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局
外汇管理局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外汇管理局是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严格外汇集中计划管理,国家对外贸和外汇实行统一经营,外汇收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售给国家,用汇实行计划分配;对外基本不举借外债,不接受外国来华投资;人民币汇率仅作为核算工具。改革开放后,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要求,沿着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不断培育和增强市场机制在配置外汇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的方向转变。外汇管理局经过30多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外汇管理体制。1978年以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三个重要阶段。
外汇管理局易纲: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简介: 经济学博士,教授。曾在美国印第安那大学经济系任教。历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副秘书长、秘书长(正厅局级)兼货币政策司副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2004年7月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期间:2006年9月-2007年10月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主任、党委书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主任);2007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9年7月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现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副部级国家局,内设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科技司、监察室等9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设置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等4个事业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城市设立分局(外汇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设立中心支局,在部分县(市)设立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对外直接投资3,923亿美元,证券投资2,593亿美元,其他投资9,798亿美元,储备资产33,148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8%、5%、20%和67%;在对外金融负债中,外国来华直接投资19,032亿美元,证券投资3,011亿美元,其他投资9,932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负债的60%、9%和3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汇局在为境内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时,可在该企业对外担保登记证明中同时注明境内个人为同一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境内个人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所在地外汇局凭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 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外汇管理局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