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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外汇管理局

日期:2012-10-23 00:00:00 来源:互联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外汇管理局于1981年设立,是深圳市外汇业务的监管机构,行政上隶属中国人民银行,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外汇管理局上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导。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机关内设5个职能处室:外汇综合处、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外汇检查处。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负责辖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负责辖内外汇经常项目管理工作;负责辖内外汇资本项目管理工作;依法检查辖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策性的建议和依据;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外汇管理局为准确统计2012年三季度末深圳市贸易信贷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及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扩大贸易信贷调查地区范围及提高调查频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企业2012年三季度贸易信贷数据进行抽样调查。
    自2012年8月1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对于便利贸易活动、服务实体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银行贸易收付汇效率显著提高,企业对外贸易收付汇时间明显缩短,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促进了外贸竞争力的提升。深圳市外汇管理局为满足银行、企业准确理解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熟练掌握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操作需要,并对新办名录登记的企业进行业务辅导,银行和企业可自愿预约报名参加以培训形式举办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集中业务辅导。
    深圳市外汇管理局表示关于2012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应当参加外汇年检而未参检的境外投资企业,年检结束后外汇局将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暂停登记,同时不受理其境内投资主体的其他新设境外投资企业登记业务。未参检的境外投资企业如需再办理境外投资外汇业务,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并补检后再予以办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公告,2012年8月1日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此次改革极大地促进了贸易便利化,降低了企业成本。由于政策和操作变化较大,为推动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应广大进出口企业和外汇业务银行要求,外汇局深圳市分局于7月开始组织开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培训。本次培训以自愿参加为原则,鼓励银行、企业业务人员积极参加。深圳市外汇管理局对本次培训主要介绍改革前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措施的主要变化,讲解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新政策和相关业务系统操作,现场解答企业疑问。截止日前,来自银行、企业的业务人员参加了培训,参训人员表示经过培训熟悉了相关政策和系统操作,收到了良好效果。
    深圳市外汇管理局对于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日期距8月1日超过210天,或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在7月1日之前(含)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核销手续,在8月1日之后(含)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时,对逾期未核销的核销单,税务部门按照改革前的出口退税规定办理。
    组织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的日常工作,承办分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以及重要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深圳市外汇管理局负责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综合、文秘、宣传、信息、档案、信访、保密、安全等工作;负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协调电子化管理及技术支持工作;配合、协助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对业务开展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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