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42朗科科技资产重组最新消息
≈≈朗科科技300042≈≈(更新:21.08.31)
★2021年中期
●董事会报告对整体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
(一)主要业务
公司是全球闪存盘的发明者,是一家集测试、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
一体的存储企业,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先进的存储产品和存储一体化解决方案。自
公司成立以来,通过核心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了多元化和有序扩张,目前产品已
经覆盖SSD固态存储、DDR内存、嵌入式存储和移动存储等领域。
(二)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公司主要经营NANDFLASH固态存储、DRAM动态存储,广泛应用于移动通讯、
计算机、数据中心和消费电子等行业。固态硬盘和内存条主要用于台式电脑、笔记本
电脑等产品的资料存储和系统内存缓冲存储。移动存储主要用于电脑、手机等电子设
备的个人数据存储。公司拥有的自主品牌存储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智能电视、
平板电脑、计算机、通信设备、可穿戴设备、物联网、安防监控、工业控制、汽车电
子以及个人移动存储等行业及相关领域。
(三)经营模式
公司产品经营通过从事NANDFLASH固态存储、DRAM动态存储产品的研发、生
产、销售中获得收入,专利运营通过全球专利诉讼、专利海关保护和协商谈判获取专
利授权许可收入。销售经营模式上公司主要采用直销与代理销售相结合的销售模式。
直销模式为公司直接与终端客户建立业务合作,并将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代理模式
为公司以买断式销售的方式向代理商出货,再由代理商销售给终端客户。公司根据产
品成本、产品特性、应用环境、采购规模、客户开发策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市场
化定价。
(四)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
存储产品除了受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之外,影响产品经营的主要驱
动因素还包括产品本身的外观新颖性、功能性优势、销售渠道的覆盖面以及产品运营
管理的高效率等。
(五)2021年上半年行业发展情况
根据中国闪存市场ChinaFlashMarket信息显示,2021年第一季度256GbTLC
价格上涨6.4%,部分SSD产品价格涨幅接近20%,闪存市场综合价格指数上涨10.3%。
主要由于原厂技术升级导致部分产品产能供应不足又逢智能手机提前扩容,需求增加
,使原厂可供应至渠道市场的资源有限,原厂Wafer报价也逐渐上调。自去年开始的
芯片缺货行情逐渐扩散,在存储市场上,主控芯片尤其是SATA主控及封装产能短缺。
因此,在供应端面临出货量受限的情况下,2021年春节假期以来,闪存市场行情持续
上涨;经过两个多月的发展后,近期在渠道市场需求不佳、行业市场零部件短缺对需
求造成抑制以及前期价格涨幅过大而影响市场接受度等诸多因素影响下,存储产业逐
渐呈现胶着态势,市场流速缓慢。
内存行情在整体供不应求市况中一路走高,根据中国闪存市场ChinaFlashM
arket信息显示,2021年第一季度DDR颗粒价格涨幅最高逾70%,渠道市场内存条最高
涨幅逾50%,行业市场内存条最高涨幅逾30%。整体来看,一季度内存市场综合价格指
数涨幅35.6%。各产品涨势主要集中在1、2月份期间,进入3月份后部分产品价格涨幅
开始放缓并趋于平稳,主要由于之前涨幅较大,已经影响搭配下游成交热度,大部分
厂商持观望态度,拉货节奏有所减缓。第二季度,由于市场需求减缓的影响,整体上
下游价格基本稳定,SSD产品在五月份出现小幅跌价,总体市场需求量降低。
(六)产品运营
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及整体经济环境和行业资源影响,在上游资源行情变
动较大的情况下,公司积极进行市场产品销售策略的调整,采取了以“产品创新、品
牌推广、销售通路”的三向联动方式推动产品运营。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部分存储
产品的迭代升级,集中优势资源提升品牌和产品的综合竞争力。
2021年上半年度在国内疫情整体得到良好控制的背景下,公司加大了在电
商平台、渠道通路方面引流转化和促销活动的投入,增强了消费者对于产品的接触和
了解,提升了在新媒体平台的图文及视频测评方式和产品的宣传曝光。国内行业方面
,加强新客户拓展,通过组织销售团队持续跟进服务,进一步巩固朗科品牌的市场认
可程度及产品的专业化程度;加强在信息化创新领域的曝光和推广节奏,与众多国内
一线整机厂商和OEM工厂保持密切沟通,力争在国产化产销领域拥有一席之地。
海外方面,加大自有品牌在海外推广平台的推广频率和力度,维护现有海
外代理商的区域利益和积极性,同时努力寻找新的品牌通路的突破口。国际业务部根
据客户所在国家的实际情况,进行货物交付和订单支持等专项服务,更人性化的推动
国际客户的客情关系。针对疫情有所好转的国家和地区,在已经启动或加大推广的销
售渠道的基础上,利用先手优势逐步缩短与国际品牌的差距,以增加销量和加大品牌
溢价为主要目标进行发力。对于逐步从疫情中走出来的海外各国家客户,给予合理的
政策支持,促进客户补充货品库存,增加产品流速。
报告期内,在营销端充分利用朗科销售组织的多元化优势,合理调配资源
向有优势的渠道进行倾斜,力求保证效果和效率的最大化。
(七)产品研发
报告期内,在产品管理和研发方面,结合市场行情及客户需求,公司优化
了存储产品开发方向及产品类型,积极推进NANDFLASH固态存储产品、DRAM动态存储
产品线的开发拓展,同时持续推进移动存储产品的创新和优化。
在产品开发方面,随着新制程芯片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3DNANDFLASH工
艺技术的日趋成熟,公司积极布局,并加强对适用于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领域的产品研
发,积极开拓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
在固态硬盘产品方面,积极响应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市场需求,持续新制程
、新方案的开发。如在报告期内,已上市的采用NVMe1.4协议的固态硬盘新品绝影NV2
000,正在研发的PCIe4.0NVMe固态硬盘新品、RGB电竞固态硬盘新品。
在内存产品方面,加快不同类型、不同频率特别是超高频产品的开发布局
,以应对消费级、行业级等不同市场主机产品对于高性能存储配件的要求。如在报告
期内,已上市的超光系列DDR4内存条、越影系列DDR4电竞内存条,即将上市的绝影系
列RGB电竞内存条,持续推进DDR5内存产品的研发。
在移动固态硬盘产品方面,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公司软件、硬件
结合的平台优势,持续拓展开发符合消费需求的终端产品,如在报告期内,已上市的
指纹加密移动固态硬盘新品Z11,正在研发的RGB灯效移动固态硬盘ZR,以及新型USB4
接口的高速移动固态硬盘。陆续推出使用安全、便利、外观设计时尚新颖的闪存盘产
品,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如在报告期内上市的USB3.2接口新型闪存盘UM1和U389。
在产品功能方向上持续拓展开发加密类和新接口类存储产品,如在报告期内已上市的
新型指纹加密闪存盘US1、按键加密闪存盘US3以及超高速固态闪存盘US2。
(八)专利运营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专利申请4项。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专利及专利
申请总量333项,拥有已授权有效专利319件,其中授权发明专利258件,另有已提出
申请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7件,上述发明专利及专利申请分布于中国、美国、欧
洲、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等全球多个国家及地区。报告期内,公司拥有商标及商标
申请共计175项。报告期内,公司的专利维权工作继续以司法维权的方式推进:
1、公司因PNY公司违反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在美国以PNY公司为被申
请人提起了仲裁。2020年2月11日,公司收到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2月
10日作出的裁定。PNY公司不服该裁定,向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提起复审请求
。2020年3月17日,公司收到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裁定
,驳回PNY公司请求复审的请求。
2020年6月22日,公司收到聘请的美国律师事务所SILLSCUMMISGROSSPC转付
的PNY公司2017年1月1日之前的专利授权实施许可费,共计5,037,530.9美元(已扣除
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的风险代理费)。2017年1月1日之后的专利授权实施许可费,公
司正在等待PNY公司申报。
2020年7月1日,公司收到PNY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请
求,PNY公司请求法院撤销简易判决和驳回裁定,并请求法院指示将案件移交给美国
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进行审理。
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与PNY公司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和解、专利许可及
免责协议》。报告期内,该《和解、专利许可及免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2、因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99专利”,公司起诉了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北海支行”
)。
2020年5月19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8)桂民终720号《民事判
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2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
关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
(2)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41,
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合计683,600元,由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不服广西高院作出的(2018)桂民三终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
年9月2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
立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公司针对广西高院(2018)桂民
终72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申请再审请求,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申5918号。
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及12月8日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询问。截至202
1年6月30日,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3、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了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
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主
要涉案产品分别为32GBLEXARM20闪存盘、16GBLEXARM20闪存盘、16GBLEXARS33闪存盘
、16GBLEXARTWISTTURN闪存盘、32GBLEXARS33闪存盘、32GBLEXARTWISTTURN闪存盘、
32GBLEXARV10闪存盘以及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
2020年5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73民初323、
324、325、327、328、329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7)京73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2,99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
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2)(2017)京7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2,79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
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3)(2017)京7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2,87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
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4)(2017)京73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2,75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
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5)(2017)京73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2,87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
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6)(2017)京73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2,87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
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美光公司提交的《民事
上诉状》,美光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京73民初323、324、325
、327、328、329号《民事判决书》,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
理美光公司的上诉案件,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程序。2021年4月9日公司收到最高人
民法院通知,上述案件将于2021年04月27日开庭审理。2021年4月27日,公司如期参
加了案件开庭审理。
截止2021年6月30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4、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起诉株洲
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马文俊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99专利”。
长沙中院于2020年1月1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20年1
月18日收到了长沙中院送达的(2020)湘01知民初8号《受理通知书》,涉案产品为“
九头鸟汽车音乐专用U盘”。
2020年6月30日,公司参加了长沙中院组织的证据交换。2020年10月13日,
长沙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收到了长沙中院送达的(2020)湘01知民初8号《民
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经营者马文俊)、湖南四
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
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2)被告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
司、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深圳
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0元;
(3)被告马文俊对被告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履行事项
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0元,由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
民币8,000元,由被告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经营者马文俊)、湖南
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马文俊共同负担人民币15,6
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
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2月8日,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判决赔偿金额共
计215,600元,该案件终结。
5、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
通知书》,涉及公司“99专利”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
求受理通知书》,2020年10月12日,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99专利以不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
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无效宣告申请后,尚需经过指定期限由申请人及专利
权人陈述意见、实质审查等程序,才能最终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公司将依法对
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若任何一
方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不服的,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2月2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上述
案件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百望金赋于2021年1月4日提交
了撤回宣告99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的规定,本案
件审理结束。
6、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北京旋
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旋极百旺科技有限公司、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百望金赋”)、深圳市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
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99专利”。深圳中院于2018年5月1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
讼案件,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
18)粤03民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旋极信息
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
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旋极信息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
关于上述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
(2019)粤民辖终162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2019年5月1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9)粤民辖终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述案件将在深圳中院审理。因百
望金赋下落不明,深圳中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于2019年8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G
17版上刊登(2018)粤03民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向百望金
赋公告送达证据交换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材料。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9时30分如
期参与庭审。公司在庭审中当庭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第1项
“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当庭向深圳中院递交
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深圳中院受理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侵害发
明专利权纠纷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
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1000万元”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9800万元”。
深圳中院现已批准上述两项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公司已经缴纳变更诉讼请
求所产生的诉讼费,变更已经生效。
2021年6月15日,公司收到了律所转交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4,300元,司法审计费人民
币100,000元,鉴定费人民币356,612元,由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截止2021年
6月30日,该案件程序正处于上诉受理阶段。
7、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
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
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99专利”及公司部分闪存盘产品。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上
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
(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99专利”及公司部
分闪存盘产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
日)人民币100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币30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19个诉讼案件,公
司于2019年6月14日收到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9)沪73知民初443-452号《上
海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受理通知书》及(2019)沪73知民初453-461号《上海知识产权法
院法院受理通知书》。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传票》,
定于2019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451-452号案件,2019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453-461号案
件。2019年11月11日,公司接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人员通知,因案件审理需
要,法院决定取消原定于2019年11月14日、15日的开庭审理,2019年11月14日的证据
交换如期进行。2019年11月14日,公司如期参加了证据交换。2021年1月28日公司收
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通知,上述案件将于2021年04月29日开庭审理。2021年4月29日
,公司如期参加了案件开庭审理。
截止2021年6月30日,目前该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8、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
通知书》,涉及公司“99专利”的中国发明专利。截止2021年6月30日,本案件正在
审理当中。
报告期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立案受理公司起诉广州
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因广州友
拓拒不遵照上述法院的判决拒不履行义务,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
通知书》,已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并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执行裁定书》。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
(2019)最高法民申5954号、5971号《传票》、《询问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以就再审申请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427号、430号民事判决向其申请再审立案。截止
2021年6月30日,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二、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深耕存储行业20余年,拥有快速、高效响应行业需求定制的能力,拥有广
泛的上下游合作资源,拥有经验丰富的涵盖市场销售、产品运营、生产制造等全链条
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公司在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领先优势地位
。
1、产品资源
携手国内头部存储上游厂商,夯实公司与上游的合作生态资源,以应对日益复
杂的上游供应关系。随着物联网、智能终端、新能源汽车等行业的发展和普及,对芯
片及存储行业的需求日益增长。设备需要的固态硬盘产品将朝着新接口协议、新产品
形态、高速度、大容量方向发展,有利于公司相关固态存储产品的销售。
抓住互联网高速发展、云计算日益普及、人工智能行业发展的机会,闪存存储
相对传统机械硬盘存储的性能及实施总成本(TCO)优势日益明显,相关领域的存储
市场机会也在逐步显现,公司积累的产品应用技术经验也将得以更好地展现。同时企
业市场对网络安全概念的重视,加密存储、安全存储、定制存储概念日益升温,相关
领域的市场机会也在逐步显现。
2、品牌销售
Netac品牌在消费者人群中有一定的认知及辨识度,进一步强化Netac品牌的整
体投入和推进工作;加强品牌曝光及人群覆盖,利用Netac品牌的附加价值,增加产
品的销售活性及消费者的粘附度。
受新冠肺炎疫情短期效应影响,笔记本电脑类产品的市场销售增长良好,对公
司固态硬盘类产品的市场销售提振效应明显。公司在销售布局上具有优势,涵盖国内
行业、国内渠道、国内电商、国际业务、海外渠道和海外电商六大销售通路,可以更
好更快地承接需求增长所带来的红利,加快产品的流速。
3、知识产权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以及国内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预
计未来国内专利运营的市场环境将会进一步好转。公司拥有多年产品运营和生产经验
,通过技术的不断积累,和持续在工程技术和生产管理上的软硬件投入,使得公司存
储产品在各种应用场景中的品质控制和兼容验证方面具有较强的保障优势。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专利申请4项,公司专利及专利申请总量达到333项,已拥
有授权有效专利319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258项,另有已提出申请尚未授权的发明专
利申请7项。发明专利及专利申请分布于中国、美国、欧洲、日本、韩国、中国香港
等全球多个国家及地区。目前,公司拥有商标及商标申请共计175项,其中包含注册
商标“优盘”。
4、技术研发
为应对市场需求变化和存储产品市场持续波动的供应量及价格等情况,公司持
续在新产品研发上进行投入。公司在移动存储产品、固态硬盘产品、DRAM产品方面推
出了更安全、便利、读写速度更快的迭代产品,满足不同类型客户需求。随着国产半
导体研发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公司适时开发使用国产主控及国产存储芯片的固态硬
盘产品,加快开发公司自主品牌“朗”系列国产化固态硬盘。同时,充分利用公司软
件、硬件结合的平台优势,持续拓展开发符合市场消费需求的移动固态硬盘产品。伴
随着物联网、智慧城市和智能家居的加速建设发展,市场对于高性能存储产品的需求
日益增长,公司推出更高性能的数据存储解决方案和产品。
三、公司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1、董事、主要股东意见分歧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20,040万股,公司前五大股东上海宜黎、邓
国顺、成晓华、常鑫民、蒋龙福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4.93%、17.30%、1.35%、1.32%、
0.54%。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上海宜黎、邓国顺、阮伟兴、海通证券资管、成晓华
发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调查函》,此五位股东均回函确
认其在2020年度内和截至目前不是朗科科技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第五届董事会累
计召开六次会议审议议案30项,虽有3项议案被投反对和6项议案被投弃权票,但其余
议案均全票通过审议且全部议案不存在被否决。
应对措施:无实际控制人被广泛认为是保障企业稳定,且实现长治久安的理想
化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由于股权的分散,无实际控制人结构使得公司股东之间可以
相互制衡,避免了企业大股东“一言堂”。虽董事、主要股东偶有意见分歧,但公司
的规范化治理就是在矛盾中求得平衡和发展。目前,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和经营管理层运作相对规范,内控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未来,希望股东彼此加强沟
通、凝聚共识,公司也将为加强主要股东、董事之间的沟通提供便利,以期达成既控
制住风险、又抓住发展机会的和谐氛围。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率高带来的控制风险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宜黎累计被质押股份数量为49,87
5,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8119%,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为49,968,
987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其中,2020年6月23日被轮候冻结3,745,11
9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4949%;2021年3月3日被轮候冻结28,649,499股,占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7.3346%)。
2021年2月4日,龙德智慧与北京巧悦、上海宜黎签署《债务重组协议》,龙德
智慧通过受让北京巧悦所持有的上海宜黎52%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
宜黎的控股股东。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第一大股东的股权结构变更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上海宜黎的股东
北京太平山水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韶华(深圳)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所持
有的上海宜黎48%股权。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先生,自2020年7月8日至12月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
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867.6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33%,其自公司上市
以来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354%,于2021年1月7日提前终止该减持计划。公司于2021年
6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
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邓国顺先生计
划该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许可的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不超过8,668,27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3255%),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减持计划
尚未实施。截至本报告披露日,邓国顺先生累计被质押股份数量为22,608,000股,占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65.20%。
应对措施:为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将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和经营决策机制,公
司治理层各成员及经营层将会本着勤勉尽职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及对任何可能对
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重大事件作出谨慎处理。公司亦会密切关注其股份变动、质押、
冻结及拍卖情况,提醒其寻求多样化的融资渠道、防范风险、降低对股权质押融资的
依赖度,并协助其及时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3、原材料价格及供应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成本中,原材料所占比例较高,主要包括NANDFLASH及DRAM。NANDFLAS
H的市场价格通常受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和供需关系等因素的共同影响。2021年
上半年一季度受PC、笔记本、智能手机强劲需求以及数据中心需求回暖加持,存储产
业供不应求,行情发展也是一路上扬。二季度受到零部件短缺限制成品出货量等综合
因素的影响,存储行情趋于上涨通道。在当前供需关系极为复杂的存储市场,后续行
情发展将会见顶回落还是突破持续上扬仍需密切关注原厂、模组厂及应用市场需求的
发展走向。如果闪存供应出现大幅波动,本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闪存价格将随
之变动,将给公司的成本控制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引起公司产品毛利率的波动。当价
格下跌时,公司存在存货跌价的风险;当价格上升时,存在难以采购到足够闪存或闪
存价格过高的风险,且供应商有可能对公司采购需求提出附加条件,增加公司采购成
本,从而不能有效满足客户需求。除此之外,由于原材料价格波动,可能对客户订货
和消费者市场需求产生负面影响,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应对措施:由于原厂技术升级导致部分产品产能供应不足,又逢智能手机提前
扩容、需求提升,使得原厂能够供应给渠道市场的Flash资源有限,原厂Wafer报价也
逐渐上调。而自去年开始的芯片大缺货行情逐渐扩散,在存储市场上,主控芯片尤其
是SATA主控及封装产能严重短缺。因此,在供应端面临出货量受限的情况下加强与原
厂的沟通合作,增进合作的宽度和深度。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一方面密切关注原料的
价格变动趋势,适时适量采购、保持合理库存、提高库存周转率和增加抗风险能力;
另一方面,通过集中采购和规模化生产降低采购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再同步规划新
产品线的拓展,为经营发展做好铺垫。与此同时,根据原材料市场行情变化,适时调
整产品销售策略以减少行情变化带来的影响。
4、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创新或产品更新的风险
本公司所属行业具有发展迅速、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快、产品生命周期较短的
特点。因此,如公司研发水平提升缓慢,无法准确预测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不能及
时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及新产品,或者科研与生产不能满足市场及
消费者的要求,将可能导致公司目前所拥有核心技术优势被国内、国际更先进的技术
所代替。
应对措施:随着存储产品技术更新、产品迭代速度加快,相关技术、产品的生
命周期相应缩短,对本行业市场参与者的快速研发能力、市场营销反应速度以及日常
经营管理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不断提升产品技术水平、改良设计、优
化市场营销和内部管理,紧跟消费电子行业变化并持续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计
,及时推出符合消费者需要的产品。
以固态硬盘和内存条产品线为重点突破口进行业务拓展。开展针对消费情景变
化而引起的消费升级策略,积极进行相关应用领域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拓展固态硬
盘、内存条、移动固态硬盘、闪存盘和各类接口的闪存存储产品应用新方向;尝试拓
展数码周边产品的开发,保持对存储数码类产品前瞻性研究,以持续提升创新竞争力
。将紧跟全球存储行业前沿技术发展趋势,深入调研市场需求、消费者偏好与售后反
馈;在巩固现有产品技术的基础上持续创新,并不断加强对产品研发、技术等方面投
入,提升自身研发和产品设计实力,以应对消费电子行业变化及产品更新换代的风险
。
5、新技术替代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属于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闪存
盘相关领域的系列原创性基础发明专利、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其他核心技术及其
专利。但云存储、云计算、移动互联等趋势性新行业正在对移动存储行业构成严重威
胁,移动存储行业市场持续缩小,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存在持续下降的风险。
应对措施:积极跟进与公司业务相关联的新型存储技术,积极关注半导体新存
储器件的发展和了解,对围绕互联网行业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市场评估,提升在移
动固态硬盘、加密存储等新技术、新产品上的开发能力,并加强产品功能迭代和产品
系列延续性。但公司目前尚未找到有效方法从根本上应对新技术替代风险。
6、未能找到新核心专利代替99专利导致专利运营收益下滑的风险
公司核心基础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已于2019年11月14日过专利权保护期而失效。该专利权
过保护期后其持续产生的商业价值弱化,公司的专利运营业务对该专利依赖程度非常
高。虽然公司一直尝试通过不同的途径寻找新的核心运营专利,但是新的核心专利的
确立需要经过专利稳定性分析、产品技术对比、专利侵权诉讼、无效程序等检验,不
能一蹴而就。目前尚无有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99专利到期后商业价值弱化对公司专利
运营收益造成的不利影响。
上述情形有可能导致公司后续无法持续进行专利或专利池的运营,公司专利运
营收益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
应对措施:加强对现有专利的挖掘、分析,强化对研发人员的专利培训,提高
专利申请的质量;除现有专利外,公司积极拓展可运营的专利来源,包括对第三方专
利或专利包进行评估,探讨与第三方进行专利运营合作的可能性,例如专利转让、专
利授权运营等方式。
7、产品的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领先优势地位。但公司所处
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疫情导致的竞争加剧,竞争者有依靠降低产品销售价格来取
得市场份额的趋势。未来如果公司在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和成本控制方面不能继续保
持领先优势,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地位及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应对措施:在保证产品质量及稳定性的前提下,根据疫情期间市场及消费者习
惯的转变,针对性地开发新产品,优化现有产品,对现有产品进行升级换代,从性能
、质量、功能等多个方面提升产品附加值,以应对消费者消费习惯的升级。积极拓展
新兴市场和新客户,深挖市场需求,通过技术创新拓展产品应用领域,进一步加强产
品供应链管理,优化生产流程,降低生产成本,加强存货管理,合理安排期间费用投
入,控制公司的总体运营成本。同时,积极探寻增长品牌附加值的途径和方式,加大
品牌曝光投入及消费者习惯培养,加深消费者对于品牌的粘性和认知度,从本质上提
高公司产品的品牌附加值。
8、关于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资产核销损失无法税前扣除的风险
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共计1,384.46万元(账面已
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办理资产核销税前扣除需要税务部门批准。由于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中相当部分
年份较久,相关人员变动较大,可能因为难以准备完整的备案资料而不能通过审批,
相应资产损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净利润约207.67万元。
9、关于朗科大厦对外租赁的风险
朗科大厦属于以协议方式取得高新区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
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19年10月31日修正)第三十三
条和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朗科大厦空置部分经高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调剂使用
,但是调剂部分不得超过其建筑物使用面积的50%。公司将朗科大厦第2-15层出租给
腾讯公司、将第17层部分场地先后出租给深圳市参数领航科技有限公司和腾讯公司、
将第一层部分场地先后出租给深圳市华软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鸿冠科技有限公司。
前述出租面积总计超过了朗科大厦建筑使用面积的50%,公司不满足向深圳市高新区
管理机构申请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确认的基本条件,公司存在遭到相关政府部门
处罚的风险。
10、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成本中,原材料所占比例较高,主要包括闪存芯片。闪存芯片的购入
渠道主要是进口,其购入价格以美元核算,如果出现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公司主要
原材料价格将发生波动,给公司的成本控制造成不利影响,引起公司产品毛利率的波
动。当人民币汇率下跌时,公司存在采购价格上升的风险。
应对措施: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方
面密切关注人民币汇率的价格变动趋势,适时适量采购,保持合理库存;另一方面,
根据市场需求,控制产品的销售价格。
11、香港朗科经营风险
公司全资子公司NetacTechnology(HongKong)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朗科”
)主要从事贸易业务,贸易业务毛利率低,由于闪存等贸易业务存在价格波动大、价
格波动非常频繁等特点,容易因价格下跌造成损失,影响公司利润。同时,香港朗科
亦存在应收款无法按时收回的风险;香港朗科业务在境外运营,监管不易,因此还存
在难以监管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应对措施:公司须加大香港朗科贸易业务的日常管控,对香港朗科贸易业务进
行独立核算,严格控制库存,以控制经营风险。在应收款风险管控方面,公司相关业
务部门每周与客户进行沟通并监控客户经营状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回款的风险
因素,及时向公司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根据销售合同或订单建立
应收款台账,并派专人负责及时跟进应收款的回款情况等,并对未按时回款的事项暂
扣业务部门的销售提成,以控制应收账款回款风险。为加强对香港朗科业务的动态管
理,公司已于2016年7月制定了《NetacTechnology(HongKong)limited业务动态管理
办法》,不定期去香港货代仓库进行实地盘点、内审部每月对香港朗科进行月度审计
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等策略,以进一步控制香港朗科的经营风险。
12、新冠肺炎疫情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
受全球疫情影响,目前公司运营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有:(1)国内外需求减弱
,预估后续几个月的订单会低于预期;(2)客户回款周期延长的情况增多,坏账风
险概率增加;(3)供应端的采购价格波动较大,不确定性增加,订单利润空间会受
到影响;(4)国外新冠肺炎疫情的不确定性,导致库存、客户管理难度加大,客户
拓展迟缓。
应对措施:(1)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联系,在能发货和不取消订单的情况下,
尽可能地说服客户消化库存;(2)针对暂时受疫情影响相对较小的销售渠道(比如
国内电商、海外电商和国内行业)进行重点关注和支持,提升此类客户的销售占比;
(3)针对应收账期订单进行重点关注并催收,采取更加积极和灵活的方式进行提升
回款效率,同时也增加对现款客户的支持力度;(4)加强库存的管理和控制,减少
因上游供应的不稳定性对销售产生的影响;(5)部分有账期的客户,沟通付部分定
金的方式减少订单流失带来的风险;(6)加大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整顿流程、提升
效率。
★2021年一季
●董事会报告对整体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一、业务回顾和展望
报告期内驱动业务收入变化的具体因素
(一)在产品运营方面
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及整体经济环境和行业资源影响,在上游资源行情变
动较大的情况下,公司积极进行市场产品销售策略的调整,采取了以“产品创新、品
牌推广、销售通路”的三向联动方式推动产品运营的模式。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存
储产品的升级,集中优势资源打造精品;多角度提升品牌形象和品牌覆盖,用以加强
产品的综合竞争力。
产品方面,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后消费者消费习惯的变化,加大功能性产品
的研发及推广力度,例如报告期内推出了指纹加密移动固态硬盘Z11、指纹加密高速
闪存盘US1等;对自有的加密软件及应用软件进行针对消费者习惯的UI体验升级。针
对电脑内置产品进行针对性补足,在报告期内推出了应对行业及装机市场的超光系列
DDR4内存条,应对消费级市场的越影系列DDR4电竞内存条等。用以补充现有产品线,
并对不同的消费领域进行补全。
品牌提升方面,对公司对外整体VI形象进行梳理规范,对产品包装进行了
全面改版。报告期内,部分SSD固态硬盘,闪存盘及存储卡已以新的包装形象面向消
费者,对海外的整体推广力度加大。截止3月31日,公司Facebook官方账号粉丝人数
突破24万,位居国内存储品在该社交平台首位。在国内方面,利用多方面渠道综合,
着力开始打造品牌私有用户流量池,为后续的品牌推广,产品调研及消费者分析做准
备。
产品销售方面,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后整体渠道变化的情况,海外新冠肺炎
疫情在报告期多次出现反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已逐步消除,进一步加大国内方
面的销售推进力度,响应国家内循环政策号召。同时,加强通过网络进行海外客户的
开拓和维护。
国内电商方面,随着近两年消费者习惯的改变,增加短视频内容的输出,
同步加强电商直播、网红带货等新型模式的尝试,加大对消费者引流转化和品牌宣传
力度;跨境电商方面,加大海外社交媒体的粉丝数量及粉丝运营,新增拓展海外站点
,加快货物流转和产品上架实销。推广方面也增加海外网红及测评媒体的引流,通过
优化线上展示以及站内外引流的方式,加快平台营销效果的实现。
国内行业方面,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后中国内循环经济的发展,通过组织销
售团队持续地跟进服务,加大客情关系维护力度,让客户对于公司及销售人员专业度
有着更高的专业认可和品牌信任,逐步转化为直接的销售活动。加强在信息化创新领
域的曝光和销售节奏,与众多国内一线整机厂商和OEM工厂保持密切沟通,在国产化
产销领域拥有一席之地。在国内渠道销售方面,加快疫情后市场、产品、销售的联动
效率,销售政策、物料、营销活动快速下达或推广,在第一时间协助客户进行实销活
动,加快产品在国内渠道的流通速度。
海外销售方面,利用线上展会的灵活方式,与不同区域的新客户进行有效
的沟通磋商,如报告期内,我司参展的德国纽伦堡嵌入式展会的线上展,效果明显。
海外渠道方面,一方面加大自有品牌在海外推广平台的推广频率和力度,另一方面维
护现有海外代理商的区域利益和积极性。国际业务方面,根据客户所在国家的实际情
况,进行货物交付和订单支持的专项服务,更人性化地推动国际客户的客情关系。根
据不同区域的新冠肺炎疫情情况,进行差别化的推广投入,原有已经启动或加大推广
的销售渠道,利用先手优势逐步拉进与国际品牌的差距,以增加销量和加大品牌溢价
为主要目标,给予合理的政策支持,促进客户补充货品库存,增加产品流速。
本报告期在营销端充分利用公司销售组织的多元化优势,合理调配资源,
将资源向有优势的渠道倾斜,力求保证效果和效率的最大化。
(二)在产品研发方面
报告期内,在产品管理和研发方面,结合市场行情及客户需求,公司对存
储产品进行了梳理、调整,优化了存储产品开发方向及产品类型,积极推进NAND FLA
SH固态存储产品、DRAM动态存储产品线的开发拓展,同时持续推进移动存储产品的创
新和优化。产品开发方面,2020年随着新制程芯片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3D NAND
FLASH工艺技术的日趋成熟,公司积极布局,加快研发推进存储产品针对新制程、新
方案的迭代升级,以及适用于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领域的产品研发,积极开拓符合市场
需求的产品。
在固态硬盘产品方面,积极响应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市场需求,开发国产化
系列产品,加速存储产品国产化进程。持续新制程、新方案的产品开发,如报告期内
正在研发PCIe 4.0 NVMe 固态硬盘新品。
在内存产品方面,加快不同类型、不同频率特别是超高频产品的开发布局
,以应对消费级、行业级等不同市场主机产品对于高性能存储配件的要求,如报告期
内推出了越影系列DDR4电竞内存条。积极跟进DDR5相关的产品的研发和验证,力求在
新世代产品方面减小与国际一线内存品牌的差距。
在移动固态硬盘产品方面,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公司软件、硬件
结合的平台优势,持续拓展开发符合消费需求的终端产品,如报告期内正在研发的RG
B灯效移动固态硬盘ZR新品。积极调研和布局适用于物联网、智慧城市、智慧安防和
智能家居的移动存储产品,公司适时推出更高性能的数据存储解决方案,如报告期内
上市的执法记录仪基础版和PRO版存储卡新品。同时,陆续推出使用安全、便利、外
观设计时尚新颖的闪存盘产品,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另一方面,在产品功能方向
上,持续拓展开发加密类和新接口类存储产品,如报告期内推出了指纹加密闪存盘US
1、超高速固态闪存盘US2以及指纹加密移动固态硬盘Z11。
由于新品研发存在一定的技术和市场风险,公司加大市场调研力度,利用
多角度、多平台组合的方式,进行适合公司自身产品的数据化分析和产品研发。同时
结合销售部门意见,对现有产品及时迭代更新方案,适时的推出新品。另一方面,对
少数已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做停产处理,以合理利用资源。
(三)在专利运营方面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发明专利授权1项,新增专利申请1项。截止至2021年3
月31日,公司专利及专利申请总量330项,公司拥有已授权专利318件,其中授权发明
专利259件,另有已提出申请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7件,上述发明专利及专利申请
分布于中国、美国、欧洲、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等全球多个国家及地区。报告期内
,公司拥有商标及商标申请共计172项。
报告期内,公司的专利维权工作正在稳步而有序地并以司法维权方式推进
,其中以下案件取得的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因PNY公司违反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在美国以PNY公司为被申
请人提起了仲裁。2020年2月11日,公司收到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2月
10日作出的裁定。PNY公司不服该裁定,向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提起复审请求
。2020年3月17日,公司收到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裁定
,驳回PNY公司请求复审的请求。
2020年6月22日,公司收到聘请的美国律师事务所SILLS CUMMIS GROSS PC
转付的PNY公司2017年1月1日之前的专利授权实施许可费,共计5,037,530.9美元(已
扣除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的风险代理费)。2017年1月1日之后的专利授权实施许可费
,公司正在等待PNY公司申报。
2020年7月1日,公司收到PNY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请
求,PNY公司请求法院撤销简易判决和驳回裁定,并请求法院指示将案件移交给美国
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进行审理。
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与PNY公司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和解、专利许可
及免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双方针对协议签署日以前的所有专利诉讼、仲
裁或纠纷达成和解;朗科科技免除PNY公司根据2008年签署的《和解协议》履行持续
提交出货报告和支付许可费的义务;朗科科技在全球范围内放弃追究 PNY 公司闪存
盘产品的专利侵权责任;PNY公司在协议签署后48小时内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撤
销针对公司的上诉;2)双方相互许可对方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其已有的和未来授权的
与闪存盘产品相关的专利;3)作为对价,除PNY公司之前已经向朗科科技支付的款项
外,PNY公司还将在2021年1月31日或之前向朗科科技支付一笔额外费用;4)双方将
就未来进行商务合作的可能性展开磋商。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经和解并已全部回款。
2、因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
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公司起诉了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以下
简称“农行北海支行”)。
2020年5月19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8)桂民终720号《民事判
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2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
关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
;(2)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合计683,600元,由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不服广西高院作出的(2018)桂民三终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
年9月2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
立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公司针对广西高院(2018)桂民
终72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申请再审请求,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申5918号。
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及12月8日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询问,截至202
1年3月31日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3、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了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
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主
要涉案产品分别为32GB LEXAR M20闪存盘、16GB LEXAR M20闪存盘、16GB LEXAR S33
闪存盘、16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S33闪存盘、32GB LEXAR TWIS
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V10闪存盘以及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
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
2020年5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73民初323、
324、325、327、328、329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7)京 73 民初 32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2,99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
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2)(2017)京 73 民初 3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2,79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
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3)(2017)京 73 民初 3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2,87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
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4)(2017)京 73 民初 3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2,75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
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5)(2017)京 73 民初 32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2,87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
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6)(2017)京 73 民初 3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2,87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
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美光公司提交的《民事
上诉状》,美光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京73民初323、324、325
、327、328、329号《民事判决书》,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
理美光公司的上诉案件,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程序。2021年4月9日公司收到最高人
民法院通知,上述案件将于2021年04月27日开庭审理。
4、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起诉株洲
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马文俊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
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
长沙中院于2020年1月1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20年1
月18日收到了长沙中院送达的(2020)湘01知民初8号《受理通知书》,涉案产品为“
九头鸟汽车音乐专用U盘。
2020年6月30日,公司参加了长沙中院组织的证据交换。2020年10月13日,
长沙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收到了长沙中院送达的(2020)湘01知民初8号《民
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经营者马文俊)、湖南四
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
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2)被告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
司、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深圳
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0元;
(3)被告马文俊对被告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履行事项
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0元,由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
民币8,000元,由被告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经营者马文俊)、湖南
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马文俊共同负担人民币15,6
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
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2月8日,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判决赔偿金额共
计215,600元,该案件终结。
5、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
通知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
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的中国发明专利。
99专利系本公司作为申请人于1999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作出授予发明专利的决定,于2002年7月24日发布授权
公告,并发放发明专利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
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
起计算”的规定,公司99专利的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为2019年11月14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20年10月12日,百
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99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
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
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无效宣告申请后,尚需经过指定期限由申请人及专利
权人陈述意见、实质审查等程序,才能最终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公司将依法对
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若任何一
方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不服的,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2月2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上述
案件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百望金赋于2021年1月4日提交
了撤回宣告99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的规定,本案
件审理结束。
6、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北京旋
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旋极百旺科技有限公司、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百望金赋”)、深圳市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
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
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
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
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
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10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
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深圳中院于2018年5月1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
司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
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旋极信息对本案管辖
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
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旋极信息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上述
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
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9)粤民辖终162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2019年5月17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9)粤民辖终162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述案件将
在深圳中院审理。因百望金赋下落不明,深圳中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于2019年8月1
5日在《人民法院报》G17版上刊登(2018)粤03民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公告》,向百望金赋公告送达证据交换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材料。公告中记载
本案证据交换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15时00分,开庭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9时30分
。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9时30分参与庭审。公司在庭审中当庭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
《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第1项“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9117225.
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
行为”,并当庭向深圳中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深圳中院受理的
(2018)粤 03 民初 1661 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
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1000万元
”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
人民币9800万元”。
深圳中院现已批准上述两项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公司已经缴纳变更诉讼请
求所产生的诉讼费,变更已经生效。截至目前,案件仍在审理当中。
报告期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的公司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
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
、上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19个诉讼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2021年1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通知,上述案件将于2021年04月29日开庭
审理。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立案受理公司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
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因广州友拓拒不遵照
上述法院的判决拒不履行义务,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
已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并于2019年6月25
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执行裁定书》。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
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最高法民申5954号、5971号《传
票》、《询问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以就再审申请人杭州阿里巴
巴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友拓数码科
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427
号、430号民事判决向其申请再审立案。截止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报告期内公司前5大供应商的变化情况及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前5大客户的变化情况及影响
年度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均按照本年度经营计划执行。
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风险因素、公司经营存在的主要困难
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董事、主要股东意见分歧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
截止2021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20,040万股,公司前五大股东上海宜黎
、邓国顺、海通证券资管、成晓华、郭光泉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4.93%、17.30%、1.96
%、1.93%、1.64%。公司于2021年3月9日上海宜黎、邓国顺、阮伟兴、海通证券资管
、成晓华发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调查函》,此五位股东
均回函确认其在2020年度内和截至目前不是朗科科技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第五届
董事会已召开三次会议审议议案7项,虽有1项议案被投反对和1项议案被弃权票,但
其余议案均全票通过审议且全部议案不存在被否决。
应对措施:无实际控制人被广泛认为是保障企业稳定,且实现长治久安的
理想化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由于股权的分散,无实际控制人结构使得公司股东之间
可以相互制衡,避免了企业大股东“一言堂”。虽董事、主要股东偶有意见分歧,但
公司的规范化治理就是在矛盾中求得平衡和发展。目前,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运作相对规范,内控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未来,希望股东彼此加
强沟通、凝聚共识,公司也将为加强主要股东、董事之间的沟通提供便利,以期达成
既控制住风险、又抓住发展机会的和谐氛围。
2、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带来的控制风险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宜黎累计被质押股份数量为4
9,875,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8119%,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为49,
968,987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其中,2020年6月23日被轮候冻结3,74
5,119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4949%;2021年3月3日被轮候冻结28,649,499股
,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7.3346%)。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先生,自2020年
7月8日至12月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867.69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4.33%,其自公司上市以来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354%,于2021年1月7日
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截至本报告披露日,邓国顺先生累计被质押股份数量为25,421,0
01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3.32%。
2020年6月24日,公司获悉,因成晓华先生针对上海宜黎欠付的5,000万元
股权转让款提起相关仲裁及财产保全等,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
结及轮候冻结;上海宜黎于2021年3月13日函告公司,上海宜黎收到通过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转交的成晓华提交的《中止仲裁审理申请书》,上海宜黎现已向深
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解除该部分股权冻结保全措施的申请。公司于2020年7月1
6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靖江小贷有关事宜的回复》,获悉:2019年,上海宜
黎与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延期还款事宜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
议》(相关事宜上市公司已于2019年4月公告,公告编号为2019-025)。2021年2月4
日,北京龙德成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德智慧”)与北京巧悦企业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巧悦”)、上海宜黎签署《债务重组协议》,龙德智
慧通过受让北京巧悦所持有的上海宜黎52%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宜
黎的控股股东,具体内容可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1年3月3日,中科汇通(厦门)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科汇通”)就与上海宜黎签订的各项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履行问题向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及保全,轮候冻结上海宜黎持有公司股份28,649,499股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57.3346%,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4.2962%。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
3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第一大股东部
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上海宜黎原控股股东因债务重组转让了其股权,导致上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先生的股份被质
押、减持未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质押率较高、
持有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的情形。
2021年4月18日,公司获悉靖江小贷就与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股份质押
融资一案申请恢复执行,上海宜黎持有的公司4,987.5万股股份进入司法拍卖流程,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第
一大股东所持股份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提示性公告》。若本次拍卖的股份拍卖成功且
过户完成,则公司第一大股东可能会发生变化,进而公司可能出现控制权变更风险。
应对措施:为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将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和经营决策机制
,公司治理层各成员及经营层将会本着勤勉尽职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及对任何可
能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重大事件作出谨慎处理。公司亦会密切关注其股份变动、质
押、冻结及拍卖情况,提醒其寻求多样化的融资渠道、防范风险、降低对股权质押融
资的依赖度,并协助其及时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3、原材料价格及供应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成本中,原材料所占比例较高,主要包括闪存。闪存的市场价格
通常受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和供需关系等因素的共同影响。2020年,受海外疫情
、自然灾害和国际贸易局势等问题影响,存储晶圆原厂的价格出现了较为剧烈的波动
。如果闪存供应出现大幅波动,本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闪存价格将随之变动,
将给公司的成本控制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引起公司产品毛利率的波动。当价格下跌时
,公司存在存货跌价的风险;当价格上升时,存在难以采购到足够闪存或闪存价格过
高的风险,且供应商有可能对公司采购需求提出附加条件,增加公司采购成本,从而
不能有效满足客户需求。除此之外,由于原材料价格波动,可能对客户订货和消费者
市场需求产生负面影响,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应对措施:2020年伴随国产芯片产能的加大,主控与芯片的匹配调试不断
完善;加之公司与长江存储在2020年8月签署了钻石级合作伙伴协议,在国外原厂晶
圆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我司产品成本能够基本保持稳定,供货及生产周期也能够
得到保障,从而得以实现2021年第一季度在产品销售上的增长。同时,公司新增加了
内存产品线,通过与晶圆原厂的合作,进一步加强与主要供应商的沟通和业务合作关
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方面密切关注原料的价格变动趋势,适时适量采购、保持
合理库存、提高库存周转率和增加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通过集中采购和规模化生
产降低采购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再同步规划新产品线的拓展,为经营发展做好铺垫
。与此同时,根据原材料市场行情变化,适时调整产品销售策略以减少行情变化带来
的影响。
4、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创新或产品更新的风险
本公司所属行业具有发展迅速、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快、产品生命周期较
短的特点。因此,如果公司研发水平提升缓慢,无法准确预测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
不能及时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及新产品,或者科研与生产不能满足
市场及消费者的要求,将可能导致公司目前所拥有核心技术优势被国内、国际更先进
的技术所代替。
应对措施:根据疫情后全球消费者使用习惯的变化,以固态硬盘和内存条
产品线为重点突破口进行业务拓展。开展针对消费情景变化而引起的消费升级策略,
积极拓展嵌入式存储和移动存储产品的相关应用领域新技术、新接口产品开发,拓展
固态硬盘、内存条、移动固态硬盘、存储卡和各类接口的闪存存储产品应用新方向,
尝试拓展数码周边产品的开发,保持对存储数码类产品前瞻性研究,以持续提升创新
竞争力,从技术创新的角度,将新品迭代及技术创新的影响转化为正向影响。
5、新技术替代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属于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
闪存盘相关领域的系列原创性基础发明专利、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其他核心技术
及其专利。但云存储、云计算、移动互联等趋势性新行业正在对移动存储行业构成严
重威胁,移动存储行业市场持续缩小,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存在持续下降的风险。
应对措施:积极跟进与公司业务相关联的新型存储技术,积极关注半导体
新存储器件的发展和了解,对围绕互联网行业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市场评估,提升
在移动固态硬盘、加密存储等新技术、新产品上的开发能力,并加强产品功能迭代和
产品系列延续性。但公司目前尚未找到有效方法从根本上应对新技术替代风险。
6、未能找到新核心专利代替99专利导致专利运营收益下滑的风险
公司核心基础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
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已于2019年11月14日过专利权保护期而失效。该专
利权过保护期后其持续产生的商业价值弱化,公司的专利运营业务对该专利依赖程度
非常高。虽然公司一直尝试通过不同的途径寻找新的核心运营专利,但是新的核心专
利的确立需要经过专利稳定性分析、产品技术对比、专利侵权诉讼、无效程序等检验
,不能一蹴而就。目前尚无有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99专利到期后商业价值弱化对公司
专利运营收益造成的不利影响。
上述情形有可能导致公司后续无法持续进行专利或专利池的运营,公司专
利运营收益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
应对措施:加强对现有专利的挖掘、分析,强化对研发人员的专利培训,
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除现有专利外,公司积极拓展可运营的专利来源,包括对第三
方专利或专利包进行评估,探讨与第三方进行专利运营合作的可能性,例如专利转让
、专利授权运营等方式。
7、产品的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领先优势地位。但公司
所处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疫情导致的竞争加剧,竞争者有依靠降低产品销售价格
来取得市场份额的趋势。未来如果公司在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和成本控制方面不能继
续保持领先优势,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地位及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应对措施:在保证产品质量及稳定性的前提下,根据疫情期间市场及消费
者习惯的转变,针对性的开发新产品,优化现有产品,对现有产品进行升级换代,从
性能、质量、功能等多个方面提升产品附加值,以应对消费者消费习惯的升级。积极
拓展新兴市场和新客户,深挖市场需求,通过技术创新拓展产品应用领域,进一步加
强产品供应链管理,优化生产流程,降低生产成本,加强存货管理,合理安排期间费
用投入,控制公司的总体运营成本。
8、关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相关资产核销损失无法税前扣除的风险
截止2021年3月31日,公司账面尚未核销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3,323.01
万元。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税
前扣除需要税务部门批准。由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中相当部分年份较久,相关人
员变动较大,可能因为难以准备完整的备案资料而不能通过审批,相应资产损失不能
在所得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净利润约498.45万元。
9、关于朗科大厦对外租赁的风险
朗科大厦属于以协议方式取得高新区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
建筑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19年10月31日修正)第三
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朗科大厦空置部分经高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调剂
使用,但是调剂部分不得超过其建筑物使用面积的50%。公司将朗科大厦第2-15层出
租给腾讯公司、将第17层部分场地先后出租给深圳市参数领航科技有限公司和腾讯公
司、将第一层部分场地先后出租给深圳市华软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鸿冠科技有限公
司。前述出租面积总计超过了朗科大厦建筑使用面积的50%,公司不满足向深圳市高
新区管理机构申请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确认的基本条件,公司存在遭到相关政府
部门处罚的风险。
10、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成本中,原材料所占比例较高,主要包括闪存芯片。闪存芯片的
购入渠道主要是进口,其购入价格以美元核算,如果出现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公司
主要原材料价格将发生波动,给公司的成本控制造成不利影响,引起公司产品毛利率
的波动。当人民币汇率下跌时,公司存在采购价格上升的风险。
应对措施: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一方面密切关注人民币汇率的价格变动趋势,适时适量采购,保持合理库存;另一方
面,根据市场需求,控制产品的销售价格。
11、香港朗科经营风险
公司全资子公司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香
港朗科”)主要从事贸易业务,贸易业务毛利率低,由于闪存等贸易业务存在价格波
动大、价格波动非常频繁等特点,容易因价格下跌造成损失,影响公司利润。同时,
香港朗科亦存在应收款无法按时收回的风险;香港朗科业务在境外运营,监管不易,
因此还存在难以监管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应对措施:公司须加大香港朗科贸易业务的日常管控,对香港朗科贸易业
务进行独立核算,严格控制库存,以控制经营风险。在应收款风险管控方面,公司相
关业务部门每周与客户进行沟通并监控客户经营状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回款的
风险因素,及时向公司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根据销售合同或订单
建立应收款台账,并派专人负责及时跟进应收款的回款情况等,并对未按时回款的事
项暂扣业务部门的销售提成,以控制应收账款回款风险。为加强对香港朗科业务的动
态管理,公司已于2016年7月制定了《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业务
动态管理办法》,不定期去香港货代仓库进行实地盘点、内审部每月对香港朗科进行
月度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等策略,以进一步控制香港朗科的经营风险。
12、新冠肺炎疫情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
受全球疫情影响,目前公司运营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有:(1)国内外需求
减弱,预估后续几个月的订单会低于预期;(2)客户回款周期延长的情况增多,坏
账风险概率增加;(3)供应端的采购价格波动较大,不确定性增加,订单利润空间
会受到影响;(4)国外新冠肺炎疫情的不确定性,导致库存、客户管理难度加大,
客户拓展迟缓。
应对措施:(1)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联系,在能发货和不取消订单的情况
下,尽可能地说服客户消化库存;(2)针对暂时受疫情影响相对较小的销售渠道(
比如国内电商、海外电商和国内行业)进行重点关注和支持,提升此类客户的销售占
比;(3)针对应收账期订单进行重点关注并催收,采取更加积极和灵活的方式进行
提升回款效率,同时也增加对现款客户的支持力度;(4)加强库存的管理和控制,
减少因上游供应的不稳定性对销售产生的影响;(5)部分有账期的客户,沟通付部
分定金的方式减少订单流失带来的风险;(6)加大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整顿流程、
提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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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维赛特财经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
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的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维赛
特财经不对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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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期
●董事会报告对整体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
(一)主要业务
公司是全球闪存盘的发明者,是一家集测试、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
一体的存储企业,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先进的存储产品和存储一体化解决方案。自
公司成立以来,通过核心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了多元化和有序扩张,目前产品已
经覆盖SSD固态存储、DDR内存、嵌入式存储和移动存储等领域。
(二)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公司主要经营NANDFLASH固态存储、DRAM动态存储,广泛应用于移动通讯、
计算机、数据中心和消费电子等行业。固态硬盘和内存条主要用于台式电脑、笔记本
电脑等产品的资料存储和系统内存缓冲存储。移动存储主要用于电脑、手机等电子设
备的个人数据存储。公司拥有的自主品牌存储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智能电视、
平板电脑、计算机、通信设备、可穿戴设备、物联网、安防监控、工业控制、汽车电
子以及个人移动存储等行业及相关领域。
(三)经营模式
公司产品经营通过从事NANDFLASH固态存储、DRAM动态存储产品的研发、生
产、销售中获得收入,专利运营通过全球专利诉讼、专利海关保护和协商谈判获取专
利授权许可收入。销售经营模式上公司主要采用直销与代理销售相结合的销售模式。
直销模式为公司直接与终端客户建立业务合作,并将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代理模式
为公司以买断式销售的方式向代理商出货,再由代理商销售给终端客户。公司根据产
品成本、产品特性、应用环境、采购规模、客户开发策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市场
化定价。
(四)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
存储产品除了受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之外,影响产品经营的主要驱
动因素还包括产品本身的外观新颖性、功能性优势、销售渠道的覆盖面以及产品运营
管理的高效率等。
(五)2021年上半年行业发展情况
根据中国闪存市场ChinaFlashMarket信息显示,2021年第一季度256GbTLC
价格上涨6.4%,部分SSD产品价格涨幅接近20%,闪存市场综合价格指数上涨10.3%。
主要由于原厂技术升级导致部分产品产能供应不足又逢智能手机提前扩容,需求增加
,使原厂可供应至渠道市场的资源有限,原厂Wafer报价也逐渐上调。自去年开始的
芯片缺货行情逐渐扩散,在存储市场上,主控芯片尤其是SATA主控及封装产能短缺。
因此,在供应端面临出货量受限的情况下,2021年春节假期以来,闪存市场行情持续
上涨;经过两个多月的发展后,近期在渠道市场需求不佳、行业市场零部件短缺对需
求造成抑制以及前期价格涨幅过大而影响市场接受度等诸多因素影响下,存储产业逐
渐呈现胶着态势,市场流速缓慢。
内存行情在整体供不应求市况中一路走高,根据中国闪存市场ChinaFlashM
arket信息显示,2021年第一季度DDR颗粒价格涨幅最高逾70%,渠道市场内存条最高
涨幅逾50%,行业市场内存条最高涨幅逾30%。整体来看,一季度内存市场综合价格指
数涨幅35.6%。各产品涨势主要集中在1、2月份期间,进入3月份后部分产品价格涨幅
开始放缓并趋于平稳,主要由于之前涨幅较大,已经影响搭配下游成交热度,大部分
厂商持观望态度,拉货节奏有所减缓。第二季度,由于市场需求减缓的影响,整体上
下游价格基本稳定,SSD产品在五月份出现小幅跌价,总体市场需求量降低。
(六)产品运营
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及整体经济环境和行业资源影响,在上游资源行情变
动较大的情况下,公司积极进行市场产品销售策略的调整,采取了以“产品创新、品
牌推广、销售通路”的三向联动方式推动产品运营。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部分存储
产品的迭代升级,集中优势资源提升品牌和产品的综合竞争力。
2021年上半年度在国内疫情整体得到良好控制的背景下,公司加大了在电
商平台、渠道通路方面引流转化和促销活动的投入,增强了消费者对于产品的接触和
了解,提升了在新媒体平台的图文及视频测评方式和产品的宣传曝光。国内行业方面
,加强新客户拓展,通过组织销售团队持续跟进服务,进一步巩固朗科品牌的市场认
可程度及产品的专业化程度;加强在信息化创新领域的曝光和推广节奏,与众多国内
一线整机厂商和OEM工厂保持密切沟通,力争在国产化产销领域拥有一席之地。
海外方面,加大自有品牌在海外推广平台的推广频率和力度,维护现有海
外代理商的区域利益和积极性,同时努力寻找新的品牌通路的突破口。国际业务部根
据客户所在国家的实际情况,进行货物交付和订单支持等专项服务,更人性化的推动
国际客户的客情关系。针对疫情有所好转的国家和地区,在已经启动或加大推广的销
售渠道的基础上,利用先手优势逐步缩短与国际品牌的差距,以增加销量和加大品牌
溢价为主要目标进行发力。对于逐步从疫情中走出来的海外各国家客户,给予合理的
政策支持,促进客户补充货品库存,增加产品流速。
报告期内,在营销端充分利用朗科销售组织的多元化优势,合理调配资源
向有优势的渠道进行倾斜,力求保证效果和效率的最大化。
(七)产品研发
报告期内,在产品管理和研发方面,结合市场行情及客户需求,公司优化
了存储产品开发方向及产品类型,积极推进NANDFLASH固态存储产品、DRAM动态存储
产品线的开发拓展,同时持续推进移动存储产品的创新和优化。
在产品开发方面,随着新制程芯片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3DNANDFLASH工
艺技术的日趋成熟,公司积极布局,并加强对适用于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领域的产品研
发,积极开拓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
在固态硬盘产品方面,积极响应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市场需求,持续新制程
、新方案的开发。如在报告期内,已上市的采用NVMe1.4协议的固态硬盘新品绝影NV2
000,正在研发的PCIe4.0NVMe固态硬盘新品、RGB电竞固态硬盘新品。
在内存产品方面,加快不同类型、不同频率特别是超高频产品的开发布局
,以应对消费级、行业级等不同市场主机产品对于高性能存储配件的要求。如在报告
期内,已上市的超光系列DDR4内存条、越影系列DDR4电竞内存条,即将上市的绝影系
列RGB电竞内存条,持续推进DDR5内存产品的研发。
在移动固态硬盘产品方面,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公司软件、硬件
结合的平台优势,持续拓展开发符合消费需求的终端产品,如在报告期内,已上市的
指纹加密移动固态硬盘新品Z11,正在研发的RGB灯效移动固态硬盘ZR,以及新型USB4
接口的高速移动固态硬盘。陆续推出使用安全、便利、外观设计时尚新颖的闪存盘产
品,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如在报告期内上市的USB3.2接口新型闪存盘UM1和U389。
在产品功能方向上持续拓展开发加密类和新接口类存储产品,如在报告期内已上市的
新型指纹加密闪存盘US1、按键加密闪存盘US3以及超高速固态闪存盘US2。
(八)专利运营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专利申请4项。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专利及专利
申请总量333项,拥有已授权有效专利319件,其中授权发明专利258件,另有已提出
申请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7件,上述发明专利及专利申请分布于中国、美国、欧
洲、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等全球多个国家及地区。报告期内,公司拥有商标及商标
申请共计175项。报告期内,公司的专利维权工作继续以司法维权的方式推进:
1、公司因PNY公司违反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在美国以PNY公司为被申
请人提起了仲裁。2020年2月11日,公司收到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2月
10日作出的裁定。PNY公司不服该裁定,向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提起复审请求
。2020年3月17日,公司收到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裁定
,驳回PNY公司请求复审的请求。
2020年6月22日,公司收到聘请的美国律师事务所SILLSCUMMISGROSSPC转付
的PNY公司2017年1月1日之前的专利授权实施许可费,共计5,037,530.9美元(已扣除
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的风险代理费)。2017年1月1日之后的专利授权实施许可费,公
司正在等待PNY公司申报。
2020年7月1日,公司收到PNY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请
求,PNY公司请求法院撤销简易判决和驳回裁定,并请求法院指示将案件移交给美国
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进行审理。
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与PNY公司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和解、专利许可及
免责协议》。报告期内,该《和解、专利许可及免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2、因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99专利”,公司起诉了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北海支行”
)。
2020年5月19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8)桂民终720号《民事判
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2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
关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
(2)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41,
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合计683,600元,由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不服广西高院作出的(2018)桂民三终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
年9月2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
立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公司针对广西高院(2018)桂民
终72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申请再审请求,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申5918号。
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及12月8日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询问。截至202
1年6月30日,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3、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了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
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主
要涉案产品分别为32GBLEXARM20闪存盘、16GBLEXARM20闪存盘、16GBLEXARS33闪存盘
、16GBLEXARTWISTTURN闪存盘、32GBLEXARS33闪存盘、32GBLEXARTWISTTURN闪存盘、
32GBLEXARV10闪存盘以及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
2020年5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73民初323、
324、325、327、328、329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7)京73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2,99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
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2)(2017)京7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2,79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
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3)(2017)京7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2,87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
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4)(2017)京73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2,75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
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5)(2017)京73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2,87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
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6)(2017)京73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2,87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
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美光公司提交的《民事
上诉状》,美光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京73民初323、324、325
、327、328、329号《民事判决书》,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
理美光公司的上诉案件,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程序。2021年4月9日公司收到最高人
民法院通知,上述案件将于2021年04月27日开庭审理。2021年4月27日,公司如期参
加了案件开庭审理。
截止2021年6月30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4、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起诉株洲
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马文俊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99专利”。
长沙中院于2020年1月1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20年1
月18日收到了长沙中院送达的(2020)湘01知民初8号《受理通知书》,涉案产品为“
九头鸟汽车音乐专用U盘”。
2020年6月30日,公司参加了长沙中院组织的证据交换。2020年10月13日,
长沙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收到了长沙中院送达的(2020)湘01知民初8号《民
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经营者马文俊)、湖南四
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
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2)被告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
司、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深圳
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0元;
(3)被告马文俊对被告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履行事项
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0元,由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
民币8,000元,由被告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经营者马文俊)、湖南
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马文俊共同负担人民币15,6
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
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2月8日,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判决赔偿金额共
计215,600元,该案件终结。
5、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
通知书》,涉及公司“99专利”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
求受理通知书》,2020年10月12日,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99专利以不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
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无效宣告申请后,尚需经过指定期限由申请人及专利
权人陈述意见、实质审查等程序,才能最终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公司将依法对
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若任何一
方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不服的,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2月2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上述
案件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百望金赋于2021年1月4日提交
了撤回宣告99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的规定,本案
件审理结束。
6、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北京旋
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旋极百旺科技有限公司、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百望金赋”)、深圳市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
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99专利”。深圳中院于2018年5月1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
讼案件,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
18)粤03民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旋极信息
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
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旋极信息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
关于上述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
(2019)粤民辖终162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2019年5月1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9)粤民辖终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述案件将在深圳中院审理。因百
望金赋下落不明,深圳中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于2019年8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G
17版上刊登(2018)粤03民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向百望金
赋公告送达证据交换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材料。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9时30分如
期参与庭审。公司在庭审中当庭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第1项
“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当庭向深圳中院递交
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深圳中院受理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侵害发
明专利权纠纷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
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1000万元”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9800万元”。
深圳中院现已批准上述两项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公司已经缴纳变更诉讼请
求所产生的诉讼费,变更已经生效。
2021年6月15日,公司收到了律所转交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4,300元,司法审计费人民
币100,000元,鉴定费人民币356,612元,由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截止2021年
6月30日,该案件程序正处于上诉受理阶段。
7、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
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
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99专利”及公司部分闪存盘产品。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上
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
(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99专利”及公司部
分闪存盘产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
日)人民币100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币30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19个诉讼案件,公
司于2019年6月14日收到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9)沪73知民初443-452号《上
海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受理通知书》及(2019)沪73知民初453-461号《上海知识产权法
院法院受理通知书》。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传票》,
定于2019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451-452号案件,2019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453-461号案
件。2019年11月11日,公司接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人员通知,因案件审理需
要,法院决定取消原定于2019年11月14日、15日的开庭审理,2019年11月14日的证据
交换如期进行。2019年11月14日,公司如期参加了证据交换。2021年1月28日公司收
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通知,上述案件将于2021年04月29日开庭审理。2021年4月29日
,公司如期参加了案件开庭审理。
截止2021年6月30日,目前该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8、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
通知书》,涉及公司“99专利”的中国发明专利。截止2021年6月30日,本案件正在
审理当中。
报告期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立案受理公司起诉广州
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因广州友
拓拒不遵照上述法院的判决拒不履行义务,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
通知书》,已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并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执行裁定书》。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
(2019)最高法民申5954号、5971号《传票》、《询问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以就再审申请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427号、430号民事判决向其申请再审立案。截止
2021年6月30日,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二、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深耕存储行业20余年,拥有快速、高效响应行业需求定制的能力,拥有广
泛的上下游合作资源,拥有经验丰富的涵盖市场销售、产品运营、生产制造等全链条
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公司在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领先优势地位
。
1、产品资源
携手国内头部存储上游厂商,夯实公司与上游的合作生态资源,以应对日益复
杂的上游供应关系。随着物联网、智能终端、新能源汽车等行业的发展和普及,对芯
片及存储行业的需求日益增长。设备需要的固态硬盘产品将朝着新接口协议、新产品
形态、高速度、大容量方向发展,有利于公司相关固态存储产品的销售。
抓住互联网高速发展、云计算日益普及、人工智能行业发展的机会,闪存存储
相对传统机械硬盘存储的性能及实施总成本(TCO)优势日益明显,相关领域的存储
市场机会也在逐步显现,公司积累的产品应用技术经验也将得以更好地展现。同时企
业市场对网络安全概念的重视,加密存储、安全存储、定制存储概念日益升温,相关
领域的市场机会也在逐步显现。
2、品牌销售
Netac品牌在消费者人群中有一定的认知及辨识度,进一步强化Netac品牌的整
体投入和推进工作;加强品牌曝光及人群覆盖,利用Netac品牌的附加价值,增加产
品的销售活性及消费者的粘附度。
受新冠肺炎疫情短期效应影响,笔记本电脑类产品的市场销售增长良好,对公
司固态硬盘类产品的市场销售提振效应明显。公司在销售布局上具有优势,涵盖国内
行业、国内渠道、国内电商、国际业务、海外渠道和海外电商六大销售通路,可以更
好更快地承接需求增长所带来的红利,加快产品的流速。
3、知识产权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以及国内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预
计未来国内专利运营的市场环境将会进一步好转。公司拥有多年产品运营和生产经验
,通过技术的不断积累,和持续在工程技术和生产管理上的软硬件投入,使得公司存
储产品在各种应用场景中的品质控制和兼容验证方面具有较强的保障优势。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专利申请4项,公司专利及专利申请总量达到333项,已拥
有授权有效专利319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258项,另有已提出申请尚未授权的发明专
利申请7项。发明专利及专利申请分布于中国、美国、欧洲、日本、韩国、中国香港
等全球多个国家及地区。目前,公司拥有商标及商标申请共计175项,其中包含注册
商标“优盘”。
4、技术研发
为应对市场需求变化和存储产品市场持续波动的供应量及价格等情况,公司持
续在新产品研发上进行投入。公司在移动存储产品、固态硬盘产品、DRAM产品方面推
出了更安全、便利、读写速度更快的迭代产品,满足不同类型客户需求。随着国产半
导体研发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公司适时开发使用国产主控及国产存储芯片的固态硬
盘产品,加快开发公司自主品牌“朗”系列国产化固态硬盘。同时,充分利用公司软
件、硬件结合的平台优势,持续拓展开发符合市场消费需求的移动固态硬盘产品。伴
随着物联网、智慧城市和智能家居的加速建设发展,市场对于高性能存储产品的需求
日益增长,公司推出更高性能的数据存储解决方案和产品。
三、公司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1、董事、主要股东意见分歧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20,040万股,公司前五大股东上海宜黎、邓
国顺、成晓华、常鑫民、蒋龙福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4.93%、17.30%、1.35%、1.32%、
0.54%。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上海宜黎、邓国顺、阮伟兴、海通证券资管、成晓华
发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调查函》,此五位股东均回函确
认其在2020年度内和截至目前不是朗科科技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第五届董事会累
计召开六次会议审议议案30项,虽有3项议案被投反对和6项议案被投弃权票,但其余
议案均全票通过审议且全部议案不存在被否决。
应对措施:无实际控制人被广泛认为是保障企业稳定,且实现长治久安的理想
化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由于股权的分散,无实际控制人结构使得公司股东之间可以
相互制衡,避免了企业大股东“一言堂”。虽董事、主要股东偶有意见分歧,但公司
的规范化治理就是在矛盾中求得平衡和发展。目前,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和经营管理层运作相对规范,内控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未来,希望股东彼此加强沟
通、凝聚共识,公司也将为加强主要股东、董事之间的沟通提供便利,以期达成既控
制住风险、又抓住发展机会的和谐氛围。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率高带来的控制风险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宜黎累计被质押股份数量为49,87
5,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8119%,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为49,968,
987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其中,2020年6月23日被轮候冻结3,745,11
9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4949%;2021年3月3日被轮候冻结28,649,499股,占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7.3346%)。
2021年2月4日,龙德智慧与北京巧悦、上海宜黎签署《债务重组协议》,龙德
智慧通过受让北京巧悦所持有的上海宜黎52%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
宜黎的控股股东。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第一大股东的股权结构变更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上海宜黎的股东
北京太平山水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韶华(深圳)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所持
有的上海宜黎48%股权。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先生,自2020年7月8日至12月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
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867.6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33%,其自公司上市
以来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354%,于2021年1月7日提前终止该减持计划。公司于2021年
6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
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邓国顺先生计
划该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许可的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不超过8,668,27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3255%),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减持计划
尚未实施。截至本报告披露日,邓国顺先生累计被质押股份数量为22,608,000股,占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65.20%。
应对措施:为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将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和经营决策机制,公
司治理层各成员及经营层将会本着勤勉尽职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及对任何可能对
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重大事件作出谨慎处理。公司亦会密切关注其股份变动、质押、
冻结及拍卖情况,提醒其寻求多样化的融资渠道、防范风险、降低对股权质押融资的
依赖度,并协助其及时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3、原材料价格及供应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成本中,原材料所占比例较高,主要包括NANDFLASH及DRAM。NANDFLAS
H的市场价格通常受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和供需关系等因素的共同影响。2021年
上半年一季度受PC、笔记本、智能手机强劲需求以及数据中心需求回暖加持,存储产
业供不应求,行情发展也是一路上扬。二季度受到零部件短缺限制成品出货量等综合
因素的影响,存储行情趋于上涨通道。在当前供需关系极为复杂的存储市场,后续行
情发展将会见顶回落还是突破持续上扬仍需密切关注原厂、模组厂及应用市场需求的
发展走向。如果闪存供应出现大幅波动,本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闪存价格将随
之变动,将给公司的成本控制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引起公司产品毛利率的波动。当价
格下跌时,公司存在存货跌价的风险;当价格上升时,存在难以采购到足够闪存或闪
存价格过高的风险,且供应商有可能对公司采购需求提出附加条件,增加公司采购成
本,从而不能有效满足客户需求。除此之外,由于原材料价格波动,可能对客户订货
和消费者市场需求产生负面影响,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应对措施:由于原厂技术升级导致部分产品产能供应不足,又逢智能手机提前
扩容、需求提升,使得原厂能够供应给渠道市场的Flash资源有限,原厂Wafer报价也
逐渐上调。而自去年开始的芯片大缺货行情逐渐扩散,在存储市场上,主控芯片尤其
是SATA主控及封装产能严重短缺。因此,在供应端面临出货量受限的情况下加强与原
厂的沟通合作,增进合作的宽度和深度。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一方面密切关注原料的
价格变动趋势,适时适量采购、保持合理库存、提高库存周转率和增加抗风险能力;
另一方面,通过集中采购和规模化生产降低采购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再同步规划新
产品线的拓展,为经营发展做好铺垫。与此同时,根据原材料市场行情变化,适时调
整产品销售策略以减少行情变化带来的影响。
4、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创新或产品更新的风险
本公司所属行业具有发展迅速、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快、产品生命周期较短的
特点。因此,如公司研发水平提升缓慢,无法准确预测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不能及
时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及新产品,或者科研与生产不能满足市场及
消费者的要求,将可能导致公司目前所拥有核心技术优势被国内、国际更先进的技术
所代替。
应对措施:随着存储产品技术更新、产品迭代速度加快,相关技术、产品的生
命周期相应缩短,对本行业市场参与者的快速研发能力、市场营销反应速度以及日常
经营管理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不断提升产品技术水平、改良设计、优
化市场营销和内部管理,紧跟消费电子行业变化并持续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计
,及时推出符合消费者需要的产品。
以固态硬盘和内存条产品线为重点突破口进行业务拓展。开展针对消费情景变
化而引起的消费升级策略,积极进行相关应用领域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拓展固态硬
盘、内存条、移动固态硬盘、闪存盘和各类接口的闪存存储产品应用新方向;尝试拓
展数码周边产品的开发,保持对存储数码类产品前瞻性研究,以持续提升创新竞争力
。将紧跟全球存储行业前沿技术发展趋势,深入调研市场需求、消费者偏好与售后反
馈;在巩固现有产品技术的基础上持续创新,并不断加强对产品研发、技术等方面投
入,提升自身研发和产品设计实力,以应对消费电子行业变化及产品更新换代的风险
。
5、新技术替代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属于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闪存
盘相关领域的系列原创性基础发明专利、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其他核心技术及其
专利。但云存储、云计算、移动互联等趋势性新行业正在对移动存储行业构成严重威
胁,移动存储行业市场持续缩小,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存在持续下降的风险。
应对措施:积极跟进与公司业务相关联的新型存储技术,积极关注半导体新存
储器件的发展和了解,对围绕互联网行业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市场评估,提升在移
动固态硬盘、加密存储等新技术、新产品上的开发能力,并加强产品功能迭代和产品
系列延续性。但公司目前尚未找到有效方法从根本上应对新技术替代风险。
6、未能找到新核心专利代替99专利导致专利运营收益下滑的风险
公司核心基础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已于2019年11月14日过专利权保护期而失效。该专利权
过保护期后其持续产生的商业价值弱化,公司的专利运营业务对该专利依赖程度非常
高。虽然公司一直尝试通过不同的途径寻找新的核心运营专利,但是新的核心专利的
确立需要经过专利稳定性分析、产品技术对比、专利侵权诉讼、无效程序等检验,不
能一蹴而就。目前尚无有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99专利到期后商业价值弱化对公司专利
运营收益造成的不利影响。
上述情形有可能导致公司后续无法持续进行专利或专利池的运营,公司专利运
营收益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
应对措施:加强对现有专利的挖掘、分析,强化对研发人员的专利培训,提高
专利申请的质量;除现有专利外,公司积极拓展可运营的专利来源,包括对第三方专
利或专利包进行评估,探讨与第三方进行专利运营合作的可能性,例如专利转让、专
利授权运营等方式。
7、产品的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领先优势地位。但公司所处
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疫情导致的竞争加剧,竞争者有依靠降低产品销售价格来取
得市场份额的趋势。未来如果公司在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和成本控制方面不能继续保
持领先优势,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地位及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应对措施:在保证产品质量及稳定性的前提下,根据疫情期间市场及消费者习
惯的转变,针对性地开发新产品,优化现有产品,对现有产品进行升级换代,从性能
、质量、功能等多个方面提升产品附加值,以应对消费者消费习惯的升级。积极拓展
新兴市场和新客户,深挖市场需求,通过技术创新拓展产品应用领域,进一步加强产
品供应链管理,优化生产流程,降低生产成本,加强存货管理,合理安排期间费用投
入,控制公司的总体运营成本。同时,积极探寻增长品牌附加值的途径和方式,加大
品牌曝光投入及消费者习惯培养,加深消费者对于品牌的粘性和认知度,从本质上提
高公司产品的品牌附加值。
8、关于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资产核销损失无法税前扣除的风险
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共计1,384.46万元(账面已
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办理资产核销税前扣除需要税务部门批准。由于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中相当部分
年份较久,相关人员变动较大,可能因为难以准备完整的备案资料而不能通过审批,
相应资产损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净利润约207.67万元。
9、关于朗科大厦对外租赁的风险
朗科大厦属于以协议方式取得高新区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
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19年10月31日修正)第三十三
条和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朗科大厦空置部分经高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调剂使用
,但是调剂部分不得超过其建筑物使用面积的50%。公司将朗科大厦第2-15层出租给
腾讯公司、将第17层部分场地先后出租给深圳市参数领航科技有限公司和腾讯公司、
将第一层部分场地先后出租给深圳市华软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鸿冠科技有限公司。
前述出租面积总计超过了朗科大厦建筑使用面积的50%,公司不满足向深圳市高新区
管理机构申请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确认的基本条件,公司存在遭到相关政府部门
处罚的风险。
10、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成本中,原材料所占比例较高,主要包括闪存芯片。闪存芯片的购入
渠道主要是进口,其购入价格以美元核算,如果出现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公司主要
原材料价格将发生波动,给公司的成本控制造成不利影响,引起公司产品毛利率的波
动。当人民币汇率下跌时,公司存在采购价格上升的风险。
应对措施: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方
面密切关注人民币汇率的价格变动趋势,适时适量采购,保持合理库存;另一方面,
根据市场需求,控制产品的销售价格。
11、香港朗科经营风险
公司全资子公司NetacTechnology(HongKong)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朗科”
)主要从事贸易业务,贸易业务毛利率低,由于闪存等贸易业务存在价格波动大、价
格波动非常频繁等特点,容易因价格下跌造成损失,影响公司利润。同时,香港朗科
亦存在应收款无法按时收回的风险;香港朗科业务在境外运营,监管不易,因此还存
在难以监管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应对措施:公司须加大香港朗科贸易业务的日常管控,对香港朗科贸易业务进
行独立核算,严格控制库存,以控制经营风险。在应收款风险管控方面,公司相关业
务部门每周与客户进行沟通并监控客户经营状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回款的风险
因素,及时向公司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根据销售合同或订单建立
应收款台账,并派专人负责及时跟进应收款的回款情况等,并对未按时回款的事项暂
扣业务部门的销售提成,以控制应收账款回款风险。为加强对香港朗科业务的动态管
理,公司已于2016年7月制定了《NetacTechnology(HongKong)limited业务动态管理
办法》,不定期去香港货代仓库进行实地盘点、内审部每月对香港朗科进行月度审计
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等策略,以进一步控制香港朗科的经营风险。
12、新冠肺炎疫情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
受全球疫情影响,目前公司运营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有:(1)国内外需求减弱
,预估后续几个月的订单会低于预期;(2)客户回款周期延长的情况增多,坏账风
险概率增加;(3)供应端的采购价格波动较大,不确定性增加,订单利润空间会受
到影响;(4)国外新冠肺炎疫情的不确定性,导致库存、客户管理难度加大,客户
拓展迟缓。
应对措施:(1)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联系,在能发货和不取消订单的情况下,
尽可能地说服客户消化库存;(2)针对暂时受疫情影响相对较小的销售渠道(比如
国内电商、海外电商和国内行业)进行重点关注和支持,提升此类客户的销售占比;
(3)针对应收账期订单进行重点关注并催收,采取更加积极和灵活的方式进行提升
回款效率,同时也增加对现款客户的支持力度;(4)加强库存的管理和控制,减少
因上游供应的不稳定性对销售产生的影响;(5)部分有账期的客户,沟通付部分定
金的方式减少订单流失带来的风险;(6)加大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整顿流程、提升
效率。
★2021年一季
●董事会报告对整体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一、业务回顾和展望
报告期内驱动业务收入变化的具体因素
(一)在产品运营方面
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及整体经济环境和行业资源影响,在上游资源行情变
动较大的情况下,公司积极进行市场产品销售策略的调整,采取了以“产品创新、品
牌推广、销售通路”的三向联动方式推动产品运营的模式。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存
储产品的升级,集中优势资源打造精品;多角度提升品牌形象和品牌覆盖,用以加强
产品的综合竞争力。
产品方面,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后消费者消费习惯的变化,加大功能性产品
的研发及推广力度,例如报告期内推出了指纹加密移动固态硬盘Z11、指纹加密高速
闪存盘US1等;对自有的加密软件及应用软件进行针对消费者习惯的UI体验升级。针
对电脑内置产品进行针对性补足,在报告期内推出了应对行业及装机市场的超光系列
DDR4内存条,应对消费级市场的越影系列DDR4电竞内存条等。用以补充现有产品线,
并对不同的消费领域进行补全。
品牌提升方面,对公司对外整体VI形象进行梳理规范,对产品包装进行了
全面改版。报告期内,部分SSD固态硬盘,闪存盘及存储卡已以新的包装形象面向消
费者,对海外的整体推广力度加大。截止3月31日,公司Facebook官方账号粉丝人数
突破24万,位居国内存储品在该社交平台首位。在国内方面,利用多方面渠道综合,
着力开始打造品牌私有用户流量池,为后续的品牌推广,产品调研及消费者分析做准
备。
产品销售方面,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后整体渠道变化的情况,海外新冠肺炎
疫情在报告期多次出现反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已逐步消除,进一步加大国内方
面的销售推进力度,响应国家内循环政策号召。同时,加强通过网络进行海外客户的
开拓和维护。
国内电商方面,随着近两年消费者习惯的改变,增加短视频内容的输出,
同步加强电商直播、网红带货等新型模式的尝试,加大对消费者引流转化和品牌宣传
力度;跨境电商方面,加大海外社交媒体的粉丝数量及粉丝运营,新增拓展海外站点
,加快货物流转和产品上架实销。推广方面也增加海外网红及测评媒体的引流,通过
优化线上展示以及站内外引流的方式,加快平台营销效果的实现。
国内行业方面,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后中国内循环经济的发展,通过组织销
售团队持续地跟进服务,加大客情关系维护力度,让客户对于公司及销售人员专业度
有着更高的专业认可和品牌信任,逐步转化为直接的销售活动。加强在信息化创新领
域的曝光和销售节奏,与众多国内一线整机厂商和OEM工厂保持密切沟通,在国产化
产销领域拥有一席之地。在国内渠道销售方面,加快疫情后市场、产品、销售的联动
效率,销售政策、物料、营销活动快速下达或推广,在第一时间协助客户进行实销活
动,加快产品在国内渠道的流通速度。
海外销售方面,利用线上展会的灵活方式,与不同区域的新客户进行有效
的沟通磋商,如报告期内,我司参展的德国纽伦堡嵌入式展会的线上展,效果明显。
海外渠道方面,一方面加大自有品牌在海外推广平台的推广频率和力度,另一方面维
护现有海外代理商的区域利益和积极性。国际业务方面,根据客户所在国家的实际情
况,进行货物交付和订单支持的专项服务,更人性化地推动国际客户的客情关系。根
据不同区域的新冠肺炎疫情情况,进行差别化的推广投入,原有已经启动或加大推广
的销售渠道,利用先手优势逐步拉进与国际品牌的差距,以增加销量和加大品牌溢价
为主要目标,给予合理的政策支持,促进客户补充货品库存,增加产品流速。
本报告期在营销端充分利用公司销售组织的多元化优势,合理调配资源,
将资源向有优势的渠道倾斜,力求保证效果和效率的最大化。
(二)在产品研发方面
报告期内,在产品管理和研发方面,结合市场行情及客户需求,公司对存
储产品进行了梳理、调整,优化了存储产品开发方向及产品类型,积极推进NAND FLA
SH固态存储产品、DRAM动态存储产品线的开发拓展,同时持续推进移动存储产品的创
新和优化。产品开发方面,2020年随着新制程芯片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3D NAND
FLASH工艺技术的日趋成熟,公司积极布局,加快研发推进存储产品针对新制程、新
方案的迭代升级,以及适用于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领域的产品研发,积极开拓符合市场
需求的产品。
在固态硬盘产品方面,积极响应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市场需求,开发国产化
系列产品,加速存储产品国产化进程。持续新制程、新方案的产品开发,如报告期内
正在研发PCIe 4.0 NVMe 固态硬盘新品。
在内存产品方面,加快不同类型、不同频率特别是超高频产品的开发布局
,以应对消费级、行业级等不同市场主机产品对于高性能存储配件的要求,如报告期
内推出了越影系列DDR4电竞内存条。积极跟进DDR5相关的产品的研发和验证,力求在
新世代产品方面减小与国际一线内存品牌的差距。
在移动固态硬盘产品方面,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公司软件、硬件
结合的平台优势,持续拓展开发符合消费需求的终端产品,如报告期内正在研发的RG
B灯效移动固态硬盘ZR新品。积极调研和布局适用于物联网、智慧城市、智慧安防和
智能家居的移动存储产品,公司适时推出更高性能的数据存储解决方案,如报告期内
上市的执法记录仪基础版和PRO版存储卡新品。同时,陆续推出使用安全、便利、外
观设计时尚新颖的闪存盘产品,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另一方面,在产品功能方向
上,持续拓展开发加密类和新接口类存储产品,如报告期内推出了指纹加密闪存盘US
1、超高速固态闪存盘US2以及指纹加密移动固态硬盘Z11。
由于新品研发存在一定的技术和市场风险,公司加大市场调研力度,利用
多角度、多平台组合的方式,进行适合公司自身产品的数据化分析和产品研发。同时
结合销售部门意见,对现有产品及时迭代更新方案,适时的推出新品。另一方面,对
少数已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做停产处理,以合理利用资源。
(三)在专利运营方面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发明专利授权1项,新增专利申请1项。截止至2021年3
月31日,公司专利及专利申请总量330项,公司拥有已授权专利318件,其中授权发明
专利259件,另有已提出申请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7件,上述发明专利及专利申请
分布于中国、美国、欧洲、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等全球多个国家及地区。报告期内
,公司拥有商标及商标申请共计172项。
报告期内,公司的专利维权工作正在稳步而有序地并以司法维权方式推进
,其中以下案件取得的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因PNY公司违反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在美国以PNY公司为被申
请人提起了仲裁。2020年2月11日,公司收到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2月
10日作出的裁定。PNY公司不服该裁定,向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提起复审请求
。2020年3月17日,公司收到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裁定
,驳回PNY公司请求复审的请求。
2020年6月22日,公司收到聘请的美国律师事务所SILLS CUMMIS GROSS PC
转付的PNY公司2017年1月1日之前的专利授权实施许可费,共计5,037,530.9美元(已
扣除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的风险代理费)。2017年1月1日之后的专利授权实施许可费
,公司正在等待PNY公司申报。
2020年7月1日,公司收到PNY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请
求,PNY公司请求法院撤销简易判决和驳回裁定,并请求法院指示将案件移交给美国
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进行审理。
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与PNY公司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和解、专利许可
及免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双方针对协议签署日以前的所有专利诉讼、仲
裁或纠纷达成和解;朗科科技免除PNY公司根据2008年签署的《和解协议》履行持续
提交出货报告和支付许可费的义务;朗科科技在全球范围内放弃追究 PNY 公司闪存
盘产品的专利侵权责任;PNY公司在协议签署后48小时内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撤
销针对公司的上诉;2)双方相互许可对方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其已有的和未来授权的
与闪存盘产品相关的专利;3)作为对价,除PNY公司之前已经向朗科科技支付的款项
外,PNY公司还将在2021年1月31日或之前向朗科科技支付一笔额外费用;4)双方将
就未来进行商务合作的可能性展开磋商。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经和解并已全部回款。
2、因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
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公司起诉了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以下
简称“农行北海支行”)。
2020年5月19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8)桂民终720号《民事判
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2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
关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
;(2)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合计683,600元,由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不服广西高院作出的(2018)桂民三终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
年9月2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
立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公司针对广西高院(2018)桂民
终72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申请再审请求,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申5918号。
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及12月8日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询问,截至202
1年3月31日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3、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了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
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主
要涉案产品分别为32GB LEXAR M20闪存盘、16GB LEXAR M20闪存盘、16GB LEXAR S33
闪存盘、16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S33闪存盘、32GB LEXAR TWIS
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V10闪存盘以及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
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
2020年5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73民初323、
324、325、327、328、329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7)京 73 民初 32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2,99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
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2)(2017)京 73 民初 3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2,79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
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3)(2017)京 73 民初 3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2,87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
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4)(2017)京 73 民初 3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2,75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
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5)(2017)京 73 民初 32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2,87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
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6)(2017)京 73 民初 3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2,87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
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美光公司提交的《民事
上诉状》,美光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京73民初323、324、325
、327、328、329号《民事判决书》,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
理美光公司的上诉案件,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程序。2021年4月9日公司收到最高人
民法院通知,上述案件将于2021年04月27日开庭审理。
4、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起诉株洲
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马文俊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
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
长沙中院于2020年1月1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20年1
月18日收到了长沙中院送达的(2020)湘01知民初8号《受理通知书》,涉案产品为“
九头鸟汽车音乐专用U盘。
2020年6月30日,公司参加了长沙中院组织的证据交换。2020年10月13日,
长沙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收到了长沙中院送达的(2020)湘01知民初8号《民
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经营者马文俊)、湖南四
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
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2)被告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
司、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深圳
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0元;
(3)被告马文俊对被告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履行事项
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0元,由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
民币8,000元,由被告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经营者马文俊)、湖南
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马文俊共同负担人民币15,6
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
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2月8日,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判决赔偿金额共
计215,600元,该案件终结。
5、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
通知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
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的中国发明专利。
99专利系本公司作为申请人于1999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作出授予发明专利的决定,于2002年7月24日发布授权
公告,并发放发明专利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
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
起计算”的规定,公司99专利的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为2019年11月14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20年10月12日,百
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99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
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
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无效宣告申请后,尚需经过指定期限由申请人及专利
权人陈述意见、实质审查等程序,才能最终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公司将依法对
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若任何一
方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不服的,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2月2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上述
案件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百望金赋于2021年1月4日提交
了撤回宣告99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的规定,本案
件审理结束。
6、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北京旋
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旋极百旺科技有限公司、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百望金赋”)、深圳市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
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
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
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
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
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10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
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深圳中院于2018年5月1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
司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
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旋极信息对本案管辖
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
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旋极信息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上述
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
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9)粤民辖终162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2019年5月17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9)粤民辖终162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述案件将
在深圳中院审理。因百望金赋下落不明,深圳中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于2019年8月1
5日在《人民法院报》G17版上刊登(2018)粤03民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公告》,向百望金赋公告送达证据交换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材料。公告中记载
本案证据交换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15时00分,开庭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9时30分
。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9时30分参与庭审。公司在庭审中当庭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
《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第1项“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9117225.
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
行为”,并当庭向深圳中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深圳中院受理的
(2018)粤 03 民初 1661 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
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1000万元
”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
人民币9800万元”。
深圳中院现已批准上述两项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公司已经缴纳变更诉讼请
求所产生的诉讼费,变更已经生效。截至目前,案件仍在审理当中。
报告期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的公司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
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
、上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19个诉讼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2021年1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通知,上述案件将于2021年04月29日开庭
审理。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立案受理公司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
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因广州友拓拒不遵照
上述法院的判决拒不履行义务,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
已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并于2019年6月25
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执行裁定书》。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
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最高法民申5954号、5971号《传
票》、《询问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以就再审申请人杭州阿里巴
巴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友拓数码科
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427
号、430号民事判决向其申请再审立案。截止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报告期内公司前5大供应商的变化情况及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前5大客户的变化情况及影响
年度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均按照本年度经营计划执行。
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风险因素、公司经营存在的主要困难
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董事、主要股东意见分歧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
截止2021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20,040万股,公司前五大股东上海宜黎
、邓国顺、海通证券资管、成晓华、郭光泉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4.93%、17.30%、1.96
%、1.93%、1.64%。公司于2021年3月9日上海宜黎、邓国顺、阮伟兴、海通证券资管
、成晓华发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调查函》,此五位股东
均回函确认其在2020年度内和截至目前不是朗科科技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第五届
董事会已召开三次会议审议议案7项,虽有1项议案被投反对和1项议案被弃权票,但
其余议案均全票通过审议且全部议案不存在被否决。
应对措施:无实际控制人被广泛认为是保障企业稳定,且实现长治久安的
理想化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由于股权的分散,无实际控制人结构使得公司股东之间
可以相互制衡,避免了企业大股东“一言堂”。虽董事、主要股东偶有意见分歧,但
公司的规范化治理就是在矛盾中求得平衡和发展。目前,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运作相对规范,内控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未来,希望股东彼此加
强沟通、凝聚共识,公司也将为加强主要股东、董事之间的沟通提供便利,以期达成
既控制住风险、又抓住发展机会的和谐氛围。
2、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带来的控制风险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宜黎累计被质押股份数量为4
9,875,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8119%,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为49,
968,987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其中,2020年6月23日被轮候冻结3,74
5,119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4949%;2021年3月3日被轮候冻结28,649,499股
,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7.3346%)。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先生,自2020年
7月8日至12月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867.69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4.33%,其自公司上市以来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354%,于2021年1月7日
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截至本报告披露日,邓国顺先生累计被质押股份数量为25,421,0
01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3.32%。
2020年6月24日,公司获悉,因成晓华先生针对上海宜黎欠付的5,000万元
股权转让款提起相关仲裁及财产保全等,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
结及轮候冻结;上海宜黎于2021年3月13日函告公司,上海宜黎收到通过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转交的成晓华提交的《中止仲裁审理申请书》,上海宜黎现已向深
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解除该部分股权冻结保全措施的申请。公司于2020年7月1
6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靖江小贷有关事宜的回复》,获悉:2019年,上海宜
黎与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延期还款事宜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
议》(相关事宜上市公司已于2019年4月公告,公告编号为2019-025)。2021年2月4
日,北京龙德成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德智慧”)与北京巧悦企业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巧悦”)、上海宜黎签署《债务重组协议》,龙德智
慧通过受让北京巧悦所持有的上海宜黎52%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宜
黎的控股股东,具体内容可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1年3月3日,中科汇通(厦门)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科汇通”)就与上海宜黎签订的各项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履行问题向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及保全,轮候冻结上海宜黎持有公司股份28,649,499股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57.3346%,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4.2962%。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
3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第一大股东部
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上海宜黎原控股股东因债务重组转让了其股权,导致上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先生的股份被质
押、减持未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质押率较高、
持有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的情形。
2021年4月18日,公司获悉靖江小贷就与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股份质押
融资一案申请恢复执行,上海宜黎持有的公司4,987.5万股股份进入司法拍卖流程,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第
一大股东所持股份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提示性公告》。若本次拍卖的股份拍卖成功且
过户完成,则公司第一大股东可能会发生变化,进而公司可能出现控制权变更风险。
应对措施:为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将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和经营决策机制
,公司治理层各成员及经营层将会本着勤勉尽职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及对任何可
能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重大事件作出谨慎处理。公司亦会密切关注其股份变动、质
押、冻结及拍卖情况,提醒其寻求多样化的融资渠道、防范风险、降低对股权质押融
资的依赖度,并协助其及时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3、原材料价格及供应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成本中,原材料所占比例较高,主要包括闪存。闪存的市场价格
通常受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和供需关系等因素的共同影响。2020年,受海外疫情
、自然灾害和国际贸易局势等问题影响,存储晶圆原厂的价格出现了较为剧烈的波动
。如果闪存供应出现大幅波动,本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闪存价格将随之变动,
将给公司的成本控制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引起公司产品毛利率的波动。当价格下跌时
,公司存在存货跌价的风险;当价格上升时,存在难以采购到足够闪存或闪存价格过
高的风险,且供应商有可能对公司采购需求提出附加条件,增加公司采购成本,从而
不能有效满足客户需求。除此之外,由于原材料价格波动,可能对客户订货和消费者
市场需求产生负面影响,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应对措施:2020年伴随国产芯片产能的加大,主控与芯片的匹配调试不断
完善;加之公司与长江存储在2020年8月签署了钻石级合作伙伴协议,在国外原厂晶
圆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我司产品成本能够基本保持稳定,供货及生产周期也能够
得到保障,从而得以实现2021年第一季度在产品销售上的增长。同时,公司新增加了
内存产品线,通过与晶圆原厂的合作,进一步加强与主要供应商的沟通和业务合作关
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方面密切关注原料的价格变动趋势,适时适量采购、保持
合理库存、提高库存周转率和增加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通过集中采购和规模化生
产降低采购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再同步规划新产品线的拓展,为经营发展做好铺垫
。与此同时,根据原材料市场行情变化,适时调整产品销售策略以减少行情变化带来
的影响。
4、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创新或产品更新的风险
本公司所属行业具有发展迅速、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快、产品生命周期较
短的特点。因此,如果公司研发水平提升缓慢,无法准确预测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
不能及时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及新产品,或者科研与生产不能满足
市场及消费者的要求,将可能导致公司目前所拥有核心技术优势被国内、国际更先进
的技术所代替。
应对措施:根据疫情后全球消费者使用习惯的变化,以固态硬盘和内存条
产品线为重点突破口进行业务拓展。开展针对消费情景变化而引起的消费升级策略,
积极拓展嵌入式存储和移动存储产品的相关应用领域新技术、新接口产品开发,拓展
固态硬盘、内存条、移动固态硬盘、存储卡和各类接口的闪存存储产品应用新方向,
尝试拓展数码周边产品的开发,保持对存储数码类产品前瞻性研究,以持续提升创新
竞争力,从技术创新的角度,将新品迭代及技术创新的影响转化为正向影响。
5、新技术替代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属于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
闪存盘相关领域的系列原创性基础发明专利、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其他核心技术
及其专利。但云存储、云计算、移动互联等趋势性新行业正在对移动存储行业构成严
重威胁,移动存储行业市场持续缩小,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存在持续下降的风险。
应对措施:积极跟进与公司业务相关联的新型存储技术,积极关注半导体
新存储器件的发展和了解,对围绕互联网行业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市场评估,提升
在移动固态硬盘、加密存储等新技术、新产品上的开发能力,并加强产品功能迭代和
产品系列延续性。但公司目前尚未找到有效方法从根本上应对新技术替代风险。
6、未能找到新核心专利代替99专利导致专利运营收益下滑的风险
公司核心基础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
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已于2019年11月14日过专利权保护期而失效。该专
利权过保护期后其持续产生的商业价值弱化,公司的专利运营业务对该专利依赖程度
非常高。虽然公司一直尝试通过不同的途径寻找新的核心运营专利,但是新的核心专
利的确立需要经过专利稳定性分析、产品技术对比、专利侵权诉讼、无效程序等检验
,不能一蹴而就。目前尚无有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99专利到期后商业价值弱化对公司
专利运营收益造成的不利影响。
上述情形有可能导致公司后续无法持续进行专利或专利池的运营,公司专
利运营收益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
应对措施:加强对现有专利的挖掘、分析,强化对研发人员的专利培训,
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除现有专利外,公司积极拓展可运营的专利来源,包括对第三
方专利或专利包进行评估,探讨与第三方进行专利运营合作的可能性,例如专利转让
、专利授权运营等方式。
7、产品的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领先优势地位。但公司
所处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疫情导致的竞争加剧,竞争者有依靠降低产品销售价格
来取得市场份额的趋势。未来如果公司在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和成本控制方面不能继
续保持领先优势,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地位及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应对措施:在保证产品质量及稳定性的前提下,根据疫情期间市场及消费
者习惯的转变,针对性的开发新产品,优化现有产品,对现有产品进行升级换代,从
性能、质量、功能等多个方面提升产品附加值,以应对消费者消费习惯的升级。积极
拓展新兴市场和新客户,深挖市场需求,通过技术创新拓展产品应用领域,进一步加
强产品供应链管理,优化生产流程,降低生产成本,加强存货管理,合理安排期间费
用投入,控制公司的总体运营成本。
8、关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相关资产核销损失无法税前扣除的风险
截止2021年3月31日,公司账面尚未核销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3,323.01
万元。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税
前扣除需要税务部门批准。由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中相当部分年份较久,相关人
员变动较大,可能因为难以准备完整的备案资料而不能通过审批,相应资产损失不能
在所得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净利润约498.45万元。
9、关于朗科大厦对外租赁的风险
朗科大厦属于以协议方式取得高新区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
建筑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19年10月31日修正)第三
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朗科大厦空置部分经高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调剂
使用,但是调剂部分不得超过其建筑物使用面积的50%。公司将朗科大厦第2-15层出
租给腾讯公司、将第17层部分场地先后出租给深圳市参数领航科技有限公司和腾讯公
司、将第一层部分场地先后出租给深圳市华软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鸿冠科技有限公
司。前述出租面积总计超过了朗科大厦建筑使用面积的50%,公司不满足向深圳市高
新区管理机构申请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确认的基本条件,公司存在遭到相关政府
部门处罚的风险。
10、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成本中,原材料所占比例较高,主要包括闪存芯片。闪存芯片的
购入渠道主要是进口,其购入价格以美元核算,如果出现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公司
主要原材料价格将发生波动,给公司的成本控制造成不利影响,引起公司产品毛利率
的波动。当人民币汇率下跌时,公司存在采购价格上升的风险。
应对措施: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一方面密切关注人民币汇率的价格变动趋势,适时适量采购,保持合理库存;另一方
面,根据市场需求,控制产品的销售价格。
11、香港朗科经营风险
公司全资子公司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香
港朗科”)主要从事贸易业务,贸易业务毛利率低,由于闪存等贸易业务存在价格波
动大、价格波动非常频繁等特点,容易因价格下跌造成损失,影响公司利润。同时,
香港朗科亦存在应收款无法按时收回的风险;香港朗科业务在境外运营,监管不易,
因此还存在难以监管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应对措施:公司须加大香港朗科贸易业务的日常管控,对香港朗科贸易业
务进行独立核算,严格控制库存,以控制经营风险。在应收款风险管控方面,公司相
关业务部门每周与客户进行沟通并监控客户经营状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回款的
风险因素,及时向公司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根据销售合同或订单
建立应收款台账,并派专人负责及时跟进应收款的回款情况等,并对未按时回款的事
项暂扣业务部门的销售提成,以控制应收账款回款风险。为加强对香港朗科业务的动
态管理,公司已于2016年7月制定了《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业务
动态管理办法》,不定期去香港货代仓库进行实地盘点、内审部每月对香港朗科进行
月度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等策略,以进一步控制香港朗科的经营风险。
12、新冠肺炎疫情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
受全球疫情影响,目前公司运营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有:(1)国内外需求
减弱,预估后续几个月的订单会低于预期;(2)客户回款周期延长的情况增多,坏
账风险概率增加;(3)供应端的采购价格波动较大,不确定性增加,订单利润空间
会受到影响;(4)国外新冠肺炎疫情的不确定性,导致库存、客户管理难度加大,
客户拓展迟缓。
应对措施:(1)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联系,在能发货和不取消订单的情况
下,尽可能地说服客户消化库存;(2)针对暂时受疫情影响相对较小的销售渠道(
比如国内电商、海外电商和国内行业)进行重点关注和支持,提升此类客户的销售占
比;(3)针对应收账期订单进行重点关注并催收,采取更加积极和灵活的方式进行
提升回款效率,同时也增加对现款客户的支持力度;(4)加强库存的管理和控制,
减少因上游供应的不稳定性对销售产生的影响;(5)部分有账期的客户,沟通付部
分定金的方式减少订单流失带来的风险;(6)加大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整顿流程、
提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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