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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回购交易是什么意思?回购的条件是什么?

日期:2023-03-24 10:34:58 来源:互联网
   1.证券回购交易概述。
   证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其实质内容是:证券的持有方(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证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需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定利息。
 
   2.以券融资(卖出回购)的程序。
 
   以券融资即债券持有人将手中持有的债券作为抵押品,以一定的利率取得资金使用权的行为。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其申报买卖部位为买入(B)。这是因其在回购到期时反向交易中处于买人债券的地位而确定的。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割;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须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登记结算机构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割。
 
   3.以资融券(买入返售)的程序。
   以资融券即资金持有人将手中持有的资金以一定的利率借给债券持有人,获得债券抵押权,并在回购期满得到相应利息收人的行为。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其申报买卖部位为卖出(S),这是因其在回购到期时反向交易中处于卖出债券地位而定的。其交易程序除方向相反外其余均同以券融资。对于交易对手抵押的债券,目前交易所不直接划入以资融券方证券经营机构的债券账户,而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
 
    4.证券回购条件。
 
   (1)用于回购的券种目前包括国库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企业债(3A级,发行额5亿以上,剩余期限5年以上)。
 
   (2)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债券的规定予以处罚。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券将用于平仓交割。
 
   (3)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人所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清算账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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