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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分析

日期: 2022-04-16 14:05:32 来源:互联网

此项目是位于某发达国家的电解铝生产型项目,参与各方设立了项目公司,总投资约12亿美元,资金来源为:股东出资占总投资的45%,项目融资土建承包商带资占12.5%,中方设备供应商带资占42.5%。项目公司的股东有两家,即T公司和S公司。该项目所需要的氧化铝和电力均已签署长期供应合同,且项目公司与国际知名的铝销售企业签署了长期包销合同。中方设备供应商与项目公司签署了为该项目提供设计、设备、部分建筑材料和技术服务的供货合同,预付款比例为15.5%,其余84.5%为延期支付。项目融资项目公司为延期付款提供的保证包括项目公司的股权、资产以及相关产品销售、原材料及电力供应等协议权益的抵(质)押担保。中方设备供应商就承建本项目申请银行贷款4亿美元,项目融资贷款期限10年。借款人向银行可提供的担保措施包括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自有资产抵(质)押担保以及延期付款下的担保权益。

由于借款人很难提供覆盖全部贷款金额的担保,因此,传统的卖方信贷无法同时满足贷款人的风险控制要求。由于项目融资项目公司是新成立的,其资产及信用状况无法达到贷款人的信贷评审要求,因此,传统的买方信贷同样无法采用。如果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项目融资设备供应商将既不承担作为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也不须提供境内担保措施,显然风险较大。

经过反复权衡,最终采用了出口卖方信贷与项目融资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具体而言,就是以国内的设备供应商作为借款人,以借款人的综合经济实力作为贷款偿还的基本保障,项目融资且借款人提供境内担保,同时,贷款人取得项目融资方式下的各项担保权益。这样,在出口卖方信贷的基本框架内,融入了项目公司担保的因素,从而集合了两种贷款方式下一切可能的担保措施,使贷款安全尽可能获得保障。

该融资方案对于担保方式的设计也是很有借鉴意义的。贷款银行要求项目公司将资产直接抵押给贷款人,即项目公司以公司资产作为第三人的债务,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这样既可以从源头上防止抵押权瑕疵的出现,又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由于项目的收益是借款人还款的主要来源,项目公司违约必然导致借款人违约,此时,贷款人应有权行使一切担保权,包括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和项目公司的担保。只要项目公司履行了延期付款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且项目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即使借款人违约了,贷款人也不一定要对项目公司行使抵押权。贷款人要求项目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份直接质押给贷款人,项目公司的其他担保直接提供给贷款人,而不是先质押(或抵押)给借款人然后再转让给贷款人。这样就兼顾了借款人、担保人(项目公司)的合理利益和要求,使项目得以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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