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39瑞贝卡 重组传闻
≈≈瑞 贝 卡600439≈≈(更新:13.03.22)
(一)限售股份上市时间
(二)股权分置
1) 方案简介:
━━━━━━━━━━┯━━━━━━━━━━━━━━━━━━━━━━━━━
对价方案 │每10股获得3.5股
──────────┼─────────────────────────
保荐机构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实施前总股本(万股) │ 12870.00 │实施后总股本(万股) │ 12870.00
实施前流通A股(万股) │ 3432.00 │实施后流通A股(万股) │ 4633.20
限售流通股(万股) │ 8236.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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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改进程提示:
━━━━━━━━━━━┯━━━━━━━━━━━━━━━━━━━━━━━━
项目 │ 日期
───────────┼────────────────────────
方案公布日 │2005-09-26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05-10-21
董事会征集投票起止日 │2005-10-22至2005-10-27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日│2005-10-26至2005-10-28
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日 │2005-10-28
股东沟通期停牌起始日 │2005-09-26
股东沟通期复牌日 │2005-10-13
股东大会停牌起始日 │2005-10-24
股改实施上市日 │2005-11-08
━━━━━━━━━━━┷━━━━━━━━━━━━━━━━━━━━━━━━
3) 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
|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表决情况 |
├───────────────────┼────────┼─────┤
|中国工商银行-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 573.99| 赞成 |
|资基金 | | |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 152.61| 赞成 |
|中国建设银行-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 105.02| 赞成 |
|金 | | |
|中国银行-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 101.49| 赞成 |
|北京北信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1.19| 赞成 |
|申银万国-花旗-UBS LIMITED | 91.40| 赞成 |
|中国农业银行-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 62.46| 赞成 |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60.00| 赞成 |
|金 | | |
|国泰君安-建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 55.48| 赞成 |
|司 | | |
|中国工商银行-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 54.63| 赞成 |
|基金 | | |
└───────────────────┴────────┴─────┘
4) 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特别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情况
┌─────────────┬─────┬────┬─────┬────┐
| 股东名称 |方案实施前|占总股本|方案实施后|占总股本|
| |股份(万股)|比例(%)|股份(万股)|比例(%)|
├─────────────┼─────┼────┼─────┼────┤
|许昌县发制品总厂 | 7550.40| 58.67| 6589.44| 51.20|
|许昌市魏都利达发制品厂 | 943.80| 7.33| 823.68| 6.40|
|许昌县新和工艺品有限责任公| 566.28| 4.40| 494.21| 3.84|
|司 | | | | |
|许昌县盛隆工艺有限责任公司| 283.14| 2.20| 247.10| 1.92|
|郑桂花 | 94.38| 0.73| 82.37| 0.64|
└─────────────┴─────┴────┴─────┴────┘
大股东特别承诺事项
无特别承诺
(2)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许昌县发制品总厂
持股比例(%):51.20
实际控制人:郑有全
间接持股比例(%):51.20
(3)方案详细说明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公司流通股股
东,以换取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权,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
司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5股股份。以2005
年9月23日公司股本结构为基础,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份作为对价,
本方案支付的股份总额为12012000股股票。[原方案:每10股支付3股]
(4)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1、法定承诺
(1)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 持有瑞贝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许昌市魏都利达发制品厂承诺,在第(1
)条承诺期满后,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占瑞贝卡的股份总
数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5%,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10%。
(3) 持有瑞贝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发制品总厂、利达厂承诺,在承诺期满后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瑞贝卡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2、额外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发制品总厂承诺所持有的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
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股权分置改革
期间,若其他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和扣划等情况致使无法向流通股东
执行对价安排,发制品总厂将代为向流通股东支付相应股份。
3、公司做出承诺的非流通股东均做出如下声明:"本承诺人忠实履行承诺,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在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
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
(一)限售股份上市时间
(二)股权分置
1) 方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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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方案 │每10股获得3.5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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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实施前总股本(万股) │ 12870.00 │实施后总股本(万股) │ 12870.00
实施前流通A股(万股) │ 3432.00 │实施后流通A股(万股) │ 4633.20
限售流通股(万股) │ 8236.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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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改进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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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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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公布日 │2005-09-26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05-10-21
董事会征集投票起止日 │2005-10-22至2005-10-27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日│2005-10-26至2005-10-28
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日 │2005-10-28
股东沟通期停牌起始日 │2005-09-26
股东沟通期复牌日 │2005-10-13
股东大会停牌起始日 │2005-10-24
股改实施上市日 │2005-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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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
|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表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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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 573.99| 赞成 |
|资基金 | | |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 152.61| 赞成 |
|中国建设银行-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 105.02| 赞成 |
|金 | | |
|中国银行-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 101.49| 赞成 |
|北京北信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1.19| 赞成 |
|申银万国-花旗-UBS LIMITED | 91.40| 赞成 |
|中国农业银行-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 62.46| 赞成 |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60.00| 赞成 |
|金 | | |
|国泰君安-建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 55.48| 赞成 |
|司 | | |
|中国工商银行-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 54.63| 赞成 |
|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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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特别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情况
┌─────────────┬─────┬────┬─────┬────┐
| 股东名称 |方案实施前|占总股本|方案实施后|占总股本|
| |股份(万股)|比例(%)|股份(万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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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发制品总厂 | 7550.40| 58.67| 6589.44| 51.20|
|许昌市魏都利达发制品厂 | 943.80| 7.33| 823.68| 6.40|
|许昌县新和工艺品有限责任公| 566.28| 4.40| 494.21| 3.84|
|司 | | | | |
|许昌县盛隆工艺有限责任公司| 283.14| 2.20| 247.10| 1.92|
|郑桂花 | 94.38| 0.73| 82.37| 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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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特别承诺事项
无特别承诺
(2)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许昌县发制品总厂
持股比例(%):51.20
实际控制人:郑有全
间接持股比例(%):51.20
(3)方案详细说明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公司流通股股
东,以换取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权,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
司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5股股份。以2005
年9月23日公司股本结构为基础,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份作为对价,
本方案支付的股份总额为12012000股股票。[原方案:每10股支付3股]
(4)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1、法定承诺
(1)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 持有瑞贝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许昌市魏都利达发制品厂承诺,在第(1
)条承诺期满后,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占瑞贝卡的股份总
数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5%,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10%。
(3) 持有瑞贝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发制品总厂、利达厂承诺,在承诺期满后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瑞贝卡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2、额外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发制品总厂承诺所持有的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
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股权分置改革
期间,若其他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和扣划等情况致使无法向流通股东
执行对价安排,发制品总厂将代为向流通股东支付相应股份。
3、公司做出承诺的非流通股东均做出如下声明:"本承诺人忠实履行承诺,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在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
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