成本高。
(2)LOF有利于减轻基金公司的赎回压力。自2001年开放式基金发行以来,赎回压力一直是制约基金公司规模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而深交所采取的类似德国、澳大利亚的LOF,融合了开放式基金的自由赎回规则与封闭式基金可交易性规则,其将交易所体系定位于持续竞价,并通过转托管机制连通了场内交易系统与场外代销系统,推出了“可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对于基金公司而言,正好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开放式基金的赎回压力,因为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所市场上自由买卖LOF。
(3)LOF可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目前开放式基金一般采用1.5%申购费和0.5%赎回费的收费标准,与同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封闭式基金不高于3‰的交易费用相比,相信LOF的不会太高,因为过高的交易成本将会限制套利交易的进行,这样将会减弱LOF挂牌价格向基金资产净值靠近的动力,这显然违背了LOF设计的初衷。此外,目前国内销售开放式基金的银行提供的仍是面对面的柜台式服务,效率低下,一次交易往往耗费1小时以上的时间,而与之相比,交易所的电话、网络方式交易显得更为高效。
指数型LOF吸引力有限 LOF通常有被动式和主动式之分,被动型LOF以指数基金为主,后者则以积极投资策略基金为主。因LOF采用的是“已知价”交易方式,投资者首先需对上市交易基金的未来净值做出预测以便进行套利交易。被动型LOF因指数信息透明度高,从监管的角度分析将是首先推出的产品,而被动型LOF对净值估值和交易套利提出较高要求,否则容易引发内部人交易。但指数化投资较积极投资缺少灵活性,且因指数化投资的管理费率较低对资产管理机构吸引力小,即使在美国指数基金也是经历了一段较长的时间才逐渐获得投资者的欢迎,在欧洲指数基金也只获得了有限成功。我国目前市场指数基金的吸引力也有限,从而导致被动型LOF的吸引力有限。
是一种很好的“封转开”模式 (1)LOF只是“封转开”的必要条件。面对封闭式基金高达27.05%的折价率,LOF应该是一种很好的“封转开”模式。因LOF是一基于证券市场交易结算系统的开放式基金交易渠道,可为封闭式基金转开放后提供一个比较完美的退出通道,所有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和交易账户勿需变动就可实现高效、安全的“封转开”。
(2)LOF并不是“封转开”的充分条件。从政策意图而言,LOF试点更倾向于交易制度的创新。在5月29日召开的“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际研讨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讲话表明,开放式基金发行交易渠道的创新才是重点。其次,基金公司在开放式基金赎回压力尚未得到缓解的情况下,其“封转开”动力明显不足。最后,事实上把LOF和“封转开”联系在一起只是近一年的事情,而深交所当初推出LOF方案的目的更多是为了在中国的政策法规内引入成熟市场的ETF基金产品而作的变通设计。虽然LOF是一个较佳的“封转开”模式,但最终“封转开”能否随LOF诞生,关键因素还在政府决策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