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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会计分录

日期:2021-01-15 10:24:00 来源:互联网

销售货物会计分录,销售货物给个人会计分录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销售货物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销售货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例5-25 C企业销售产品一批,价款500000元,按规定应收取增值税额85000元,提货单和增值税发票已交给买方,收到买方交来的面值为585000元的商业汇票一张,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应当参照企业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进行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企业的有些交易或事项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不能确认销售收入,销售货物但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视同销售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事项主要有:销售货物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销售货物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当借记“在建工程”、销售货物“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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