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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兑换券

日期:2012-10-25 00:00:00 来源:互联网

    外汇兑换券简称外汇券,是含有外汇价值的人民币代用券。它只能在指定的范围内与人民币等值使用,但不是另一种货币。中国银行从1980年4月起发行外汇兑换券。外汇券是一种票券,印有与人民币等值的面值,可以单独使用,有购买能力,而且购买力与当时的人民币钞票不同,属于一种集券、币于一身的特殊的货币。1995年1月1日停止流通后,它只具有收藏价值。
    外汇兑换券的票面特点是:正面上书“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中央是中国的风景名胜图景,四周饰以机刻花纹构成的封闭式四边框,两旁上部分别有机刻花球图案和阿拉伯数字面额,下部印有汉字面额与汉字、号码。1979年版各票券为2个汉语拼音冠字6位号码,1988年版各票券为2个冠字8位号码,并有“行长之章”印,下边框有“一九七九年”或“一九八八年”年别年号。50元、100元右方有国徽固定水印,10元至5角券有五角星、火炬混合满版水印,1角券为国旗五角星满版水印。背面印有英文“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和阿拉伯数字、英文数字面额,中间是中、英文的文字说明。
    1994年1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关于外汇兑换券停止流通和限期兑换的公告》,公告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外汇兑换券停止在市场上流通。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境内居民均不得再用外汇兑换券标价、收付、结算”。“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外汇兑换券持有者可以到各银行指定的外汇兑换期截止到1995年1月1日以后只能到中国银行兑换;中国银行兑换期截止到1995年6月30日”。1996年5月13日,中国银行又发布了《关于延长外汇兑换券收兑期限的公告》,公告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行将收兑外汇兑换券的日期延长到1996年6月30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外汇兑换券5持有者可到中国银行各机构停止办理兑换,从1996年7月1日起,中国银行各机构停止兑换外汇券,且今后不再延期”。至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达15年之久的外汇兑换券全部退出流通,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1979年和1988年版的两种外汇券,共有7种面额:分别为一百元、五十元、十元、五元、一元、五角、一角;9个版别,外汇券正面为中国的风景名胜和中文“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的字样及金额;背面则为英文“BANK OF CHINA FOREIGN EXCHANGE CERTIFICATE”和中英文字“本券的元与人民币等值。本券只限在中国境内指定范围使用,不得挂失”的字样及金额。
    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俗称“外汇兑换券”、“外汇券”,为中国银行发行,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特定场合使用,面额与人民币等值的一种特定货币,但不是另一种货币。分为1979年和1988年二个版本,外汇兑换券自1980年4月1日开始流通,1995年1月1日停止使用。
    当时,一般老百姓购物都要凭票,而为了买台彩电,在商店门口连夜排队都不一定买得到。用外汇兑换券,则不必再凭票。因此,即便在过去外汇券都属于紧俏物资。随着生活物资的丰富,越来越多的商品都可以用人民币购买。1994年停止发行外汇券,1995年外汇兑换券停止在市场上流通,银行也逐渐回购并销毁外汇兑换券。市面上1979年的1元外汇兑换券收购价为15元,面值为316.7元的全新外汇兑换券,10张大全套的价格在8000元到13000元之间,现在收购价格比面值增值约15至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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