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联合小保倍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联合小保倍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
复星联合小保倍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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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联合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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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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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80种重疾、特定疾病、35种轻症疾病保障,重疾分两组,每组限赔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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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重疾或轻疾可豁免保费,身故也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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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0-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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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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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至70、80周岁/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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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180天
复星联合小保倍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共有80种,分为两组,每组限赔付一次。名单如下,详见本保险条款附表一。(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若本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是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仍按特定疾病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同时,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且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被保险人前两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不是恶性肿瘤的情况下,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已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已因此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在合同约定的相应期限后,再次确诊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第一组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的新发、复发、转移和持续存在等情形),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特定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一)首次特定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之日起满三年后,且保险公司已因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第一组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以下简称“特定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特定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特定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二)第二次特定疾病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在首次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特定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特定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合同提供保障的轻症疾病共有35种,名单如下,详见本保险条款附表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1)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被保险人所患疾病诊断时已经达到重大疾病标准的,不能追溯轻症赔付。(2)保费豁免开始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接受关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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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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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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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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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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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复星联合小保倍重大疾病保险亮点:
1.特定疾病保障
若确诊恶性肿瘤,第一组重疾还可赔付2次,每次赔保额,癌症累计最多可赔3次
2.保障期限灵活
可选保到70、80岁或终身
复星联合小保倍重大疾病保险缺点:
职业范围窄
仅承保1-4类职业,高空作业、刑警、消防员等不可投保
复星联合小保倍重大疾病保险适合人群:
0-50岁,追求癌症多次赔付。
复星联合小保倍重大疾病保险综合评价:
小保倍的最大的亮点在于:重疾、轻症均可多次赔付,重疾最多赔付2次,如果发生恶性肿瘤,还能保障2次特定疾病(即第一组10种重疾),要求间隔期3年。
该产品的缺点是:不过这款对职业范围以及保额做了一定的限制,仅限1-4类投保,免体检最高保额也只有50万。
整体来看,这款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如果主要是追求癌症保障,希望癌症多次赔付的,这款值得考虑。
复星联合小保倍重大疾病保险不保什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符合本合同“肾髓质囊性病”及“肝豆状核变性”定义的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及“特定职业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8、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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