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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

日期:2012-10-16 00:00:00 来源:互联网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1]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属社会团体法人。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英文全称:The Securities & Future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缩写SFAGD。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由广东省辖区内(深圳市除外,下同)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证券期货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投资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国家对证券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和全国实行集中统一的自律管理体系的前提下,进行证券期货业地域性自律管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与证券期货行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运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恪守诚信,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推动证券期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为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加强期货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期货经营机构竞争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辖区期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有关规定和辖区期货行业的需要,经辖区期货业全体会员共同协商、达成共识,订立如下公约,供共同执行。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期货市场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严格自律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严格遵守中国期货业协会和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的有关规定。鼓励业务创新,拓展业务运作模式,提高经营服务水平。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反对和制止期货欺诈及不道德行为,自觉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诚实守信、文明经营、规范服务,共同为辖区期货市场创造一个高水平、优质量、讲信用、重服务的经营交易环境。
    五、倡导团结协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文明新风,严禁到同行营业场所进行营销活动或煽动同行客户转户,严禁进入同行网站发布不正当竞争信息,抵制散布、张贴、发表任何恶意中伤或贬低同行,抬高自己的言论及行为。
    六、积极开展广泛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引导期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共同培育期货市场。
    七、坚持以提高服务质量吸引客户,反对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八、定期如实向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报备居间人基本资料。加强对居间人的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居间人管理办法。明确居间人只能接受一家期货经营机构的委托。凡属居间人介绍引进客户,均应向客户揭示居间人身份,签署《居间人确认书》。
    九、本公约由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监督执行,各立约人自愿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组织的检查小组的不定期抽查,对不遵守共同约定条款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将给予如下处理:
    (一)由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在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二)由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记入诚信档案,并向广东证监局通报期货经营机构及负责人诚信记录情况;
    (三)通过媒体公开进行谴责,并向市场提示其诚信风险;
    (四)对性质严重者,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本公约拒绝排它性,诚邀今后新进入本辖区期货市场的期货经营机构参加并履行本公约。共同维护本辖区期货市场竞争秩序,坚决抵制和举报,直至共同采取相应措施严防未参加本公约期货经营机构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一、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公约自2009年1月7日起执行,至2010年1月7日止,到期视市场情况再作调整。本公约统一印制张贴于各营业场所显著处,供全体期货经营机构及社会各界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广东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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