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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模式按主体划分为哪几项

日期:2023-02-23 11:27:18 来源:互联网
   1.自然人股东。按《公司法>规定, 2人以上(包括2人),50人以下(包括50人)多位自然人股东分别持股,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自然人股东持股份额的变化直接影响到企业股权的变动,因此,企业均应根据这种变化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在2000年以前,我国上市公司也有以自然人持股的方式发起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浙大海纳(000925), 其4个自然人都是浙江大学的科研人员和校办企业的负责人,体现了科技、管理人员在公司中的重要作用。另一家著名的自然人持股的公司,就是以袁隆平先生的名字命名的上市企业“隆平高科”,袁隆平先生以379.16万元现金投人股份公司,按1:0.65936的折股比例折为250万股,占总股本的5%。
 
   2.员工持股会或工会。目前国内比较盛行的是以员工持股会或工会作为社团法人持有企业股权的形式。它的常规做法是:员工持股会或工会在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作为持股主体持有企业股权并按《公司法>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持股员工委托持股会或工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持股员工离职所产生的股权变化只在持股会、工会社团法人范围内办理股权申购或回购手续。
   员工持股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进入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企业决策和监督。员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分为权力机构和常设机构,前者是员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后者是员工持股会理事会。会员大会按股份合作制形式,一人一票制表决。
 
   3.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以企业形态出现,不同于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作为持股主体,就是作为投资者向改制企业投资并持有一定的股权。如粤美的管理层成立的顺德美托投资管理公司成功收购粤美的总股本的22.19%,成为第-大股东。
 
   4.持股公司。持股公司这个做法,是为有效规避《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50%的限制,也是突破投资公司注册资金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的限制而设计的。深圳市政府创造性地在国内率先明确提出了持股公司的构想。《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第十条规定:持股公司是由持股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持股公司),按<公司法>作为企业法人办理工商登记,公司章程明确注明不得从事与持股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持股公司对外投资可参照对创业投资公司的规定,对外投资额可以超过50%,直至100%。持股公司以法人股东身份持有本企业的股份并按<公司法>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但是,由于《公司法>没有明确,此间的法律障碍还是不可逾越的,在现行的条件下,没有普遍性。
 
   5.信托管理机构。《信托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后,信托公司作为员工持股的受托人,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在2002年和2003年中,许多大型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收购都委托信托机构来进行,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持股员工)的要求,依据企业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签订受托协议。在受托其间,代表持股员工的利益,受托投票,并管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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