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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日期:2012-10-23 00:00:00 来源:互联网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93号发布 根据1997年 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订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 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几条介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适应对外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鼓励境外投资的配套政策,便利境内投资者开展跨国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决定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我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跨境流动和优化配置。境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的项目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三、境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所需外汇,可使用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及国内外汇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定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境内投资者的境外投资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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