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716什么时候复牌?-金贵银业停牌最新消息
≈≈金贵银业002716≈≈(更新:22.02.25)
[2022-02-25] (002716)金贵银业: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2-004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 公 司”)股票(股票简称:金贵银业,股票代码:002716)连续三个交易日
内(2022 年 2 月 22 日、2022 年 2 月 23 日、2022 年 2 月 24 日)日
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核实,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实,在公司本次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已于 2022年 1月 29日披露了《2021 年度业绩预告》,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上述业绩预告不存在应修正情况。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2月 25日
[2022-02-19] (002716)金贵银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2-003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 2022年于 2月 16日以电话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
出,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
应到董事 9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9 人。
会议由董事长潘郴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内容:公司《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刊登于 2022 年
2 月 19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该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9 日
[2022-02-19]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2-002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出资10,000万元在郴州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郴州市尚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工商核准为准),由罗正波先生任筹备负责人。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2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一)出资方式
以自有资金出资。
(二)拟设立公司基本情况
1、拟设立公司名称:郴州市尚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2、拟定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分期实缴;
3、拟注册地: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郴州片区白露塘镇综合保税区内福源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保税物流仓库5栋A007;
4、拟定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服务;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耐火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机械设备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模具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在郴州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供应链全资子公司是为充分利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郴州片区的发展机遇及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公司在有色金属领域供应链管理业务发展,有利于拓宽公司原材料进口及产品出口的销售渠道,积极释放公司的白银产能,提高公司的利润率。
本次投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且根据业务进展分期实缴到位,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投资的风险分析
公司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在未来开展业务时可能会受到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风险因素的影响,为此公司将加强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市场与行业发展动态,紧跟市场变化节奏,积极寻找原料供应商,开发新的优质客户,组建子公司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9 日
[2022-01-29] (002716)金贵银业:2021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2-001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
2.业绩预告情况:?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 同向下降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盈利:1,200 万元–1,700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盈利:22,231.70 万元
比上年同期下降:92.35% - 94.60%
扣除非经常性损 亏损:9,880 万元至 10,400 万元 亏损:492,764.26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0054 元/股–0.0077 元/股 盈利:0.1006 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报告期的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本报告期,公司通过司法重整,剥离了低效资产,降低了债务规模,资产负债结构明显改善,财务费用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公司
自 2021 年 3 月 11 日复工复产以来,生产产能逐步释放,主要产品产
量及销售收入逐步上升;
2.受投产时间、计划检修、限电的影响,本年度开工率不足;期
间,国际市场白银等金属价格下跌,对公司经营业绩及毛利率影响较大;
3.公司部分诉讼事项得到了法院的裁定,公司依据《重整方案》及法院裁定确认债务重整收益及营业外收入,计入了本报告期的非经常性损益。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为准。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8 日
[2021-12-23]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收到立案调查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103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立案调查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于 2020 年 7 月 3 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
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 040、湘证调查字 04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进行立案调
查。 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4 日在巨潮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
公司于 2021年 12 月 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
管局下发的《结案通知书》(编号:结案字[2021]7 号)。结案通知书内容如下:“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6 月,我局对你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永贵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立案稽查。经审理,我局决定本案结案。”
同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结案通知书》(编号:结案字[2021]8 号),结案通知书内容如下:“曹永贵,2020 年 6 月,我局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你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立案稽查。经审理,我局决定本案结案。”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3 日
[2021-12-16]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公司银制品工业设计中心通过复核认定为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102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制品工业设计中心通过复核认定为湖南省
工业设计中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制品工业设计中心近日通过复核认定为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之一。
公司于 2004 年 10 月成立技术研发中心,主要致力于白银清洁生
产和白银精深加工产品的设计与开发。中心拥有技术及研发人员 100余人,分别由化工、冶炼、机械、电气、工程、分析化验、设计、美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公司始终坚持以“科技创新”为主导,积极开展产品技术研发,不断引进国内外先进生产技术,于 2017 年荣获工信部“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截至目前,公司持有有效专利授权 100 余件,其中,公司自主研发的铅冰铜直接提取阴极铜技术,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评定为国际领先水平。“载银二氧化钛抗菌剂开发”、“银的绿色高效制备及其高附加值产品开发”等技术多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环保部科学技术二等奖、湖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公司银制品“景泰蓝映日荷花茶具套装” 荣获得 2018 中国湖南(第九届)旅游产业博览会暨首届旅游装备展商品金奖。
公司银制品工业设计中心成功通过了复核,充分体现了各级政府对公司实力的认可,下一步,公司将继续加强产品设计创新体系建设,使银制品设计与白银生产不断融合发展,不断延伸下游产业链,尤其是银饰品、银工艺品等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充分发挥省工业设计中心在企业创新中的平台优势,大力推进公司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将工业设计中心打造成为白银清洁生产及银产品设计行业的典范。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6 日
[2021-12-14]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101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民终 54号。现将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恒宝丰实业有限公司
2、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3、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金贵银业的诉讼请求。
4、案件情况
案件具体情况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2016 年 5 月 4 日、2017 年 3 月 4 日、2017 年 6 月 29 日和 2020
年 10 月 1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94)、《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46)、《诉讼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17-003)、《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和《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54)。
5、本案裁定情况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湘民终 54 号,判决如下:
(1)撤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 10 民初 26 号民
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2)变更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 10 民初 26 号民
事判决第一项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0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 2,000 万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
从 2014 年 10 月 8 日计算到还清之日止);
(3)驳回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56,656 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分行承担 150,000 元,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6,656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为 256,656 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 150,000 元,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106,656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为终审判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将赔偿公司 2,000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近日,赔偿款及资金占用费 27,108,410.96 元已转入公司账户,将增加公司相应的非经常性损益 27,108,410.96 元。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湘民终 54 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
[2021-11-30]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100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于2020年7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040、湘证调查字04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于2020年7月4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30日、2021年2月27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29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31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29日、2021年10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9)、《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3)、《管理人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3)、《关于立案调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9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5)。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相关进展文件,如果收到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2021-11-20] (002716)金贵银业: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99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议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19 日—2021 年 11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9 日 9:15 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金
贵白银城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潘郴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9,403,83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7.116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4,873,3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935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14,530,491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 5.1813%。
(4)公司董事出席了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郴华先生主持。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意见 表
序 同意 反对 弃权 决
号 议案名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结
果
《关于续聘
1 公司 2021 年 599,399,638 99.9993% 4,200 0.0007% 0 0 通过
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二)持有公司总股数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中小股东 表决意见
序 议案名称 有效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号 权股份总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 比
数 数 例
《关于续聘
1 公司 2021 114,530,491 114,526,291 99.9963 4,200 0.0037 0 0
年度审计机 % %
构的议案》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中明、傅怡堃;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9 日
[2021-11-16]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98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21 年10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劵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便各位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 9:15 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 15:00 的任意
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本次会议的
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于该股权登记日下午 15:00 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号金贵白银城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议案内容披露情况:
此议案已经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
详见 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中的相关内容。
三、提案编码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
提案
1.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1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09:00—11:30,下午 13:30
—17:00。
2、登记地点: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金贵白银城会议室。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等持股凭
证登记。
(2)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登记。
(3)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等持股凭证登记(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4)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需在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7 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请注明“股东
大会”字样)。
本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后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1)会议联系人:袁志勇、袁剑
(2)联系电话:0735-2659812
(3)传真:0735-2659812
(4)电子邮箱:jinguizq@jingui-silver.com
(5)邮政编码:423000
(6)通讯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金贵银业)
2、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3、出席会议的股东需出示登记手续中所列明的文件。
七、备查文件
1、《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6 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716”;投票简称:“金贵投票”
2、优先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不适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
15,结束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
码 ” 。 具 体 的 身 份 认 证 流 程 可 登 录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 股 东 根 据 获 取 的 服 务 密 码 或 数 字 证 书 , 可 登 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郴州市金
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下列议案投票。
如果委托人未对以下议案做出具体表决指示,受委托人可以代为表决,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为本人(本单位)承担。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同意 反对 弃权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 √
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 √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附注:
1、请在“赞成”、“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赞成”、“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2021 年 月 日
[2021-11-12] (002716)金贵银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97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74,328,8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6%;
2、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贵银业”或“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5号文核准,金贵银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7,192,116股,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新股发行”),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简称“老股发售”),其中新股发行52,568,462股,老股发售4,623,654股;其中,网下发行34,315,616股,网上发行22,876,500股,发行价格为14.35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71号文同意,金贵银业首次公开发行的57,192,116股股票于2014年1月28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171,576,346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公司股份总额为228,768,462股。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14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28,768,4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1.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6月25日,公司已实施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总股本由228,768,462股增加至503,290,616股。
(三)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1.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7月24日,公司已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总股本由564,987,172股增加至960,478,192股。
(四)2020年11月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对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2020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郴州中院送达的〔2020〕湘10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重整计划中公司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公司重整前总股本960,478,192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3.01436股的比例转增合计1,250,000,896股,转增后股数为2,210,479,088股,转增股票已于2020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登记。
公司完成重整后,曹永贵持有股份总数为205,253,479股;2021年1月18日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途径竟得曹永贵所持公司33,004,369股(其中含公司首发前限售股15,156,807股)已办理完毕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2021年1月22日陈学赓通过司法拍卖途径竟得曹永贵所持公司首发前限售股18,309,000股已办理完毕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2021年5月20日,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融颐6号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司法拍卖途径竟得曹永贵所持公司首发前限售股21,683,000股已办理完毕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2021年9月2日华龙证券-浦发银行-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司法拍卖途径竟得曹 永贵所持公司98,608,884股(其中含公司首发前限售股93,508,884股)已办理完毕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截止目前,公司总股本为2,210,479,088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78,070,8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总数为:15,156,807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578,4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
陈学赓持有股份总数为:18,309,000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9,15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1%;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融颐6号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持有股份总数为:100,300,000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84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9%;
华龙证券-浦发银行-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股份总数为:98,608,884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6,754,4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2%。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系通过司法方式受让曹永贵所持公司股份。上述股东对所持限售股未作出任何承诺。
(二)曹永贵持有限售股的承诺如下:
1、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曹永贵所持限售股票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即 2014年1月28日)起锁定,现锁定期已满。
2、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非公开发行新增 61,696,556 股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 2020 年 4 月 27 日锁
定期已满。
3、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现承诺已履行完毕。
4、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其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曹永贵申报离任时持股数为 205,253,479 股,已解除限售股份数为 22,947,562 股,故此次可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为 79,679,177股,实际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为 74,328,846 股,未超过限制。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
(二)本次解禁的限售股总数为 74,328,8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6%;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4 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限售股份 质押或冻结的 本次解除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总数(股) 股份数量(股) 份数量(股)
第一创业证
1 券股份有限 15,156,807 0 7,578,404
公司
2 陈学赓 18,309,000 0 9,154,500
中融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
-中融-融
3 颐 6 号股票 21,683,000 0 10,841,500
收益权投资
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
持有限售股份 质押或冻结的 本次解除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总数(股) 股份数量(股) 份数量(股)
华龙证券-
浦发银行-
4 华龙证券金 93,508,884 0 46,754,442
智汇质押宝4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2 日
[2021-11-11]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96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10 月 1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 57号《关于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我公司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问询函所询问题,公司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你公司控股股东郴投集团为支持你公司尽快复工复产,由其控制的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向上游供应商采购公司生产必须的原材料,采用赊销方式供应给公司,你公司报告期向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采购金额为 6.29 亿元。
(一)请结合市场可比价格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公司回复:1、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通过在向上游供应商采购价(A)和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资金成本(B)的基础上加上合理销售利润值(C%)的方式确定销售给公司的价格,即销售价格=(A+B)(1+C%);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资金成本加合理销售利润值的总和不超过 7%的年化成本。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拟与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开展原材料采购(销售)合作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2、2021 年公司与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合作协议约定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赊销给公司原材料以各金属网发布的基准价,结合区域市场行情进行扣减,具体为:①铅精矿铅为定价日上海有色金属网 1#铅结算的平均价扣减 1,100-1,900 元/吨,银为定价日上海华通铂银市场 2#银结算平均价的 86%-91%;金为定价日上海黄金交易所 9995 金加权平均价扣减 60-65 元/克;铋锑铜按铅计价。②粗铅为定价日上海有色金属网 1#铅结算的平均价扣减 600-650 元/吨,银为定价日上海华通铂银市场 2#银结算平均价扣减 250-400 元/公斤;金为定价日上海黄金交易所 9995 金加权平均价扣减 25-35 元/克;铋锑铜按铅计价。
3、公司同类原材料采购交易市场交易价格:①铅精矿铅为定价日上海有色金属网 1#铅结算的平均价扣减 1,200-2,000 元/吨,银为定价日上海华通铂银市场 2#银结算平均价的 86%-91%;金为定价日上海黄金交易所9995金加权平均价扣减60-65元/克;铋锑铜按铅计价。②粗铅铅为定价日上海有色金属网 1#铅结算的平均价扣减 650-850元/吨,银为定价日上海华通铂银市场 2#银结算平均价扣减 250-400元/公斤;金为定价日上海黄金交易所 9995 金加权平均价扣减 25-35元/克;铋锑铜按铅计价。
综上所述,在公司征信和融资功能暂未恢复的背景下,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向上游供应商采购公司生产必须的原材料,采用赊销方式
供应给公司,确保了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对比同类原材料采购交易市场可比价格,关联交易价格是公允的。
(二)你公司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 0.51 亿元,其中预付郴州宇传贵金属有限公司、永兴县鸿褔金属有限公司合计 0.27 亿元。请说明在上述赊销模式下你公司预付的原因与必要性。
公司回复:公司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 0.51 亿元,其中预付原材料结算账款 0.27 亿元(预付郴州宇传贵金属有限公司 0.2 亿元、永兴县鸿褔金属有限公司 0.07 亿元);其他余额为预付电费、燃气费、道路补偿费等日常费用款项。
公司对上述供应商的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当天
付款。2021 年 6 月 28 日支付郴州宇传贵金属有限公司 0.2 亿元,并
于当天到货 0.2 亿元;2021 年 6 月 27 日支付永兴县鸿福金属有限公
司 0.07 亿元,并于当天到货 0.07 亿元;由于公司每月存货盘点截止日为每月 26 日,而银行账每月对账截止日为每月月末最后一天,两者之间的入账时间差是造成公司原材料结算预付账款存在余额的原因,因此上述账面预付款余额系属正常。
二、你公司目前尚有部分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请说明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赵林与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债务合同纠纷具体执行情况以及对你公司的财务影响。
公司回复:1、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司
于 2020 年 7 月 6 日收到赣 01 民初 608 号一案判决书,2021 年 1 月
25 日收到法院的解除执行裁定书,目前该诉讼仲裁事项已结案且债权人向公司申报了债权。上述债权已纳入公司司法重整债权申报范围,2020 年年报时,公司根据《财产管理方案》以股票和现金方式进行了清偿。
2、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包商银行诉公司事项
属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公司于 2020 年 5 年 15 日收到执行裁定
书,后因管辖权问题该案移送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
州中院”)。2021 年 6 月 15 日,郴州中院邮寄送达该案件的变更执
行裁定(2021)湘 10 执 102 号。通过变更执行裁定文书得知,2020年 4 月 30 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微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收购承接协议》,《收购承接协议》之附件四《分户资产转让协议》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微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签订。协议约定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
分行自愿将对曹永贵、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微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微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向公司申报了债权,上述债权已纳入公司司法重整债权申报范围,2020 年年报时,公司已按《财产管理方案》以股票和现金方式支付。
3、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
(1)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诉
讼仲裁案【郴仲字(2019)194 号】已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收到裁决
书,目前已结案。
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
湘 1003 民初 2694 号一案已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收到判决书,2020
年 10 月 22 日收到该案件引申的关于质保金款项的判决书(2020)湘1003 民初 2288 号,目前已结案。该公司债权大都为优先债及留债,
2021 年 9 月 16 日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
公司就上述案件的剩余债权债务达成《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对留债清偿比例及时间进行了约定,对公司期后财务影响很小。剩余的普通债权,公司已按《财产管理方案》以股票和现金方式支付。
(2)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事项:
郴仲字(2019)196 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收到裁决书,2021 年 1 月 28 日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就该
裁决书再次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号(2021)湘 10 民初 2 号,请求确认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法定优先
债权。2021 年 7 月 21 日收到该债权确认一案的判决书,判决书驳回
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的请求,目前已结案。2020 年年报时,公司已
根据一审裁决书进行账务处理。2021 年 9 月 16 日湖南福腾建设有限
公司与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剩余债权债务达成《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对债务清偿时间及比例进行了约定,对公司期后财务影响很小。
(3)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事项:
2021 年 01 月 28 日收到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
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2021)湘 10
民初 3 号债权确认纠纷一案起诉状。2021 年 9 月 17 日收到判决书,
判决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欠款 18,224,000 元及利息,并就在尚欠的工程款 18,224,000 元范围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021 年 4 月 12 日收到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业
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2021)湘 10 民
初 19 号债权确认纠纷一案起诉状。2021 年 9 月 22 日收到判决书,
判决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天之内向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应付未付工程欠款 2,342,200 元及占用利息,并就在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 2,342,200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20 年年报时,公司已根据上述原告诉讼请求进行了账务预处
理,2021 年 9 月 16 日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与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
回收有限公司就剩余债权债务达成《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对债务清偿比例及时间进行了约定,公司根据司法判决情况与预处理差额进行补记,后续对公司财务影响很小。
4、赵林与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与公司债务合同纠纷事项:
2019 年 11 月 20 收到赵林诉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深圳鑫贵
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19)藏 01 民初 145 号一案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同年 12 月 31 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约定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2,392.6 万元本金,则赵林不再要
求支付违约金。但 2020 年 12 月 31 日俊龙矿业因资金困难只支付了
1,192.6 万元,余 1,200 万元未支付。2021 年 2 月赵林向法院申请执
行 2019 藏 01 民初 145 号民事调解书,其本金加违约金合计 1,716.5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俊龙矿业因资金困难目前尚未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将需要承担相应 516.5 万元违约金,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请说明中色贸易请求交付银锭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需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回复: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收到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色贸易)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2021)湘 10 民初 32 号一案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中色贸易提出诉讼请求,公司交付银锭 1,997.9186 公斤。上述债权已纳入公司司法重整债权申报范围,公司已按《财产管理方案》预留了相应的股
票和现金。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暂未收到中色贸易请求交付
银锭事项司法事项公司司法判决,因此公司暂未计提预计负债,后续公司将根据司法判决情况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如果公司败诉,预计影响公司利润约-993 万元;如果公司胜诉,预计影响公司利润约-200万元。
(三)关于刘宗俊请求确认债权事项,你公司称“因本公司代元
泽选厂承担了向刘宗俊债权的付款责任,后续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金和矿业可向元泽选厂追溯或抵扣租赁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有一定的影响”,请说明具体影响,并结合承担的付款责任说明上述事项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公司回复: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收到刘宗俊诉公司普通破产
债权确认纠纷(2021)湘 10 民初 27 号一案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公司对刘宗俊请求确认债权事项于 2020 年年报时,预计司法判决为子公司债权,根据请求事项子公司预计增
[2021-10-29] (002716)金贵银业: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90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于 10 月 23 日以电话和专人送达的方式
发出,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与现场的方式
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9 人。
会议由董事长潘郴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内容:公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刊登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该议案。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内容: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一年,相关费用由经营管理层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刊登
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该议案。
三、《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内容: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4:50 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授权公司董事会筹办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宜。
详见刊登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该议案。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9 日
[2021-10-29]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94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 9:15 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 15:00 的任意
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本次会议的
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于该股权登记日下午 15:00 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金贵白银城会议室。
二、 会议审议事项:
(一)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议案内容披露情况:
此议案已经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
详见 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中的相关内容。
三、提案编码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
提案
1.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1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09:00—11:30,下午 13:30
—17:00。
2、登记地点: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金贵
白银城会议室。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等持股凭证登记。
(2)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登记。
(3)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等持股凭证登记(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4)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需在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7 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请注明“股东
大会”字样)。
本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后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1)会议联系人:袁志勇、袁剑
(2)联系电话:0735-2659812
(3)传真:0735-2659812
(4)电子邮箱:jinguizq@jingui-silver.com
(5)邮政编码:423000
(6)通讯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金贵
银业)
2、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3、出席会议的股东需出示登记手续中所列明的文件。
七、备查文件
1、《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9 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716”;投
票简称:“金贵投票”
2、优先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不适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
15,结束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
码 ” 。 具 体 的 身 份 认 证 流 程 可 登 录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 股 东 根 据 获 取 的 服 务 密 码 或 数 字 证 书 , 可 登 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郴州市金
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下列议案投票。
如果委托人未对以下议案做出具体表决指示,受委托人可以代为表决,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为本人(本单位)承担。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同意 反对 弃权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 √
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 √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附注:
1、请在“赞成”、“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赞成”、“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2021 年 月 日
[2021-10-29] (002716)金贵银业:监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91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0 月 23 日以电话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
出,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金
贵白银城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共 3 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雷蕾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内容:公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刊登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该议案。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内容: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一年,相关费用由经营管理层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聘任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刊登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该议案。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 10月 29 日
[2021-10-29] (002716)金贵银业: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0023元
每股净资产: 0.9049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26%
营业总收入: 11.17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506.84万元
[2021-10-23]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89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10 民初 26 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 01 民初 2543 号。现将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3、诉讼请求
请求认定原告申报的债权 77,493,064.49 元为优先债权。
4、案件情况
(1)根据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 74 民初 3086 号判决
书(详见 2020 年 3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
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判令:在被告未全额清偿《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前,本案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
所有。判决作出后,被告未依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该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原告。在被告破产后,原告积极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审核认定原告债权为普通债权,债权金额为 77,493,064.49 元,并且以租赁物件无法找到为由,认定租赁物评估价值为零。
(2)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件存放于“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湖南省郴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内)”,在租赁物件交付承租人后,一直由承租人保管在以上园区内。同时《售后回租赁合同》第 4.2.1 条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件的设置场所和使用环境”。原告在租赁物件交付被告使用后,从未书面同意被告变更租赁物件的设置场所,租赁物件应保管在合同约定的地址。其次,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第 4.3.4 条约定:“乙方不得擅自对租赁物件进行改动或添加、固定附件”。故乙方也不得擅自改动租赁物件的零部件。再次,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第5.4 条规定:“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到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违约金…”。所以若租赁物件灭失,被告应以全部未付租金和违约金作为赔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本身具有物的担保性质,所以在租赁物灭失后,对于租赁物灭失而应支付但未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原告同样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申报的债权,应认定为优先债权。
5、本案裁定情况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湘 10 民初 26 号,判决如下:
驳回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9,265.32 元,由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 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金贵银业支付应收账款 20,113.030075 万元,并支付
逾期付款损失;
(2)判令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保理融资本金 13,452.8214 万元及利息、手续费 1,469.889 万元范围内就金贵银业 未履行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3)判令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 40 万元;
(4)判令曹永贵、许丽就上述第(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5)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4、案件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
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52。
5、本案裁定情况
公司已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 01 民初 2543 号,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 202,356,357.54 元。
(2)被告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保理融资款本金134,308,553 元及利息 14,673,256 元范围内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第(1)项的债务未履行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3)被告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40 万元。
(4)被告曹永贵、许丽对被告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2)项、第(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49,452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1,054,452 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52,359元(被告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在 779,506元范围内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由被告郴州市
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另行共同负担 2,093 元;原告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 1,055,017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均已纳入公司司法重整债权申报范围,公司将按照原有债权申报和偿付计划执行,按重整计划以股票和现金方式支付,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不大。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湘 10 民初 26 号;
2、《民事判决书》(2020)浙 01 民初 2543 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2 日
[2021-10-15] (002716)金贵银业:2021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88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9 月 30 日
2.预计的业绩:
(1)2021 年 1 月 1 日-9 月 30 日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盈利:400 万元-600 万元 亏损:214,488.97 万元
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亏损:4,486.81 万元-4,686.81 万元 亏损:180,073.05 万元
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0018 元/股–0.0027 元/股 亏损:0.9703 元/股
(2)2021 年 7 月 1 日-9 月 30 日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盈利:3,294.71 万元-3,494.71 万元 亏损:83,376.69 万元
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亏损:680.62 万元—877.62 万元 亏损:57,193.27 万元
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0149 元/股–0.0158 元/股 亏损:0.3772 元/股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期业绩预告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本报告期,公司通过司法重整,剥离了低效资产,降低了债务规模,资产负债结构明显改善,财务费用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
2.公司自 2021 年 3 月 11 日复工复产以来,生产产能逐步释放,
主要产品产量及销售收入逐步上升,但因计划检修、限电及国际市场白银、铅等金属价格下跌的影响,对公司三季度毛利率影响较大;
3. 公司部分未决诉讼事项得到了法院的裁定,公司依据《重整方案》计提了相应的债务重整收益,计入了本报告期的非经常性损益。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为准。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5 日
[2021-10-12]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87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
10 民初 28 号、《民事判决书》(2021)湘 10 民初 27 号。现将上述诉
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金贵银业迟延履行(2019)粤 01 民初 962 号民事
判决所产生的加倍利息共 2,467,643.11 元为金贵银业破产债权;
(2)请求裁定撤销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决议;
(3)判令金贵银业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以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
4、案件情况
(1)2019 年 8 月 19 日,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立根融资)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起诉金贵银业、
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曹永贵(详见:2020 年 4 月 25 日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由于金贵银业未按判决偿还债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了立根融资申请的强制执行(详见:2020 年 7 月 24 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17)。
2020 年 11 月 5 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金贵银业破产重整
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裁定中止上述强制执行。2020年12月2日立根融资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数额为 102,032,433.68
元,2020 年 12 月 10 日管理人向立根融资发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
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函》及《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其中确认立根融资享有普通债权数额为 81,631,885.26 元,租赁物评估机制 5,244,258.75 元的债权部分将获得留债延期受偿;转为普通债权受偿的部分将在 2021年4月30日前受偿相应的现金及股票。立根融资认为生效判决书中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作为破产债权确认,管理人表示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根据法律规定,立根融资有权要求金贵银业支付自 2020年 5 月 18 日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的加倍部分迟延履行期
间的利息。该加倍部分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应当自 2020 年 11 月 5
日停止计算。故请求法院确认 2,467,643.11 元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 为立根融资的破产债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规定,以及立根[2018]年买字[003] 号《所有权转让合同》,金贵银业承租的租赁物所有权属于立根融资, 不应当被认定为金贵银业的破产债权,立根融资认为《郴州市金贵银 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债权分配方案损害了其合法 权益,对该重整计划不予认可。该重整计划书中未经立根融资同意, 金贵银业管理人将立根融资财产认定为破产财产,且在未通知立根融 资的情况下将其购买价值100,000,000元的租赁物财产评估为500余 万元,评估结果及报告均未征询立根融资意见。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 该重整计划的债权人决议。
5、本案裁定情况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湘 10 民初 28 号,判决如下:
驳回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6,541.14 元,由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刘宗俊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鑫贵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墨竹工卡元泽选矿
有限公司、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
2、案由: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3、诉讼请求
(1)对被告金贵银业的管理人不予确认的 50,000,000 元债权予以确认;
(2)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金贵银业负担。
4、案件情况
金贵银业为了发展需要而收购西藏墨竹工卡元泽选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泽选矿公司),因元泽选矿公司证照不全等原因,便由深圳鑫贵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贵赢公司)作为收购主体代为收购该选矿厂,因资金周转困难,刘宗俊借款 43,500,000
元给鑫贵赢公司,用以完成本次收购。刘宗俊分别于 2017 年 6 月 9
日、2017 年 6 月 12 日向鑫贵赢公司支付了上述借款。鑫贵赢公司收
购元泽选矿公司完成后,刘宗俊一直向鑫贵赢公司索要欠款无果,刘宗俊即找到金贵银业要求其协助处理此事。因鑫贵赢公司已经将元泽选矿公司出租给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矿业),每年有一笔租金收入。因此,刘宗俊、金贵银业、鑫贵赢公司、元泽选矿公司、金和矿业达成了由原告刘宗俊代收租金抵扣欠款的协议。
2018 年 6 月 30 日,刘宗俊、金贵银业、鑫贵嬴公司、元泽选矿
公司(出租方)、金和矿业(承租方)签订了《(西藏墨竹工卡元泽选矿厂整体承包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补充
协议第 3 条约定“若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元
泽选厂选矿数量总计超过 23 万吨,则金和矿业应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全部两年半租金共计 50,000,000 元,以上租金 由刘宗俊代为收取,用于抵扣元泽选矿公司独立股东鑫贵赢公司对刘 宗俊的债务,如果金和矿业未按时支付租金,则租金款项由金贵银业
承担。”2020 年 10 月 16 日,承租人金和矿业向刘宗俊出具《确认函》,
确认出租人元泽选矿公司在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
间选矿量达到 23 万吨以上,满足补充协议的付款条件。金和矿业在 满足支付租金的条件之下,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款。根据补充协议第 3.3 条的约定,金贵银业应当对该笔 50,000,000 元的租金承担付款 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5、本案裁定情况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湘 10 民初 27 号,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刘宗俊在本案所涉的 50,000,000 元债权为被告郴州市
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普通债权。
案件受理费 291,800 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均已纳入公司司法重整债权申报范围,其中案件一 按照原有债权申报和偿付计划进行,不会对本期利润造成影响。案件 二公司已按《重整计划》预留了现金和股票进行偿付,按《重整计划》 以现金和股票方式支付;因本公司代元泽选厂承担了向刘宗俊债权的
付款责任,后续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金和矿业可向元泽选厂追溯或抵扣租赁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有一定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湘 10 民初 28 号;
2、《民事判决书》(2021)湘 10 民初 27 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2 日
[2021-09-29]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86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于 2020 年 7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
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 040、湘证调查字 04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
生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 4 日、2020 年 7 月
31 日、2020 年 8 月 31 日、2020 年 9 月 30 日、2020 年 10 月 31 日、
2020 年 11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 月 30 日、2021
年 2 月 27 日、2021 年 3 月 31 日、2021 年 4 月 30 日、2021 年 5 月
29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2021 年 7 月 31 日、2021 年 8 月 31 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9)、《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3)、《管理人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3)、《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19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相关进展文件,如果收到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 券 日 报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9 日
[2021-09-18]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参加2021年湖南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85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 2021 年湖南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
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了进一步增强与广大投资者的互动交流,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将参加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省上市公司协会与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2021 年湖南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将通过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陆“全景·路演天下”网站(http://rs.p5w.net/)参与公司本次投资者网
上集体接待日活动,活动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1
4:00-17:00,届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袁志勇先生、证券事务代表袁剑先生将通过网络在线交流形式和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加!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7 日
[2021-09-03]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83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5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承销团余额包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5,256.8462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4.35元,共计募集资金 75,435.74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5,370.04 万元后的募
集资金为 70,065.70 万元,已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2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102.13 万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8,963.5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2-1号)。
(二) 2017年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91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169.6556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9.77元,共计募集资金 121,974.09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2,450万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119,524.09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
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42.17 万元(含税)及前期预付的保荐费 150万元(含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19,386.79万元(其中发行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 154.8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2-13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年 2月 20日分别与交通银行郴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
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状态
交通银行郴州分行 437680000018019888828 已销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3101014210014492 已销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 1911021019200266668 已销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610660383935 已销户
(二) 2017年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
1.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年 4月 28日分别与交通银行郴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状态
交通银行郴州分行 437899991019999999960 已销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 1911021019050066991 已销户
北湖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 43050170383609881588 已销户
南大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情况
根据公司 2018 年 5 月 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 56,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 2018 年 5 月 3 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已将人民币 56,000.00 万元归还至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根据公司 2019 年 4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 54,000.00 万元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 2019 年 4 月 30 日起不超
过 12 个月。由于自 2019 年下半年以来,本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和其他账户绝大部分资金均被冻结,募投项目处于停滞状态,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前述暂时使用募集资金未能如期归
还。2020 年 4 月 24 日,本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剩余募集资金及相关利息合计 54,314.15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2017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已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专户将不再使用,根据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则,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账户注销手续,公司与招商证券及银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日,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已按照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88,754.55 万元,加上利息收入并扣除手续费支出后,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 23,513.37 元,公司已将上述余额全部拨付至公司其他账户。
四、备查文件
1、销户证明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9月 3日
[2021-09-03]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原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司法拍卖过户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84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控股股东司法拍卖股份完成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6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原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次公开司法拍卖股份事宜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21)甘
01 执 323 号】。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原控股股东
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竞得原控股股东曹永贵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98,608,884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原控股股东曹永贵先生本次被司法拍卖的98,608,884 股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情况
近日,公司获悉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途径竞得的 98,608,884 股公司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后,曹永贵、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过户前 本次过户后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持 股 数 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本比例(%) (股) (%)
曹永贵 132,257,110 5.98% 33,648,226 1.5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 0.0% 98,608,884 4.46%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曹永贵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 33,648,2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2%。本次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事项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曹永贵先生累计被冻结股份 33,648,2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2%。由于曹永贵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已被质押 和相关法院司法冻结,仍存在继续被司法拍卖或强制过户的可能性。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 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3 日
[2021-09-03] (002716)金贵银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贵银业
股票代码:002716
信息披露义务人:曹永贵
住所: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居委会宿舍
通讯地址: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比例被动减少。
签署日期:2021 年 9 月 2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贵银业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0
第八节 相关声明 ......11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公司、金贵银业 指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曹永贵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无特别说明,为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曹永贵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4328**19620912****
通讯地址: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质押给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被债权人申请司法拍卖,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被动减持公司股票,持股比例由5.98%被动减少至1.5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 12 个月内,不排除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后,曹永贵先生持有公司33,648,22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1.52%。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因与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融资事宜已构成违约,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以司法拍卖方式处置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质押股票,导致其被动减持公司股票。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占公司总股本
持股数量(股) 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比例(%)
曹永贵 132,257,110 5.98% 33,648,226 1.52%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金贵银业股份均处于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状态。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
第八节 相关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曹永贵
签署日期:2021年9月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湖南省郴州市
股票简称 金贵银业 股票代码 0027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曹永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称 注册地 石盖塘镇居委会宿舍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权益变动方式(可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多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司法拍卖导致被动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信息披露义务人:曹永贵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数量:132,257,110股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5.98%
信息披露义务人:曹永贵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A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变动数量:98,608,884股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比例:4.46%
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持股数量:33,648,226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1.52%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被动减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7月19日至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2021年7月20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款。
时间及方式 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由5.98%被动减少至1.52%。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不适用
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否□
否拟于未来12个月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被动减持的可能性,若发
内继续减持 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是□ 否√
此前6个月是否在 如本报告中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披露前6个月内不存在在二级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场买卖金贵银业股票的情况。
市公司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曹永贵
签署日期:2021年9月2日
[2021-08-31]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82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于 2020 年 7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
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 040、湘证调查字 04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
生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 4 日、2020 年 7 月
31 日、2020 年 8 月 31 日、2020 年 9 月 30 日、2020 年 10 月 31 日、
2020 年 11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 月 30 日、2021
年 2 月 27 日、2021 年 3 月 31 日、2021 年 4 月 30 日、2021 年 5 月
29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2021 年 7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9)、《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3)、《管理人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3)、《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94)、《关于
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2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相关进展文件,如果收到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 券 日 报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 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1 日
[2021-08-30] (002716)金贵银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79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1 年8 月20日以电话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
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
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8 人。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潘郴华先生、何克非先生、汤建先生、荣起先生、曹露莎女士;独立董事黄健柏先生、卫建国先生、刘兴树先生。董事石启富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现场会议,委托董事汤建先生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会议由董事长潘郴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就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内容: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同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该议案。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7 日
[2021-08-30] (002716)金贵银业: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80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1 年8 月20日以电话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
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金贵白银
城 11 楼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共 3 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雷蕾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审议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内容: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同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该议案。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8 月 27 日
[2021-08-30] (002716)金贵银业:2021年半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0131元
每股净资产: 0.8887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9%
营业总收入: 4.27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0.29亿元
[2021-07-31]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14金贵债未申报的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78
债券代码:112231 债券简称:14 金贵债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金贵债”未申报的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债权补充申报主体:未在公司重整期间申报债权的“14 金贵债”持有人;
●债权补充申报期限: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0 日;
●债权受偿方案:根据《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每家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数额 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的部分以货币形式全额受偿;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每 100 元以货币形式受偿2.00 元、受偿转增股票 7.3 股,未受偿的部分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或“公
司”)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发行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4 金贵债”)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到
期后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兑付。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披露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64),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收到郴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院”)送达的(2020)湘 10 破申 4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湘 10 破 4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债权申报期限为法院
公告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5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部分“14
金贵债”持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根据《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未申报的债权在重整程序终止后申报的,由金贵银业负责审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调整和受偿,即每家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数额 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的部分以货币形式全额受偿;
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每 100 元以货币形式受偿 2.00 元、受偿转增
股票 7.3 股,未受偿的部分金贵银业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具体详见
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公告《重整计划》。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收到郴州中院(2020)湘 10 破 4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郴州中院裁定确认金贵银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6 月28 日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为保障“14 金贵债”尚未申报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现就“14 金贵债”补充申报债权事宜作如下安排:
一、“14 金贵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2、债券代码:112231
3、发行总额:7 亿元
4、票面金额:100 元
5、发行价格: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附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的票面利率为 7.05%,经
存续期第 3 年末上调票面利率后,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7.55%。
9、起息日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
10、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1 月 3 日;若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5 年至 2017年每年的 11 月 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 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 日。
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发生逾期时违约金的相关标准:若本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以及按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 30%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违约金。
13、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
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2017 年 11 月 3 日,本期债券投资者回售实施完毕,回售有效
申报数量为 148,021 张,剩余债券数量为 6,851,979 张。
15、信用评级情况: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时主体及债项评级均为 AA,目前主体及债项评级均为 C。
16、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2019 年 10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为“14 金贵债”提供担保的公告》,本期债券由公司原控股股东曹永贵自愿且不可撤销地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本期债券本息到期时,如公司不能足额兑付本期债券本息,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17、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 年 12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8、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债权补充申报主体
郴州中院受理金贵银业重整时对金贵银业享有债权的“14 金贵
债”持有人,均可以向金贵银业申报债权,公司重整期间已申报债权的持有人无需补充申报。
三、债权补充申报期限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0 日止。
四、债权申报方式和申报地址
债权申报方式为邮寄申报,债权人请先联系公司获取申报材料Word 版本,按照本公告附件指引准备申报材料,并将签字或盖章版原件邮寄至如下地址:
地址: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郴州市金贵银业股
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金贵银业证券部
联系方式:0735-2659812、0735-2659859
五、特别注意事项
1、债权人为机构的,应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附利息的债
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利息应计至 2020 年 11 月 5 日止。
特此通知。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31 日
[2021-07-31]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77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于 2020 年 7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
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 040、湘证调查字 04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
生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 4 日、2020 年 7 月
31 日、2020 年 8 月 31 日、2020 年 9 月 30 日、2020 年 10 月 31 日、
2020 年 11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 月 30 日、2021
年 2 月 27 日、2021 年 3 月 31 日、2021 年 4 月 30 日、2021 年 5 月
29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及
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9)、《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3)、《管理人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3)、《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9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
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相关进展文件,如果收到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 券 日 报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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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维赛特财经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
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的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维赛
特财经不对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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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002716)金贵银业: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2-004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 公 司”)股票(股票简称:金贵银业,股票代码:002716)连续三个交易日
内(2022 年 2 月 22 日、2022 年 2 月 23 日、2022 年 2 月 24 日)日
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核实,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实,在公司本次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已于 2022年 1月 29日披露了《2021 年度业绩预告》,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上述业绩预告不存在应修正情况。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2月 25日
[2022-02-19] (002716)金贵银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2-003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 2022年于 2月 16日以电话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
出,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
应到董事 9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9 人。
会议由董事长潘郴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内容:公司《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刊登于 2022 年
2 月 19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该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9 日
[2022-02-19]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2-002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出资10,000万元在郴州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郴州市尚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工商核准为准),由罗正波先生任筹备负责人。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2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一)出资方式
以自有资金出资。
(二)拟设立公司基本情况
1、拟设立公司名称:郴州市尚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2、拟定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分期实缴;
3、拟注册地: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郴州片区白露塘镇综合保税区内福源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保税物流仓库5栋A007;
4、拟定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服务;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耐火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机械设备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模具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在郴州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供应链全资子公司是为充分利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郴州片区的发展机遇及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公司在有色金属领域供应链管理业务发展,有利于拓宽公司原材料进口及产品出口的销售渠道,积极释放公司的白银产能,提高公司的利润率。
本次投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且根据业务进展分期实缴到位,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投资的风险分析
公司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在未来开展业务时可能会受到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风险因素的影响,为此公司将加强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市场与行业发展动态,紧跟市场变化节奏,积极寻找原料供应商,开发新的优质客户,组建子公司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9 日
[2022-01-29] (002716)金贵银业:2021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2-001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
2.业绩预告情况:?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 同向下降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盈利:1,200 万元–1,700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盈利:22,231.70 万元
比上年同期下降:92.35% - 94.60%
扣除非经常性损 亏损:9,880 万元至 10,400 万元 亏损:492,764.26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0054 元/股–0.0077 元/股 盈利:0.1006 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报告期的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本报告期,公司通过司法重整,剥离了低效资产,降低了债务规模,资产负债结构明显改善,财务费用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公司
自 2021 年 3 月 11 日复工复产以来,生产产能逐步释放,主要产品产
量及销售收入逐步上升;
2.受投产时间、计划检修、限电的影响,本年度开工率不足;期
间,国际市场白银等金属价格下跌,对公司经营业绩及毛利率影响较大;
3.公司部分诉讼事项得到了法院的裁定,公司依据《重整方案》及法院裁定确认债务重整收益及营业外收入,计入了本报告期的非经常性损益。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为准。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8 日
[2021-12-23]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收到立案调查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103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立案调查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于 2020 年 7 月 3 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
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 040、湘证调查字 04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进行立案调
查。 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4 日在巨潮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
公司于 2021年 12 月 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
管局下发的《结案通知书》(编号:结案字[2021]7 号)。结案通知书内容如下:“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6 月,我局对你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永贵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立案稽查。经审理,我局决定本案结案。”
同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结案通知书》(编号:结案字[2021]8 号),结案通知书内容如下:“曹永贵,2020 年 6 月,我局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你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立案稽查。经审理,我局决定本案结案。”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3 日
[2021-12-16]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公司银制品工业设计中心通过复核认定为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102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制品工业设计中心通过复核认定为湖南省
工业设计中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制品工业设计中心近日通过复核认定为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之一。
公司于 2004 年 10 月成立技术研发中心,主要致力于白银清洁生
产和白银精深加工产品的设计与开发。中心拥有技术及研发人员 100余人,分别由化工、冶炼、机械、电气、工程、分析化验、设计、美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公司始终坚持以“科技创新”为主导,积极开展产品技术研发,不断引进国内外先进生产技术,于 2017 年荣获工信部“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截至目前,公司持有有效专利授权 100 余件,其中,公司自主研发的铅冰铜直接提取阴极铜技术,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评定为国际领先水平。“载银二氧化钛抗菌剂开发”、“银的绿色高效制备及其高附加值产品开发”等技术多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环保部科学技术二等奖、湖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公司银制品“景泰蓝映日荷花茶具套装” 荣获得 2018 中国湖南(第九届)旅游产业博览会暨首届旅游装备展商品金奖。
公司银制品工业设计中心成功通过了复核,充分体现了各级政府对公司实力的认可,下一步,公司将继续加强产品设计创新体系建设,使银制品设计与白银生产不断融合发展,不断延伸下游产业链,尤其是银饰品、银工艺品等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充分发挥省工业设计中心在企业创新中的平台优势,大力推进公司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将工业设计中心打造成为白银清洁生产及银产品设计行业的典范。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6 日
[2021-12-14]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101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民终 54号。现将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恒宝丰实业有限公司
2、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3、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金贵银业的诉讼请求。
4、案件情况
案件具体情况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2016 年 5 月 4 日、2017 年 3 月 4 日、2017 年 6 月 29 日和 2020
年 10 月 1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94)、《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46)、《诉讼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17-003)、《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和《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54)。
5、本案裁定情况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湘民终 54 号,判决如下:
(1)撤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 10 民初 26 号民
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2)变更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 10 民初 26 号民
事判决第一项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0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 2,000 万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
从 2014 年 10 月 8 日计算到还清之日止);
(3)驳回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56,656 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分行承担 150,000 元,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6,656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为 256,656 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 150,000 元,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106,656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为终审判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将赔偿公司 2,000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近日,赔偿款及资金占用费 27,108,410.96 元已转入公司账户,将增加公司相应的非经常性损益 27,108,410.96 元。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湘民终 54 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
[2021-11-30]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100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于2020年7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040、湘证调查字04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于2020年7月4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30日、2021年2月27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29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31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29日、2021年10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9)、《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3)、《管理人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3)、《关于立案调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9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5)。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相关进展文件,如果收到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2021-11-20] (002716)金贵银业: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99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议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19 日—2021 年 11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9 日 9:15 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金
贵白银城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潘郴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9,403,83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7.116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4,873,3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935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14,530,491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 5.1813%。
(4)公司董事出席了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郴华先生主持。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意见 表
序 同意 反对 弃权 决
号 议案名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结
果
《关于续聘
1 公司 2021 年 599,399,638 99.9993% 4,200 0.0007% 0 0 通过
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二)持有公司总股数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中小股东 表决意见
序 议案名称 有效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号 权股份总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 比
数 数 例
《关于续聘
1 公司 2021 114,530,491 114,526,291 99.9963 4,200 0.0037 0 0
年度审计机 % %
构的议案》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中明、傅怡堃;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9 日
[2021-11-16]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98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21 年10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劵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便各位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 9:15 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 15:00 的任意
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本次会议的
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于该股权登记日下午 15:00 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号金贵白银城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议案内容披露情况:
此议案已经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
详见 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中的相关内容。
三、提案编码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
提案
1.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1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09:00—11:30,下午 13:30
—17:00。
2、登记地点: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金贵白银城会议室。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等持股凭
证登记。
(2)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登记。
(3)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等持股凭证登记(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4)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需在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7 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请注明“股东
大会”字样)。
本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后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1)会议联系人:袁志勇、袁剑
(2)联系电话:0735-2659812
(3)传真:0735-2659812
(4)电子邮箱:jinguizq@jingui-silver.com
(5)邮政编码:423000
(6)通讯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金贵银业)
2、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3、出席会议的股东需出示登记手续中所列明的文件。
七、备查文件
1、《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6 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716”;投票简称:“金贵投票”
2、优先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不适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
15,结束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
码 ” 。 具 体 的 身 份 认 证 流 程 可 登 录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 股 东 根 据 获 取 的 服 务 密 码 或 数 字 证 书 , 可 登 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郴州市金
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下列议案投票。
如果委托人未对以下议案做出具体表决指示,受委托人可以代为表决,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为本人(本单位)承担。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同意 反对 弃权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 √
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 √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附注:
1、请在“赞成”、“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赞成”、“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2021 年 月 日
[2021-11-12] (002716)金贵银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97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74,328,8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6%;
2、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贵银业”或“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5号文核准,金贵银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7,192,116股,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新股发行”),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简称“老股发售”),其中新股发行52,568,462股,老股发售4,623,654股;其中,网下发行34,315,616股,网上发行22,876,500股,发行价格为14.35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71号文同意,金贵银业首次公开发行的57,192,116股股票于2014年1月28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171,576,346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公司股份总额为228,768,462股。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14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28,768,4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1.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6月25日,公司已实施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总股本由228,768,462股增加至503,290,616股。
(三)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1.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7月24日,公司已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总股本由564,987,172股增加至960,478,192股。
(四)2020年11月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对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2020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郴州中院送达的〔2020〕湘10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重整计划中公司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公司重整前总股本960,478,192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3.01436股的比例转增合计1,250,000,896股,转增后股数为2,210,479,088股,转增股票已于2020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登记。
公司完成重整后,曹永贵持有股份总数为205,253,479股;2021年1月18日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途径竟得曹永贵所持公司33,004,369股(其中含公司首发前限售股15,156,807股)已办理完毕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2021年1月22日陈学赓通过司法拍卖途径竟得曹永贵所持公司首发前限售股18,309,000股已办理完毕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2021年5月20日,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融颐6号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司法拍卖途径竟得曹永贵所持公司首发前限售股21,683,000股已办理完毕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2021年9月2日华龙证券-浦发银行-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司法拍卖途径竟得曹 永贵所持公司98,608,884股(其中含公司首发前限售股93,508,884股)已办理完毕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截止目前,公司总股本为2,210,479,088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78,070,8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总数为:15,156,807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578,4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
陈学赓持有股份总数为:18,309,000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9,15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1%;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融颐6号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持有股份总数为:100,300,000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84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9%;
华龙证券-浦发银行-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股份总数为:98,608,884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6,754,4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2%。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系通过司法方式受让曹永贵所持公司股份。上述股东对所持限售股未作出任何承诺。
(二)曹永贵持有限售股的承诺如下:
1、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曹永贵所持限售股票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即 2014年1月28日)起锁定,现锁定期已满。
2、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非公开发行新增 61,696,556 股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 2020 年 4 月 27 日锁
定期已满。
3、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现承诺已履行完毕。
4、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其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曹永贵申报离任时持股数为 205,253,479 股,已解除限售股份数为 22,947,562 股,故此次可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为 79,679,177股,实际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为 74,328,846 股,未超过限制。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
(二)本次解禁的限售股总数为 74,328,8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6%;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4 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限售股份 质押或冻结的 本次解除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总数(股) 股份数量(股) 份数量(股)
第一创业证
1 券股份有限 15,156,807 0 7,578,404
公司
2 陈学赓 18,309,000 0 9,154,500
中融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
-中融-融
3 颐 6 号股票 21,683,000 0 10,841,500
收益权投资
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
持有限售股份 质押或冻结的 本次解除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总数(股) 股份数量(股) 份数量(股)
华龙证券-
浦发银行-
4 华龙证券金 93,508,884 0 46,754,442
智汇质押宝4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2 日
[2021-11-11]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96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10 月 1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 57号《关于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我公司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问询函所询问题,公司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你公司控股股东郴投集团为支持你公司尽快复工复产,由其控制的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向上游供应商采购公司生产必须的原材料,采用赊销方式供应给公司,你公司报告期向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采购金额为 6.29 亿元。
(一)请结合市场可比价格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公司回复:1、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通过在向上游供应商采购价(A)和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资金成本(B)的基础上加上合理销售利润值(C%)的方式确定销售给公司的价格,即销售价格=(A+B)(1+C%);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资金成本加合理销售利润值的总和不超过 7%的年化成本。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拟与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开展原材料采购(销售)合作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2、2021 年公司与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合作协议约定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赊销给公司原材料以各金属网发布的基准价,结合区域市场行情进行扣减,具体为:①铅精矿铅为定价日上海有色金属网 1#铅结算的平均价扣减 1,100-1,900 元/吨,银为定价日上海华通铂银市场 2#银结算平均价的 86%-91%;金为定价日上海黄金交易所 9995 金加权平均价扣减 60-65 元/克;铋锑铜按铅计价。②粗铅为定价日上海有色金属网 1#铅结算的平均价扣减 600-650 元/吨,银为定价日上海华通铂银市场 2#银结算平均价扣减 250-400 元/公斤;金为定价日上海黄金交易所 9995 金加权平均价扣减 25-35 元/克;铋锑铜按铅计价。
3、公司同类原材料采购交易市场交易价格:①铅精矿铅为定价日上海有色金属网 1#铅结算的平均价扣减 1,200-2,000 元/吨,银为定价日上海华通铂银市场 2#银结算平均价的 86%-91%;金为定价日上海黄金交易所9995金加权平均价扣减60-65元/克;铋锑铜按铅计价。②粗铅铅为定价日上海有色金属网 1#铅结算的平均价扣减 650-850元/吨,银为定价日上海华通铂银市场 2#银结算平均价扣减 250-400元/公斤;金为定价日上海黄金交易所 9995 金加权平均价扣减 25-35元/克;铋锑铜按铅计价。
综上所述,在公司征信和融资功能暂未恢复的背景下,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向上游供应商采购公司生产必须的原材料,采用赊销方式
供应给公司,确保了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对比同类原材料采购交易市场可比价格,关联交易价格是公允的。
(二)你公司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 0.51 亿元,其中预付郴州宇传贵金属有限公司、永兴县鸿褔金属有限公司合计 0.27 亿元。请说明在上述赊销模式下你公司预付的原因与必要性。
公司回复:公司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 0.51 亿元,其中预付原材料结算账款 0.27 亿元(预付郴州宇传贵金属有限公司 0.2 亿元、永兴县鸿褔金属有限公司 0.07 亿元);其他余额为预付电费、燃气费、道路补偿费等日常费用款项。
公司对上述供应商的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当天
付款。2021 年 6 月 28 日支付郴州宇传贵金属有限公司 0.2 亿元,并
于当天到货 0.2 亿元;2021 年 6 月 27 日支付永兴县鸿福金属有限公
司 0.07 亿元,并于当天到货 0.07 亿元;由于公司每月存货盘点截止日为每月 26 日,而银行账每月对账截止日为每月月末最后一天,两者之间的入账时间差是造成公司原材料结算预付账款存在余额的原因,因此上述账面预付款余额系属正常。
二、你公司目前尚有部分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请说明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赵林与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债务合同纠纷具体执行情况以及对你公司的财务影响。
公司回复:1、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司
于 2020 年 7 月 6 日收到赣 01 民初 608 号一案判决书,2021 年 1 月
25 日收到法院的解除执行裁定书,目前该诉讼仲裁事项已结案且债权人向公司申报了债权。上述债权已纳入公司司法重整债权申报范围,2020 年年报时,公司根据《财产管理方案》以股票和现金方式进行了清偿。
2、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包商银行诉公司事项
属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公司于 2020 年 5 年 15 日收到执行裁定
书,后因管辖权问题该案移送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
州中院”)。2021 年 6 月 15 日,郴州中院邮寄送达该案件的变更执
行裁定(2021)湘 10 执 102 号。通过变更执行裁定文书得知,2020年 4 月 30 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微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收购承接协议》,《收购承接协议》之附件四《分户资产转让协议》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微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签订。协议约定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
分行自愿将对曹永贵、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微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微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向公司申报了债权,上述债权已纳入公司司法重整债权申报范围,2020 年年报时,公司已按《财产管理方案》以股票和现金方式支付。
3、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
(1)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诉
讼仲裁案【郴仲字(2019)194 号】已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收到裁决
书,目前已结案。
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
湘 1003 民初 2694 号一案已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收到判决书,2020
年 10 月 22 日收到该案件引申的关于质保金款项的判决书(2020)湘1003 民初 2288 号,目前已结案。该公司债权大都为优先债及留债,
2021 年 9 月 16 日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
公司就上述案件的剩余债权债务达成《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对留债清偿比例及时间进行了约定,对公司期后财务影响很小。剩余的普通债权,公司已按《财产管理方案》以股票和现金方式支付。
(2)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事项:
郴仲字(2019)196 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收到裁决书,2021 年 1 月 28 日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就该
裁决书再次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号(2021)湘 10 民初 2 号,请求确认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法定优先
债权。2021 年 7 月 21 日收到该债权确认一案的判决书,判决书驳回
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的请求,目前已结案。2020 年年报时,公司已
根据一审裁决书进行账务处理。2021 年 9 月 16 日湖南福腾建设有限
公司与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剩余债权债务达成《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对债务清偿时间及比例进行了约定,对公司期后财务影响很小。
(3)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事项:
2021 年 01 月 28 日收到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
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2021)湘 10
民初 3 号债权确认纠纷一案起诉状。2021 年 9 月 17 日收到判决书,
判决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欠款 18,224,000 元及利息,并就在尚欠的工程款 18,224,000 元范围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021 年 4 月 12 日收到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业
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2021)湘 10 民
初 19 号债权确认纠纷一案起诉状。2021 年 9 月 22 日收到判决书,
判决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天之内向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应付未付工程欠款 2,342,200 元及占用利息,并就在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 2,342,200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20 年年报时,公司已根据上述原告诉讼请求进行了账务预处
理,2021 年 9 月 16 日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与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
回收有限公司就剩余债权债务达成《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对债务清偿比例及时间进行了约定,公司根据司法判决情况与预处理差额进行补记,后续对公司财务影响很小。
4、赵林与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与公司债务合同纠纷事项:
2019 年 11 月 20 收到赵林诉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深圳鑫贵
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19)藏 01 民初 145 号一案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同年 12 月 31 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约定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2,392.6 万元本金,则赵林不再要
求支付违约金。但 2020 年 12 月 31 日俊龙矿业因资金困难只支付了
1,192.6 万元,余 1,200 万元未支付。2021 年 2 月赵林向法院申请执
行 2019 藏 01 民初 145 号民事调解书,其本金加违约金合计 1,716.5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俊龙矿业因资金困难目前尚未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将需要承担相应 516.5 万元违约金,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请说明中色贸易请求交付银锭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需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回复: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收到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色贸易)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2021)湘 10 民初 32 号一案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中色贸易提出诉讼请求,公司交付银锭 1,997.9186 公斤。上述债权已纳入公司司法重整债权申报范围,公司已按《财产管理方案》预留了相应的股
票和现金。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暂未收到中色贸易请求交付
银锭事项司法事项公司司法判决,因此公司暂未计提预计负债,后续公司将根据司法判决情况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如果公司败诉,预计影响公司利润约-993 万元;如果公司胜诉,预计影响公司利润约-200万元。
(三)关于刘宗俊请求确认债权事项,你公司称“因本公司代元
泽选厂承担了向刘宗俊债权的付款责任,后续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金和矿业可向元泽选厂追溯或抵扣租赁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有一定的影响”,请说明具体影响,并结合承担的付款责任说明上述事项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公司回复: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收到刘宗俊诉公司普通破产
债权确认纠纷(2021)湘 10 民初 27 号一案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公司对刘宗俊请求确认债权事项于 2020 年年报时,预计司法判决为子公司债权,根据请求事项子公司预计增
[2021-10-29] (002716)金贵银业: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90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于 10 月 23 日以电话和专人送达的方式
发出,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与现场的方式
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9 人。
会议由董事长潘郴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内容:公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刊登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该议案。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内容: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一年,相关费用由经营管理层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刊登
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该议案。
三、《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内容: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4:50 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授权公司董事会筹办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宜。
详见刊登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该议案。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9 日
[2021-10-29]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94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 9:15 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 15:00 的任意
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本次会议的
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于该股权登记日下午 15:00 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金贵白银城会议室。
二、 会议审议事项:
(一)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议案内容披露情况:
此议案已经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
详见 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中的相关内容。
三、提案编码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
提案
1.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1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09:00—11:30,下午 13:30
—17:00。
2、登记地点: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金贵
白银城会议室。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等持股凭证登记。
(2)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登记。
(3)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等持股凭证登记(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4)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需在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7 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请注明“股东
大会”字样)。
本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后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1)会议联系人:袁志勇、袁剑
(2)联系电话:0735-2659812
(3)传真:0735-2659812
(4)电子邮箱:jinguizq@jingui-silver.com
(5)邮政编码:423000
(6)通讯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金贵
银业)
2、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3、出席会议的股东需出示登记手续中所列明的文件。
七、备查文件
1、《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9 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716”;投
票简称:“金贵投票”
2、优先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不适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
15,结束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
码 ” 。 具 体 的 身 份 认 证 流 程 可 登 录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 股 东 根 据 获 取 的 服 务 密 码 或 数 字 证 书 , 可 登 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郴州市金
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下列议案投票。
如果委托人未对以下议案做出具体表决指示,受委托人可以代为表决,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为本人(本单位)承担。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同意 反对 弃权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 √
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 √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附注:
1、请在“赞成”、“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赞成”、“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2021 年 月 日
[2021-10-29] (002716)金贵银业:监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91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0 月 23 日以电话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
出,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金
贵白银城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共 3 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雷蕾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内容:公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刊登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该议案。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内容: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一年,相关费用由经营管理层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聘任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刊登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该议案。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 10月 29 日
[2021-10-29] (002716)金贵银业: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0023元
每股净资产: 0.9049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26%
营业总收入: 11.17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506.84万元
[2021-10-23]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89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10 民初 26 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 01 民初 2543 号。现将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3、诉讼请求
请求认定原告申报的债权 77,493,064.49 元为优先债权。
4、案件情况
(1)根据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 74 民初 3086 号判决
书(详见 2020 年 3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
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判令:在被告未全额清偿《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前,本案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
所有。判决作出后,被告未依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该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原告。在被告破产后,原告积极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审核认定原告债权为普通债权,债权金额为 77,493,064.49 元,并且以租赁物件无法找到为由,认定租赁物评估价值为零。
(2)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件存放于“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湖南省郴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内)”,在租赁物件交付承租人后,一直由承租人保管在以上园区内。同时《售后回租赁合同》第 4.2.1 条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件的设置场所和使用环境”。原告在租赁物件交付被告使用后,从未书面同意被告变更租赁物件的设置场所,租赁物件应保管在合同约定的地址。其次,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第 4.3.4 条约定:“乙方不得擅自对租赁物件进行改动或添加、固定附件”。故乙方也不得擅自改动租赁物件的零部件。再次,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第5.4 条规定:“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到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违约金…”。所以若租赁物件灭失,被告应以全部未付租金和违约金作为赔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本身具有物的担保性质,所以在租赁物灭失后,对于租赁物灭失而应支付但未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原告同样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申报的债权,应认定为优先债权。
5、本案裁定情况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湘 10 民初 26 号,判决如下:
驳回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9,265.32 元,由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 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金贵银业支付应收账款 20,113.030075 万元,并支付
逾期付款损失;
(2)判令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保理融资本金 13,452.8214 万元及利息、手续费 1,469.889 万元范围内就金贵银业 未履行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3)判令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 40 万元;
(4)判令曹永贵、许丽就上述第(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5)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4、案件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
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52。
5、本案裁定情况
公司已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 01 民初 2543 号,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 202,356,357.54 元。
(2)被告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保理融资款本金134,308,553 元及利息 14,673,256 元范围内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第(1)项的债务未履行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3)被告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40 万元。
(4)被告曹永贵、许丽对被告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2)项、第(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49,452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1,054,452 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52,359元(被告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在 779,506元范围内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由被告郴州市
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另行共同负担 2,093 元;原告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 1,055,017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均已纳入公司司法重整债权申报范围,公司将按照原有债权申报和偿付计划执行,按重整计划以股票和现金方式支付,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不大。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湘 10 民初 26 号;
2、《民事判决书》(2020)浙 01 民初 2543 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2 日
[2021-10-15] (002716)金贵银业:2021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88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9 月 30 日
2.预计的业绩:
(1)2021 年 1 月 1 日-9 月 30 日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盈利:400 万元-600 万元 亏损:214,488.97 万元
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亏损:4,486.81 万元-4,686.81 万元 亏损:180,073.05 万元
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0018 元/股–0.0027 元/股 亏损:0.9703 元/股
(2)2021 年 7 月 1 日-9 月 30 日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盈利:3,294.71 万元-3,494.71 万元 亏损:83,376.69 万元
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亏损:680.62 万元—877.62 万元 亏损:57,193.27 万元
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0149 元/股–0.0158 元/股 亏损:0.3772 元/股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期业绩预告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本报告期,公司通过司法重整,剥离了低效资产,降低了债务规模,资产负债结构明显改善,财务费用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
2.公司自 2021 年 3 月 11 日复工复产以来,生产产能逐步释放,
主要产品产量及销售收入逐步上升,但因计划检修、限电及国际市场白银、铅等金属价格下跌的影响,对公司三季度毛利率影响较大;
3. 公司部分未决诉讼事项得到了法院的裁定,公司依据《重整方案》计提了相应的债务重整收益,计入了本报告期的非经常性损益。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为准。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5 日
[2021-10-12]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87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
10 民初 28 号、《民事判决书》(2021)湘 10 民初 27 号。现将上述诉
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金贵银业迟延履行(2019)粤 01 民初 962 号民事
判决所产生的加倍利息共 2,467,643.11 元为金贵银业破产债权;
(2)请求裁定撤销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决议;
(3)判令金贵银业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以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
4、案件情况
(1)2019 年 8 月 19 日,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立根融资)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起诉金贵银业、
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曹永贵(详见:2020 年 4 月 25 日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由于金贵银业未按判决偿还债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了立根融资申请的强制执行(详见:2020 年 7 月 24 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17)。
2020 年 11 月 5 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金贵银业破产重整
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裁定中止上述强制执行。2020年12月2日立根融资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数额为 102,032,433.68
元,2020 年 12 月 10 日管理人向立根融资发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
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函》及《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其中确认立根融资享有普通债权数额为 81,631,885.26 元,租赁物评估机制 5,244,258.75 元的债权部分将获得留债延期受偿;转为普通债权受偿的部分将在 2021年4月30日前受偿相应的现金及股票。立根融资认为生效判决书中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作为破产债权确认,管理人表示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根据法律规定,立根融资有权要求金贵银业支付自 2020年 5 月 18 日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的加倍部分迟延履行期
间的利息。该加倍部分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应当自 2020 年 11 月 5
日停止计算。故请求法院确认 2,467,643.11 元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 为立根融资的破产债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规定,以及立根[2018]年买字[003] 号《所有权转让合同》,金贵银业承租的租赁物所有权属于立根融资, 不应当被认定为金贵银业的破产债权,立根融资认为《郴州市金贵银 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债权分配方案损害了其合法 权益,对该重整计划不予认可。该重整计划书中未经立根融资同意, 金贵银业管理人将立根融资财产认定为破产财产,且在未通知立根融 资的情况下将其购买价值100,000,000元的租赁物财产评估为500余 万元,评估结果及报告均未征询立根融资意见。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 该重整计划的债权人决议。
5、本案裁定情况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湘 10 民初 28 号,判决如下:
驳回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6,541.14 元,由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刘宗俊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鑫贵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墨竹工卡元泽选矿
有限公司、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
2、案由: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3、诉讼请求
(1)对被告金贵银业的管理人不予确认的 50,000,000 元债权予以确认;
(2)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金贵银业负担。
4、案件情况
金贵银业为了发展需要而收购西藏墨竹工卡元泽选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泽选矿公司),因元泽选矿公司证照不全等原因,便由深圳鑫贵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贵赢公司)作为收购主体代为收购该选矿厂,因资金周转困难,刘宗俊借款 43,500,000
元给鑫贵赢公司,用以完成本次收购。刘宗俊分别于 2017 年 6 月 9
日、2017 年 6 月 12 日向鑫贵赢公司支付了上述借款。鑫贵赢公司收
购元泽选矿公司完成后,刘宗俊一直向鑫贵赢公司索要欠款无果,刘宗俊即找到金贵银业要求其协助处理此事。因鑫贵赢公司已经将元泽选矿公司出租给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矿业),每年有一笔租金收入。因此,刘宗俊、金贵银业、鑫贵赢公司、元泽选矿公司、金和矿业达成了由原告刘宗俊代收租金抵扣欠款的协议。
2018 年 6 月 30 日,刘宗俊、金贵银业、鑫贵嬴公司、元泽选矿
公司(出租方)、金和矿业(承租方)签订了《(西藏墨竹工卡元泽选矿厂整体承包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补充
协议第 3 条约定“若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元
泽选厂选矿数量总计超过 23 万吨,则金和矿业应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全部两年半租金共计 50,000,000 元,以上租金 由刘宗俊代为收取,用于抵扣元泽选矿公司独立股东鑫贵赢公司对刘 宗俊的债务,如果金和矿业未按时支付租金,则租金款项由金贵银业
承担。”2020 年 10 月 16 日,承租人金和矿业向刘宗俊出具《确认函》,
确认出租人元泽选矿公司在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
间选矿量达到 23 万吨以上,满足补充协议的付款条件。金和矿业在 满足支付租金的条件之下,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款。根据补充协议第 3.3 条的约定,金贵银业应当对该笔 50,000,000 元的租金承担付款 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5、本案裁定情况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湘 10 民初 27 号,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刘宗俊在本案所涉的 50,000,000 元债权为被告郴州市
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普通债权。
案件受理费 291,800 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均已纳入公司司法重整债权申报范围,其中案件一 按照原有债权申报和偿付计划进行,不会对本期利润造成影响。案件 二公司已按《重整计划》预留了现金和股票进行偿付,按《重整计划》 以现金和股票方式支付;因本公司代元泽选厂承担了向刘宗俊债权的
付款责任,后续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金和矿业可向元泽选厂追溯或抵扣租赁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有一定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湘 10 民初 28 号;
2、《民事判决书》(2021)湘 10 民初 27 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2 日
[2021-09-29]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86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于 2020 年 7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
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 040、湘证调查字 04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
生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 4 日、2020 年 7 月
31 日、2020 年 8 月 31 日、2020 年 9 月 30 日、2020 年 10 月 31 日、
2020 年 11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 月 30 日、2021
年 2 月 27 日、2021 年 3 月 31 日、2021 年 4 月 30 日、2021 年 5 月
29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2021 年 7 月 31 日、2021 年 8 月 31 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9)、《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3)、《管理人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3)、《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19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相关进展文件,如果收到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 券 日 报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9 日
[2021-09-18]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参加2021年湖南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85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 2021 年湖南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
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了进一步增强与广大投资者的互动交流,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将参加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省上市公司协会与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2021 年湖南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将通过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陆“全景·路演天下”网站(http://rs.p5w.net/)参与公司本次投资者网
上集体接待日活动,活动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1
4:00-17:00,届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袁志勇先生、证券事务代表袁剑先生将通过网络在线交流形式和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加!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7 日
[2021-09-03]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83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5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承销团余额包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5,256.8462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4.35元,共计募集资金 75,435.74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5,370.04 万元后的募
集资金为 70,065.70 万元,已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2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102.13 万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8,963.5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2-1号)。
(二) 2017年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91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169.6556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9.77元,共计募集资金 121,974.09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2,450万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119,524.09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
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42.17 万元(含税)及前期预付的保荐费 150万元(含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19,386.79万元(其中发行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 154.8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2-13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年 2月 20日分别与交通银行郴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
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状态
交通银行郴州分行 437680000018019888828 已销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3101014210014492 已销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 1911021019200266668 已销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610660383935 已销户
(二) 2017年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
1.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年 4月 28日分别与交通银行郴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状态
交通银行郴州分行 437899991019999999960 已销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 1911021019050066991 已销户
北湖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 43050170383609881588 已销户
南大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情况
根据公司 2018 年 5 月 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 56,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 2018 年 5 月 3 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已将人民币 56,000.00 万元归还至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根据公司 2019 年 4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 54,000.00 万元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 2019 年 4 月 30 日起不超
过 12 个月。由于自 2019 年下半年以来,本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和其他账户绝大部分资金均被冻结,募投项目处于停滞状态,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前述暂时使用募集资金未能如期归
还。2020 年 4 月 24 日,本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剩余募集资金及相关利息合计 54,314.15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2017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已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专户将不再使用,根据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则,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账户注销手续,公司与招商证券及银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日,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已按照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88,754.55 万元,加上利息收入并扣除手续费支出后,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 23,513.37 元,公司已将上述余额全部拨付至公司其他账户。
四、备查文件
1、销户证明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9月 3日
[2021-09-03]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原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司法拍卖过户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84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控股股东司法拍卖股份完成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6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原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次公开司法拍卖股份事宜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21)甘
01 执 323 号】。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原控股股东
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竞得原控股股东曹永贵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98,608,884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原控股股东曹永贵先生本次被司法拍卖的98,608,884 股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情况
近日,公司获悉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途径竞得的 98,608,884 股公司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后,曹永贵、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过户前 本次过户后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持 股 数 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本比例(%) (股) (%)
曹永贵 132,257,110 5.98% 33,648,226 1.5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 0.0% 98,608,884 4.46%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曹永贵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 33,648,2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2%。本次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事项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曹永贵先生累计被冻结股份 33,648,2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2%。由于曹永贵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已被质押 和相关法院司法冻结,仍存在继续被司法拍卖或强制过户的可能性。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 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3 日
[2021-09-03] (002716)金贵银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贵银业
股票代码:002716
信息披露义务人:曹永贵
住所: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居委会宿舍
通讯地址: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比例被动减少。
签署日期:2021 年 9 月 2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贵银业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0
第八节 相关声明 ......11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公司、金贵银业 指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曹永贵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无特别说明,为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曹永贵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4328**19620912****
通讯地址: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质押给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被债权人申请司法拍卖,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被动减持公司股票,持股比例由5.98%被动减少至1.5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 12 个月内,不排除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后,曹永贵先生持有公司33,648,22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1.52%。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因与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融资事宜已构成违约,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以司法拍卖方式处置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质押股票,导致其被动减持公司股票。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占公司总股本
持股数量(股) 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比例(%)
曹永贵 132,257,110 5.98% 33,648,226 1.52%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金贵银业股份均处于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状态。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
第八节 相关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曹永贵
签署日期:2021年9月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湖南省郴州市
股票简称 金贵银业 股票代码 0027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曹永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称 注册地 石盖塘镇居委会宿舍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权益变动方式(可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多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司法拍卖导致被动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信息披露义务人:曹永贵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数量:132,257,110股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5.98%
信息披露义务人:曹永贵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A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变动数量:98,608,884股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比例:4.46%
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持股数量:33,648,226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1.52%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被动减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7月19日至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2021年7月20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款。
时间及方式 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由5.98%被动减少至1.52%。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不适用
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否□
否拟于未来12个月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被动减持的可能性,若发
内继续减持 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是□ 否√
此前6个月是否在 如本报告中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披露前6个月内不存在在二级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场买卖金贵银业股票的情况。
市公司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曹永贵
签署日期:2021年9月2日
[2021-08-31]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82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于 2020 年 7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
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 040、湘证调查字 04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
生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 4 日、2020 年 7 月
31 日、2020 年 8 月 31 日、2020 年 9 月 30 日、2020 年 10 月 31 日、
2020 年 11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 月 30 日、2021
年 2 月 27 日、2021 年 3 月 31 日、2021 年 4 月 30 日、2021 年 5 月
29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2021 年 7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9)、《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3)、《管理人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3)、《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94)、《关于
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2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相关进展文件,如果收到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 券 日 报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 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1 日
[2021-08-30] (002716)金贵银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79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1 年8 月20日以电话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
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
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8 人。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潘郴华先生、何克非先生、汤建先生、荣起先生、曹露莎女士;独立董事黄健柏先生、卫建国先生、刘兴树先生。董事石启富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现场会议,委托董事汤建先生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会议由董事长潘郴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就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内容: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同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该议案。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7 日
[2021-08-30] (002716)金贵银业: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80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1 年8 月20日以电话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
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金贵白银
城 11 楼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共 3 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雷蕾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审议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内容: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同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该议案。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8 月 27 日
[2021-08-30] (002716)金贵银业:2021年半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0131元
每股净资产: 0.8887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9%
营业总收入: 4.27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0.29亿元
[2021-07-31]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14金贵债未申报的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78
债券代码:112231 债券简称:14 金贵债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金贵债”未申报的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债权补充申报主体:未在公司重整期间申报债权的“14 金贵债”持有人;
●债权补充申报期限: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0 日;
●债权受偿方案:根据《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每家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数额 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的部分以货币形式全额受偿;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每 100 元以货币形式受偿2.00 元、受偿转增股票 7.3 股,未受偿的部分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或“公
司”)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发行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4 金贵债”)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到
期后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兑付。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披露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64),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收到郴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院”)送达的(2020)湘 10 破申 4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湘 10 破 4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债权申报期限为法院
公告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5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部分“14
金贵债”持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根据《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未申报的债权在重整程序终止后申报的,由金贵银业负责审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调整和受偿,即每家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数额 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的部分以货币形式全额受偿;
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每 100 元以货币形式受偿 2.00 元、受偿转增
股票 7.3 股,未受偿的部分金贵银业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具体详见
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公告《重整计划》。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收到郴州中院(2020)湘 10 破 4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郴州中院裁定确认金贵银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6 月28 日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为保障“14 金贵债”尚未申报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现就“14 金贵债”补充申报债权事宜作如下安排:
一、“14 金贵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2、债券代码:112231
3、发行总额:7 亿元
4、票面金额:100 元
5、发行价格: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附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的票面利率为 7.05%,经
存续期第 3 年末上调票面利率后,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7.55%。
9、起息日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
10、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1 月 3 日;若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5 年至 2017年每年的 11 月 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 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 日。
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发生逾期时违约金的相关标准:若本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以及按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 30%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违约金。
13、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
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2017 年 11 月 3 日,本期债券投资者回售实施完毕,回售有效
申报数量为 148,021 张,剩余债券数量为 6,851,979 张。
15、信用评级情况: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时主体及债项评级均为 AA,目前主体及债项评级均为 C。
16、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2019 年 10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为“14 金贵债”提供担保的公告》,本期债券由公司原控股股东曹永贵自愿且不可撤销地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本期债券本息到期时,如公司不能足额兑付本期债券本息,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17、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 年 12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8、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债权补充申报主体
郴州中院受理金贵银业重整时对金贵银业享有债权的“14 金贵
债”持有人,均可以向金贵银业申报债权,公司重整期间已申报债权的持有人无需补充申报。
三、债权补充申报期限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0 日止。
四、债权申报方式和申报地址
债权申报方式为邮寄申报,债权人请先联系公司获取申报材料Word 版本,按照本公告附件指引准备申报材料,并将签字或盖章版原件邮寄至如下地址:
地址: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郴州市金贵银业股
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金贵银业证券部
联系方式:0735-2659812、0735-2659859
五、特别注意事项
1、债权人为机构的,应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附利息的债
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利息应计至 2020 年 11 月 5 日止。
特此通知。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31 日
[2021-07-31] (002716)金贵银业: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77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于 2020 年 7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
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 040、湘证调查字 04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
生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 4 日、2020 年 7 月
31 日、2020 年 8 月 31 日、2020 年 9 月 30 日、2020 年 10 月 31 日、
2020 年 11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 月 30 日、2021
年 2 月 27 日、2021 年 3 月 31 日、2021 年 4 月 30 日、2021 年 5 月
29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及
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9)、《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3)、《管理人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3)、《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9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
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相关进展文件,如果收到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 券 日 报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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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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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维赛
特财经不对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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