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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分析

日期:2022-08-20 15:41:28 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农业生产的各项费用大幅度上涨,而农业保险保障金额并未随之调整,不仅与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差距越来越大,农业保险产品即使与直接物化成本比也有较大距离。农业保险产品2007—2012年,黑龙江省的玉米亩均总成本由345.3元上升到924.2元,其中农业保险产品亩均物质和服务费用由155.9元上升到344.6元,农业保险产品均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但在此情况下,玉米的保障金额仅为150元/亩,一直未发生变化,导致风险保障水平大幅下降。同时,农业保险的产品单一,缺少选择性。如目前大宗农产品的政策支持体系正在改革,临时收储等政策将逐渐退出。在市场风险逐渐加大的情况下,粮食品种的价格保险、指数保险、区域产量或收入保险等产品仍是空白。此外,现行农业保险产品以省为单位统一规定,实行统一费率、统一保额,农民的可选择余地很小。但在一省范围内的不同地区间,农业生产的成本不同,有高有低;面临的灾害风险不同,有轻有重;农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不同需求不能得到满足。

目前,我国在分散农业保险风险方面主要采用的是商业办法。一是传统的成数分保,如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农业风险实行25%成数分保,农业保险产品即将25%的保费、农业保险产品风险责任同时转移到国内外的再保险公司。这实际上将公司的业务量缩减了25%。二是购买超赔再保险,如某保险公司对成数分保后公司自担风险部分,还对农业保险产品赔付在80%~120%部分购买超赔再保险,2012年,公司支付超赔再保险费用达500万元。三是设立农业大灾基金,如农业保险产品北京市规定赔付率为300%以上,即超过再保险赔偿限额的农业巨灾风险,由政府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市政府专门设立了农业巨灾基金,农业保险产品每年按农业增加值的1‰提取存入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尽管采用商业性再保险方法能够起到风险分散的作用,但对以财政补贴为主要保费来源的中国农业保险来讲,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成数分保为国际再保险公司开展国内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了通道;二是不管是成数分保,还是购买超赔再保险,都需要支付大量的费用,致使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外流。

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分析更新时间:2022-08-20 15:41:28
  • 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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