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95什么时候复牌?-中孚实业停牌最新消息
≈≈ST中孚600595≈≈(更新:22.02.17)
[2022-02-17]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2-00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召开。会议以通讯方式表决,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 9 名。
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22-007 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拟于 2022 年3月 4日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披露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22-008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2022-02-17]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2-00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召开。会议以通讯方式表决,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
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2022-02-17]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2-007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林丰”)。
本次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对广元林丰担保额度为 1.55 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广元林丰无担保。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 9.80 亿元。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2 年 2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广元林丰在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 1.55 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意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以其持有的广元林丰 1.9 亿元股权为该笔授信业务提供质押担保。
以上担保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
住 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工业园区
法人代表:郭庆峰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
经营范围:铝锭(液)、氧化铝粉,铝制品生产销售。
广元林丰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林丰铝电的控股子公司,林丰铝电持有其 60%的股权。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广元林丰资产总额为 225,514.75 万元,负债总额
为155,121.56万元,净资产为70,393.19万元,2020年1-12月利润总额为28,037.03万元,净利润为 20,927.79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广元林丰资产总额为 279,923.07 万元,负债总额为
134,181.08 万元,净资产为 145,741.99 万元,2021 年 1-9 月利润总额为 101,214.73
万元,净利润为 75,348.80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拟为广元林丰在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 1.55 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林丰铝电拟以其持有的广元林丰 1.9 亿元股权为该笔授信提供质押担保,以上担保期限 3 年,为新增担保额度,资金主要用于优化广元林丰财务结构。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广元林丰目前经营及资信状况良好,且广元林丰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林丰铝电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广元林丰在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 1.55 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意林丰铝电以其持有的广元林丰 1.9 亿元股权为该笔授信业务提供质押担保。
广元林丰的其他股东分别为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0%)和四川同圣国创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0%),以上两位股东对广元林丰的投资主要为公司电解铝产能转移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加快项目建设。广元林丰对前述投资以明股实债方式进行财务处理,一直按 8%/年的固定收益分红,具体详见公司已披露的临 2019-068 号公告。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同圣国创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对本次授信业务提供同比例担保。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 53.62 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 9.80
亿元,均为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的 59.91%。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 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1 年 9 月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2022-02-17]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2022-00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3月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 年 3 月 4 日15 点 00 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2 年 3 月 4 日
至 2022 年 3 月 4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
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广元市林丰铝电有 √
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该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
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
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
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
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
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595 ST 中孚 2022/2/25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 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参会登记手续;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参会登记手续;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办理参会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地点 2022 年 3 月 1 日(上午 8:00-11:30,下午 14:00-17:00),
在本公司证券部办理参会登记手续,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的请及时与我们电话确认。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 31 号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2 月 17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2 年 3 月 4 日召
开的贵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广元市林丰铝电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022-01-27]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2-00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 2021 年年度业绩预计盈利约 6 亿-6.5 亿元。
2、公司本次业绩预盈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公司电解铝业务产能利用率提升、铝精深加工业务产销增长及财务费用、减值损失大幅下降影响所致。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21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6亿-6.5 亿元。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 6.3 亿-6.8 亿元。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83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5 亿元。
(二)每股收益:-0.91 元。
三、本期业绩预盈的主要原因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加大铝精深加工业务的国内外市场开发,产品销量较去年同期增加约 40.58%。
(二)报告期内,受产业政策及市场因素影响,长江现货铝锭价较去年同期上涨约 33%,公司绿色水电铝产量进一步提升,电解铝业务整体产能利用率达
97.15%。
(三)报告期内,公司及部分下属子公司在重整期间依法暂停计提利息;同时,与去年同期因债务逾期和对外担保形成大额损失相比,本报告期财务费用和减值损失大幅下降。
(四)报告期内,公司煤炭业务受登封地区政策性限产因素影响,产能利用率较低,叠加发电业务用煤价格较去年同期上涨约 80%,制约“煤—电”产业协同效应的发挥,影响公司部分业绩。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一)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1 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2020 年度,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目前正处于司法重整执行阶段,豫联集团持有公司 1,077,248,821 股股份,已质押 1,076,557,323 股,占豫联集团持股总数的 99.94%;被司法冻结 1,077,248,821股,占豫联集团持股总数的 100%。公司将持续关注豫联集团司法重整工作,敦促其尽快化解股票司法冻结及高质押风险,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2022-01-18]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2-00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完成过户登记的股份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豫联”)
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30,298,769 股,上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77%,
占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份的 43.10%。
目前司法拍卖事项已完成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份变更过户
等环节。
厦门豫联为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
联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过户完成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股份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厦门豫联因与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中信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资产”)借款合同纠纷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司法拍卖其持有的公司 30,298,769 股无限售流通股。上述股份已于 2022
年 1 月 6 日 10 时至 2022 年 1 月 7 日 10 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
网络平台上公开司法拍卖,并全部竞价成功,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
064 号、临 2021-075 号和临 2022-002 号公告。
二、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情况及持股变化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厦门豫联《告知函》,获悉上述司法拍卖涉及的 30,298,769 股
股票已经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股份过户登记前,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70,298,769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79%;本次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
4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2%。
三、其他情况说明
(一)本次股份过户完成预计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造成重大影响。
(二)厦门豫联为公司控股股东豫联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过户完成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2022-01-13]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2-003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暨临时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开市起复牌。
公司股票自 2022 年 1 月 14 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 中孚”变更为“ST 中孚”,股票代码仍为
“600595”,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公司因 2018 年至 2020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目
前正处于司法重整执行阶段,豫联集团持有公司 1,077,248,821 股股份,
已质押 1,076,557,323 股,占豫联集团持股总数的 99.94%;被司法冻结
1,077,248,821 股,占豫联集团持股总数的 100%。公司将持续关注豫联集
团司法重整工作,敦促其尽快化解股票司法冻结及高质押风险,维护公司
控制权稳定。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撤销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股票种类与简称:A 股票股票简称由“*ST 中孚”变更为“ST 中孚”;
(二)股票代码仍为“600595”;
(三)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2 年 1 月
14 日。
二、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2020 年 12 月 11 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郑州市丰华碳
素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0-069 号
公告。
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郑州中院送达的(2020)豫 01 破 27 号之四
《民事裁定书》,确认中孚实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76 号公告。
2020 年度,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0 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因 2018 年至 2020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029 号公告。
综上,公司对照《上市规则》并经逐项排查,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为此,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
三、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一)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停牌
1 天,2022 年 1 月 14 日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撤销
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 2021 年经营状况以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1 年年度报告为准。
(三)豫联集团目前正处于司法重整执行阶段,豫联集团持有公司1,077,248,821 股股份,已质押 1,076,557,323 股,占豫联集团持股总数的 99.94%;被司法冻结 1,077,248,821 股,占豫联集团持股总数的 100%。公司将持续关注豫联集团司法重整工作,敦促其尽快化解股票司法冻结及高质押风险,维护公司控
制权稳定。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2022-01-08]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2-00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1 年 5 月 21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临 2021-021 号公告。
一、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兴华出具的《关于变更 2021 年度审计签字会计师的函》,北京兴华原指派卜晓丽女士、马云伟先生为公司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因北京兴华内部工作调整,现指派吴亦忻先生接替卜晓丽女士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继续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变更后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吴亦忻先生、马云伟先生。
二、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信息情况
吴亦忻先生,1999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并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
吴亦忻先生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三、其他事项
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涉及相关工作将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产生影响。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2022-01-08]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2-00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东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豫联”)持
有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30,298,769 股于 2022 年 1 月 6 日 10 时至 2022 年 1 月 7 日 10 时止(延时
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淘宝网司
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收到厦门豫联通知,
厦门豫联通过查询相关网站,获悉上述股票已进行公开拍卖,并全部竞价
成功,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 125,333,652.58 元。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
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上
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司法拍卖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厦门豫联因与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中信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资产”)借款合同纠纷被郑州中院裁定司法拍卖其
持有的公司 30,298,769 股无限售流通股。本次拍卖于 2022 年 1 月 6 日 10 时至
2022 年 1 月 7 日 10 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
http://sf.taobao.com,户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司法拍卖厦门豫联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30,298,769 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064号公告和临 2021-075 号公告。
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收到厦门豫联通知,厦门豫联通过查询相关网站,
获悉上述股票已进行公开拍卖,并全部竞价成功。
二、本次拍卖竞价结果
经公开竞价,竞买人顾斌,竞买号 Q7912 以最高应价竞得本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 125,333,652.58 元(人民币壹亿贰仟伍佰叁拾叁万叁仟陆佰伍拾贰元伍角捌分)。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郑州中院裁定为准。
三、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拍卖前,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份 70,298,7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本次拍卖后,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份4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
(二)本次司法拍卖预计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造成重大影响。
(三)厦门豫联为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2021-12-30]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77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12 月 29 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
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电力”)、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铝业”)、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炭素”)、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高晶”)分别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或“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部分子公司重整情况概述
2020 年 12 月 11 日,郑州中院分别作出(2020)豫 01 破申 122 号、(2020)
豫 01 破申 123 号、(2020)豫 01 破申 124 号、(2020)豫 01 破申 146 号、(2020)
豫 01 破申 14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司法重整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0-070 号公告。
中孚电力重整案、中孚铝业重整案、中孚炭素重整案、林丰铝电重整案、安
阳高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召开,各公司债权人会议
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045 号、临 2021-049 号公告。
2021 年 8 月 10 日,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
管理人分别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0)豫 01 破 31 号之一、(2020)豫 01 破 29
号之一、(2020)豫 01 破 30 号之一、(2020)豫 01 破 28 号之一、(2020)豫 01
破 26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重整计划,并终止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052 号公告。
2021 年 12 月 24 日,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
分别向管理人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2 月 27 日,管理人向郑州中院提交上述五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报告管理人监督执行各主体重整计划的相关情况,认为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提请郑州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21 年 12 月 29 日,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
收到郑州中院送达的(2020)豫 01 破 31 号之四、(2020)豫 01 破 29 号之三、
(2020)豫 01 破 30 号之四、(2020)豫 01 破 28 号之四、(2020)豫 01 破 26 号
之四《民事裁定书》,确认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郑州中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确认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终结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重整程序。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为公司子公司,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资产负债结构得到优化,可有效保障公司各产业板块协同效应发挥,进而实现公司整体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21-12-30]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7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或“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0)豫 01 破 27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郑州中院裁定确认《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重整情况概述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民事
裁定书》及(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0-069 号公告。
中孚实业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7月9日召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044 号、临 2021-048 号公告。
2021 年 8 月 10 日,管理人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0)豫 01 破 27 号之一
《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中孚实业重整计划,并终止中孚实业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051 号公告。
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向管理人提交《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2 月 27 日,管理人向郑州中院提交《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报告管理人监督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情况,认为中孚实业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提请郑州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郑州中院送达的(2020)豫 01 破 27 号之四
《民事裁定书》,确认中孚实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郑州中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确认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终结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通过现金清偿、留债展期、以股抵债等方式清偿债务,最大限度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利益,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得到优化,经营状况得到改善。公司将进一步通过优化生产经营、开拓市场、控制成本费用、加强内部控制及完善治理结构等措施,提高整体竞争力。重整事项对公司具体影响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1 年年度报告为准。
(二)郑州中院已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因前期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申请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公司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临 2021-078 号公告。
四、风险提示
(一)郑州中院已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有利于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将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0 年度,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的(2021)京会兴审字第 02000117 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 13.9.1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21-12-30]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7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收到公司申请之日后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公司股票不停牌,仍正常交易。敬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第 13.9.1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因 2018 年至 2020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2020 年 12 月 11 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郑州市丰华碳
素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3.4.1 条第(七)项的规定,
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
的临 2020-069 号公告。
二、公司重整情况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民事
裁定书》及(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0-069 号公告。
中孚实业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7月9日召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044 号、临 2021-048 号公告。
2021 年 8 月 10 日,管理人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0)豫 01 破 27 号之一
《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中孚实业重整计划,并终止中孚实业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051 号公告。
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郑州中院送达的(2020)豫 01 破 27 号之四
《民事裁定书》,确认中孚实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三、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对照《上市规则》并经逐项排查,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为此,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
根据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后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公司股票不停牌,仍正常交易。
四、公司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2020 年度,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0 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 13.9.1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029 号公告。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21-12-03]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
600595 证券简称: :*ST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7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
内容提示:
? 本次 拟 被司法拍卖 的 标的 为 河南 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公
司 股东 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厦门豫联
持有 的公司 无 限售流通股 30,298,769股 上述 标的占公司总股本的
占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份的 上述 股份已被司法冻结。
? 厦门豫联为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豫
联集团”) 的一致行动人。 若本次股份被 司法 拍卖,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拍卖 事项目前尚处于公示阶段,后续还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
过户等环节。如 上述 程序完成,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对
公司 本期 利润 或期后 利润 等无 重大影响。
一
、本次司法拍卖 基本 情况
公司
股东 厦门 豫联因 与 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已 更名为 中信 青岛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岛资产”) 借款 合同纠纷 被 河南省 郑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 (以下 简称 郑州 中院 裁定 司法 拍卖 其 持有的公司 30,298,769股无限售
流通股 。 具体 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21年 10月 19日 披露在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21-064号 公告。
2021年 12月 2日 ,公司 接 厦门豫联 通知 ,郑州中院将于 2022年 1月 6日
10时 至 2022年 1月 7日 10时 止( 延时 的除外) 在 郑州 中院 淘宝网 司法 拍卖 网
络 平台上 网址: http://sf.taobao.com 户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
司法拍卖厦门豫联持有的公司
司法拍卖厦门豫联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无限售流通流通股股30,298,769股。股。该标的占公司总股本该标的占公司总股本的的0.77%,占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份的,占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份的43.10%,,上述上述股份已被司法冻结股份已被司法冻结。。
二
二、、本次司法本次司法拍卖公告的主要内容拍卖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
(一)拍卖标的:被执行人厦门豫联名下的拍卖标的:被执行人厦门豫联名下的A股股证券账户内证券账户内*ST中孚中孚30,298,769股股股票股票((证券证券代码代码600595,,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
(二)
(二)网络平台:网络平台:郑州郑州中院中院淘宝网淘宝网司法司法拍卖拍卖网络网络平台平台((网址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三)拍卖时间:拍卖时间:2022年年1月月6日日10时时至至2022年年1月月7日日10时时止(止(延时延时的除外)的除外)。。
(四)
(四)展示展示价价::121,801,051.38元元;保证金:;保证金:1,200万元;增价幅度:万元;增价幅度:10万万元元。。
注
注::本次上网挂拍至开拍前对外公示价格仅为展示价格,非实际价格,实际本次上网挂拍至开拍前对外公示价格仅为展示价格,非实际价格,实际起拍价将在开拍前进行相应调整起拍价将在开拍前进行相应调整,起拍价按照拍卖前,起拍价按照拍卖前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即(即MA20)乘以股票总数再乘以)乘以股票总数再乘以90%计算。上网挂拍至开拍前对外公示价格为计算。上网挂拍至开拍前对外公示价格为2021年年12月月1日当天当只股票的收盘价日当天当只股票的收盘价4.02元元/股乘以总股数,该价格为展示股乘以总股数,该价格为展示价格,非实际价格。价格,非实际价格。
(五)其他相关
(五)其他相关事项事项详见郑州中院详见郑州中院在在淘宝网淘宝网司法司法拍卖拍卖网络网络平台平台发布的相关公发布的相关公告。告。
三
三、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截至截至2021年年12月月2日日,,厦门豫联厦门豫联持有持有公司公司股份股份70,298,769股,占公股,占公司总股本的司总股本的1.79%;;本次本次拟拟被被司法司法拍卖拍卖30,298,769股股,,占公司总股本的占公司总股本的0.77%,,占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份的占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份的43.10%。。
(二)厦门豫联为公司控股股东豫联集团的一致行动人。若本次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对公司对公司本期本期利润利润或期后或期后利润利润等无等无重大影响重大影响。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2021-11-13]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2021-07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11 月 12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273,437,87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2.465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马文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杨萍女士、副总经理张风光先生、王力先生和总会计师郎刘毅女士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新增项目投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267,357,582 99.5225 6,080,290 0.4775 0 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晓鸣、田云
出席方式:受新冠疫情影响,见证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2 日
[2021-11-02]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2021-07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11 月 1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282,666,39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2.7006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崔红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杨萍女士,高级管理人员张风光先生和郎刘毅女士列席会议。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282,665,696 99.9999 700 0.0001 0 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2.01 选举崔红松先生为公司第 1,280,945,609 99.8658 是
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马文超先生为公司第 1,280,943,803 99.8657 是
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宋志彬先生为公司第 1,280,945,603 99.8658 是
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钱宇先生为公司第十 1,280,945,603 99.8658 是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 选举郭庆峰先生为公司第 1,280,945,603 99.8658 是
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6 选举曹景彪先生为公司第 1,280,945,603 99.8658 是
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3.01 选举文献军先生为公司第 1,280,945,603 99.8658 是
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刘红霞女士为公司第 1,280,945,600 99.8658 是
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瞿霞女士为公司第十 1,280,945,600 99.8658 是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4.01 选举张松江先生为公司第 1,280,945,603 99.8658 是
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4.02 选举杨新旭先生为公司第 1,280,945,601 99.8658 是
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关于修订《公司
1 章程》部分条款 134,271,874 99.9994 700 0.0006 0 0
的议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获得有效通过;第 2-4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获得有效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晓鸣、田云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 日
[2021-11-02]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7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召开。会议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表决,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 9 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马文超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马文超先生提名,聘任钱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聘任杨萍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秘书(简历详见附件)。杨萍女士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钱宇先生提名,聘任张风光先生、王力先生、曹景彪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郎刘毅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张风光先生、王力先生、曹景彪先生、郎刘毅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聘任张志勇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召集人:马文超
委 员:崔红松 宋志彬 文献军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刘红霞
委 员:钱宇 瞿霞
(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瞿霞
委 员:马文超 刘红霞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召集人:文献军
委 员:崔红松 刘红霞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钱宇,男,1980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工程师。历任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生技部副部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公司生产管理部经理、安全环保部经理、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生产总监、公司生产总监,2018 年
11 月至今任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9 年 10 月至 2021 年 11
月任公司监事;2021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杨萍,女,1977 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经济师。1999 年至今在公司证券
部工作,现任公司证券部经理;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2019 年 12 月至今任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董事;2012 年 12 月至今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
张风光,男,1968 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经济师。1987 年在公司
财务科工作,2003 年至 2007 年任公司投资部经理,2007 年 2 月至 2020 年 12
月历任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13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力,男,1979 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工程师。2004 年至 2015
年 3 月任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成型车间主任;2015 年 3 月至 2015 年 9 月任河
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河南中孚炭素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8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生产管理部经理。
曹景彪,男,1981 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6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在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2013 年 5 月至 2016 年 4
月在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工作;2016 年 4 月至 2018 年 11 月
任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室主任;2018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任河南豫联能
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2021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郎刘毅,女,1974 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4 年 9 月至 2015
年 2 月历任公司财务会计、主任会计师;2015 年 2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公司副
总会计师;2018 年 12 月至今任上海忻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12 月
至今任公司总会计师。
张志勇,男,1987 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在河南中孚铝合金有限公司工作;2015 年 7 月至今在公司证券部工作,2018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证券部副经理;2020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2021-11-02]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73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由监事张
松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张松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主席(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张松江,男,1964 年出生,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有色金属协会铝业分会副理事长,河南省有色金属学会副理事长、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1986 年至 2006 年历任分公司技术员、车间主任、工会主席、
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2007 年 8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公司董事;200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1 月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2021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2021-11-02]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职工监事选举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70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监事选举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选举魏国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职工监事,行使监事权利,履行监事义务。
本次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魏国阳先生将与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的两位非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魏国阳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魏国阳先生简历:
魏国阳,男,1980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焙烧高级技师。2005 年 6 月至 2018
年 11 月历任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副总经理;2018 年 11 月至今任
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2021-10-28]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6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会议以通讯方式表决,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
9 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新增项目投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21-067 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披露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1-068 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2021-10-28]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1-06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由
监事会主席陈海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反映出公司前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参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没有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新增项目投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2021-10-28]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2021-06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1月1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 年 11 月 12 日 15 点 00 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11 月 12 日
至 2021 年 11 月 12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
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新增项目投资的议案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该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
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
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
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
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
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
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595 *ST 中孚 2021/11/5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参会登记手续;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参会登记手续;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办理参会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地点
2021 年 11 月 9 日(上午 8:00-11:30,下午 14:00-17:00),在本公司证券部办
理参会登记手续,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的请及时与我们电话确认。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 31 号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邮编:451200
联系人:杨萍、张志勇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7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贵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新增项
1
目投资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021-10-28] (600595)*ST中孚: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26元
每股净资产: 4.7467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6.73%
营业总收入: 106.61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5.05亿元
[2021-10-21]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6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含质保金)52,942,269.81 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 2020 年度计提相关利
息,该诉讼对公司 2021 年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0 年 8 月 19 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或“公
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0)豫 01 民初 788 号、应诉通知书及原告的起诉状,获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六冶”)因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
提起诉讼。2021 年 1 月 21 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
理人”)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豫 01 民初 788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20-058号、临 2021-005 号公告。
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豫民终
378 号《民事判决书》。
二、二审判决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 01 民初 788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 01 民初 78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为:中孚实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六冶工程款 52,942,269.81 元及利
息(垫资利息截至 2019 年 11 月 19 日为 13,372,094.75 元;以 38,647,745.07 元为
基数,自 2019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 14,294,524.74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计付,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中国六冶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422,580 元,由中国六冶负担 54,610.35 元,中孚实业负担
367,969.65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714.53 元,由中国六冶负担 13,350 元,中孚实业负担
37,364.53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在 2020 年度计提相关利息,该诉讼对公司 2021 年利润无重大影响。
2021 年 8 月 10 日,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该笔债权后续将按照
《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2021-10-19]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6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拟被司法拍卖的标的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豫联”)
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30,298,769 股,上述标的占公司总股本的 0.77%,
占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份的 43.10%,上述股份已被司法冻结。
厦门豫联为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
联集团)”的一致行动人。若本次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近日,公司接厦门豫联通知,厦门豫联因与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中信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资产”)借款合同纠纷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司法拍卖厦门豫联持有的公司 30,298,769 股无限售流通股,具体内容如下:
一、司法拍卖情况说明
2018 年 5 月 28 日,厦门豫联以其持有的 30,298,769 股公司股份为豫联集团
与青岛资产融资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8-079号公告。后因该笔业务发生违约,青岛资产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厦门豫联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 01 执恢 329 号之一,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ST 中孚 30,298,769 股
股票(证券代码 600595,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
二、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 2021 年 10 月 18 日,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份 70,298,769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79%;本次拟被司法拍卖 30,298,7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7%,占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份的 43.10%。
2、厦门豫联为公司控股股东豫联集团的一致行动人。若本次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2021-10-15]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5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召开。会议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
应到董事 9 名,实到 9 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提名崔红松先生、马文超先生、宋志彬先生、钱宇先生、郭庆峰先生、曹景彪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1)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投票选举。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提名文献军先生、刘红霞女士、瞿霞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提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2)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投票选举。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拟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披露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1
崔红松,男,1969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2000
年至 2006 年 10 月任公司总会计师;2006 年 11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公司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2009 年 11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2011 年 2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04 年 11 月至今任河南中孚
炭素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 11 月至今任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6
年 10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0 月至今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马文超,男,1970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1989 年参加工作,在
荥阳市庙子乡任教;1993 年起至 2007 年 4 月在中国银行巩义市支行工作,历任
信贷员、综合处主任;2007 年 5 月至 2011 年 2 月历任公司综合处主任、总经理
助理、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2011 年 2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8 年 2 月至今任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 年 11 月
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宋志彬,男,1978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2002 年
9 月至 2014 年 3 月,历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开发部副经理、
经理;2014 年 3 月至 2016 年 12 月历任公司生产计划部副经理、经理、生产总
监;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公司计划发展部经理;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任河南中孚蓝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21 年 10 月至今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钱宇,男,1980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工程师。历任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生技部副部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公司生产管理部经理、安全环保部经理、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生产总监、公司生产总监,2018 年11 月至今任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9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郭庆峰,男,1976 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工程师。2008 年 4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8 年 11 月至今
任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广元市林丰铝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曹景彪,男,1981 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6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在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2013 年 5 月至 2016 年 4
月在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工作;2016 年 4 月至 2018 年 11 月
任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室主任;2018 年 11 月至今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附件 2
文献军,男,1962 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冶金建材专家组副组长,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商务部市场运行调控专家,海关总署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顾问组顾问委员。曾任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亿丰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宏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兴发铝业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红霞,女,1963 年出生,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博士研究生毕业,博士学位;2007 年 5 月完成南开大学公司治理中心博士后研究工作出站;2007-2008 年期间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做访问学者,2019 年在英国卡迪夫大学做访问学者。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在北京中州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曾任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任独立董事;现兼任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瞿霞,女,1981 年出生,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清华大学 x—lab 区块链加速营导师、北京市律协国际投资与贸易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历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律师、合伙人,2018 年 2 月至今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可口可乐公司、登士柏西诺德公司、
加拿大 British Columbia 省政府等公司或机构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2018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021-10-15]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6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召开。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
3 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选举张松江先生、杨新旭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简历附后)。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张松江,男,1964 年出生,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有色金属协会铝业分会副理事长,河南省有色金属学会副理事长、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1986 年至 2006 年历任分公司技术员、车间主任、工会主席、
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2007 年 8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公司董事;200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新旭,男, 1972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工程师。2000 年 4
月至 2004 年 3 月任电力公司化水车间主任;200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河南
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2009 年 2 月至今兼任河南豫联能
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河南豫联能源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2018 年 11 月至今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
[2021-10-15]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60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文献军先生、刘红霞女士、瞿霞女士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文献军、刘红霞、瞿霞,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文献军 刘红霞瞿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2021-10-15]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5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宋志彬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宋志彬先生由于工作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蓝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辞呈至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宋志彬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2021-10-15]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6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召开
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96122.4057 万元。 392244.8114 万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96122.4057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392244.811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合并;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其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其股份的。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司股票的活动。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第二十四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会决议;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对公司控股子公司
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一年 (十三)审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处置(包括转让、 内对外投资,购买、处置(包括转让、赠与、出租、签订许可协议或质押)重 赠与、出租、签订许可协议或质押)重大资产超过或可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大资产超过或可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或5亿元人民币(以 经审计总资产10%或5亿元人民币(以两者较低者为准)的交易;但本款规定 两者较低者为准)的交易;但本款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经营活 不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购买、出售资产或产品的行为, 动中的购买、出售资产或产品的行为,包括:(1)购买原材料和出售产品(包 包括:(1)购买原材料和出售产品(包括出售基于出售产品所产生的应收账 括出售基于出售产品所产生的应收账款);(2)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预算或 款);(2)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预算或业务计划中特别规定及拟定的交易; 业务计划中特别规定及拟定的交易;(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行使。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
[2021-10-15]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2021-063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1月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 年 11 月 1 日15 点 00 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1 月 1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累积投票议案
2.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董事(6)人
2.01 选举崔红松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02 选举马文超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03 选举宋志彬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04 选举钱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05 选举郭庆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06 选举曹景彪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3.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独立董事(3)人
3.01 选举文献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3.02 选举刘红霞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3.03 选举瞿霞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4.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应选监事(2)人
4.01 选举张松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
4.02 选举杨新旭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 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595 *ST 中孚 2021/10/26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参会登记手续;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参会登记手续;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办理参会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地点
2021 年 10 月 27 日(上午 8:00-11:30,下午 14:00-17:00),在本公司证券部
办理参会登记手续,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的请及时与我们电话确认。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 31 号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邮编:451200
联系人:杨萍、张志勇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4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附件 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1 年 11 月 1 日
召开的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序号 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投票数
2.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崔红松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马文超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宋志彬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钱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 选举郭庆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6 选举曹景彪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选举文献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刘红霞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瞿霞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4.01 选举张松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4.02 选举杨新旭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 2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 100 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 10 名,董事候选人有 12 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 1000 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
董事 5 名,董事候选人有 6 名;应选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 3 名;应
选监事 2 名,监事候选人有 3 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累积投票议案
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投票数
4.01例:陈××
4.02例:赵××
4.03例:蒋××
…………
4.06例:宋××
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数
5.01例:张××
5.02例:王××
5.03例:杨××
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投票数
6.01例:李××
6.02例:陈××
6.03例:黄××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 100 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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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维赛特财经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
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的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维赛
特财经不对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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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2-00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召开。会议以通讯方式表决,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 9 名。
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22-007 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拟于 2022 年3月 4日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披露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22-008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2022-02-17]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2-00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召开。会议以通讯方式表决,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
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2022-02-17]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2-007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林丰”)。
本次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对广元林丰担保额度为 1.55 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广元林丰无担保。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 9.80 亿元。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2 年 2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广元林丰在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 1.55 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意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以其持有的广元林丰 1.9 亿元股权为该笔授信业务提供质押担保。
以上担保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
住 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工业园区
法人代表:郭庆峰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
经营范围:铝锭(液)、氧化铝粉,铝制品生产销售。
广元林丰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林丰铝电的控股子公司,林丰铝电持有其 60%的股权。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广元林丰资产总额为 225,514.75 万元,负债总额
为155,121.56万元,净资产为70,393.19万元,2020年1-12月利润总额为28,037.03万元,净利润为 20,927.79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广元林丰资产总额为 279,923.07 万元,负债总额为
134,181.08 万元,净资产为 145,741.99 万元,2021 年 1-9 月利润总额为 101,214.73
万元,净利润为 75,348.80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拟为广元林丰在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 1.55 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林丰铝电拟以其持有的广元林丰 1.9 亿元股权为该笔授信提供质押担保,以上担保期限 3 年,为新增担保额度,资金主要用于优化广元林丰财务结构。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广元林丰目前经营及资信状况良好,且广元林丰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林丰铝电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广元林丰在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 1.55 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意林丰铝电以其持有的广元林丰 1.9 亿元股权为该笔授信业务提供质押担保。
广元林丰的其他股东分别为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0%)和四川同圣国创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0%),以上两位股东对广元林丰的投资主要为公司电解铝产能转移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加快项目建设。广元林丰对前述投资以明股实债方式进行财务处理,一直按 8%/年的固定收益分红,具体详见公司已披露的临 2019-068 号公告。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同圣国创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对本次授信业务提供同比例担保。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 53.62 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 9.80
亿元,均为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的 59.91%。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 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1 年 9 月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2022-02-17]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2022-00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3月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 年 3 月 4 日15 点 00 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2 年 3 月 4 日
至 2022 年 3 月 4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
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广元市林丰铝电有 √
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该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
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
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
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
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
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595 ST 中孚 2022/2/25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 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参会登记手续;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参会登记手续;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办理参会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地点 2022 年 3 月 1 日(上午 8:00-11:30,下午 14:00-17:00),
在本公司证券部办理参会登记手续,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的请及时与我们电话确认。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 31 号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2 月 17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2 年 3 月 4 日召
开的贵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广元市林丰铝电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022-01-27]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2-00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 2021 年年度业绩预计盈利约 6 亿-6.5 亿元。
2、公司本次业绩预盈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公司电解铝业务产能利用率提升、铝精深加工业务产销增长及财务费用、减值损失大幅下降影响所致。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21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6亿-6.5 亿元。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 6.3 亿-6.8 亿元。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83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5 亿元。
(二)每股收益:-0.91 元。
三、本期业绩预盈的主要原因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加大铝精深加工业务的国内外市场开发,产品销量较去年同期增加约 40.58%。
(二)报告期内,受产业政策及市场因素影响,长江现货铝锭价较去年同期上涨约 33%,公司绿色水电铝产量进一步提升,电解铝业务整体产能利用率达
97.15%。
(三)报告期内,公司及部分下属子公司在重整期间依法暂停计提利息;同时,与去年同期因债务逾期和对外担保形成大额损失相比,本报告期财务费用和减值损失大幅下降。
(四)报告期内,公司煤炭业务受登封地区政策性限产因素影响,产能利用率较低,叠加发电业务用煤价格较去年同期上涨约 80%,制约“煤—电”产业协同效应的发挥,影响公司部分业绩。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一)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1 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2020 年度,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目前正处于司法重整执行阶段,豫联集团持有公司 1,077,248,821 股股份,已质押 1,076,557,323 股,占豫联集团持股总数的 99.94%;被司法冻结 1,077,248,821股,占豫联集团持股总数的 100%。公司将持续关注豫联集团司法重整工作,敦促其尽快化解股票司法冻结及高质押风险,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2022-01-18]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2-00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完成过户登记的股份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豫联”)
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30,298,769 股,上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77%,
占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份的 43.10%。
目前司法拍卖事项已完成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份变更过户
等环节。
厦门豫联为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
联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过户完成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股份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厦门豫联因与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中信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资产”)借款合同纠纷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司法拍卖其持有的公司 30,298,769 股无限售流通股。上述股份已于 2022
年 1 月 6 日 10 时至 2022 年 1 月 7 日 10 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
网络平台上公开司法拍卖,并全部竞价成功,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
064 号、临 2021-075 号和临 2022-002 号公告。
二、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情况及持股变化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厦门豫联《告知函》,获悉上述司法拍卖涉及的 30,298,769 股
股票已经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股份过户登记前,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70,298,769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79%;本次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
4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2%。
三、其他情况说明
(一)本次股份过户完成预计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造成重大影响。
(二)厦门豫联为公司控股股东豫联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过户完成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2022-01-13]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2-003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暨临时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开市起复牌。
公司股票自 2022 年 1 月 14 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 中孚”变更为“ST 中孚”,股票代码仍为
“600595”,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公司因 2018 年至 2020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目
前正处于司法重整执行阶段,豫联集团持有公司 1,077,248,821 股股份,
已质押 1,076,557,323 股,占豫联集团持股总数的 99.94%;被司法冻结
1,077,248,821 股,占豫联集团持股总数的 100%。公司将持续关注豫联集
团司法重整工作,敦促其尽快化解股票司法冻结及高质押风险,维护公司
控制权稳定。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撤销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股票种类与简称:A 股票股票简称由“*ST 中孚”变更为“ST 中孚”;
(二)股票代码仍为“600595”;
(三)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2 年 1 月
14 日。
二、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2020 年 12 月 11 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郑州市丰华碳
素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0-069 号
公告。
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郑州中院送达的(2020)豫 01 破 27 号之四
《民事裁定书》,确认中孚实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76 号公告。
2020 年度,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0 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因 2018 年至 2020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029 号公告。
综上,公司对照《上市规则》并经逐项排查,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为此,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
三、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一)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停牌
1 天,2022 年 1 月 14 日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撤销
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 2021 年经营状况以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1 年年度报告为准。
(三)豫联集团目前正处于司法重整执行阶段,豫联集团持有公司1,077,248,821 股股份,已质押 1,076,557,323 股,占豫联集团持股总数的 99.94%;被司法冻结 1,077,248,821 股,占豫联集团持股总数的 100%。公司将持续关注豫联集团司法重整工作,敦促其尽快化解股票司法冻结及高质押风险,维护公司控
制权稳定。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2022-01-08]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2-00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1 年 5 月 21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临 2021-021 号公告。
一、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兴华出具的《关于变更 2021 年度审计签字会计师的函》,北京兴华原指派卜晓丽女士、马云伟先生为公司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因北京兴华内部工作调整,现指派吴亦忻先生接替卜晓丽女士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继续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变更后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吴亦忻先生、马云伟先生。
二、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信息情况
吴亦忻先生,1999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并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
吴亦忻先生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三、其他事项
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涉及相关工作将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产生影响。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2022-01-08]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2-00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东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豫联”)持
有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30,298,769 股于 2022 年 1 月 6 日 10 时至 2022 年 1 月 7 日 10 时止(延时
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淘宝网司
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收到厦门豫联通知,
厦门豫联通过查询相关网站,获悉上述股票已进行公开拍卖,并全部竞价
成功,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 125,333,652.58 元。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
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上
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司法拍卖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厦门豫联因与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中信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资产”)借款合同纠纷被郑州中院裁定司法拍卖其
持有的公司 30,298,769 股无限售流通股。本次拍卖于 2022 年 1 月 6 日 10 时至
2022 年 1 月 7 日 10 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
http://sf.taobao.com,户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司法拍卖厦门豫联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30,298,769 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064号公告和临 2021-075 号公告。
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收到厦门豫联通知,厦门豫联通过查询相关网站,
获悉上述股票已进行公开拍卖,并全部竞价成功。
二、本次拍卖竞价结果
经公开竞价,竞买人顾斌,竞买号 Q7912 以最高应价竞得本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 125,333,652.58 元(人民币壹亿贰仟伍佰叁拾叁万叁仟陆佰伍拾贰元伍角捌分)。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郑州中院裁定为准。
三、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拍卖前,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份 70,298,7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本次拍卖后,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份4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
(二)本次司法拍卖预计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造成重大影响。
(三)厦门豫联为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2021-12-30]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77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12 月 29 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
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电力”)、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铝业”)、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炭素”)、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高晶”)分别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或“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部分子公司重整情况概述
2020 年 12 月 11 日,郑州中院分别作出(2020)豫 01 破申 122 号、(2020)
豫 01 破申 123 号、(2020)豫 01 破申 124 号、(2020)豫 01 破申 146 号、(2020)
豫 01 破申 14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司法重整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0-070 号公告。
中孚电力重整案、中孚铝业重整案、中孚炭素重整案、林丰铝电重整案、安
阳高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召开,各公司债权人会议
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045 号、临 2021-049 号公告。
2021 年 8 月 10 日,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
管理人分别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0)豫 01 破 31 号之一、(2020)豫 01 破 29
号之一、(2020)豫 01 破 30 号之一、(2020)豫 01 破 28 号之一、(2020)豫 01
破 26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重整计划,并终止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052 号公告。
2021 年 12 月 24 日,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
分别向管理人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2 月 27 日,管理人向郑州中院提交上述五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报告管理人监督执行各主体重整计划的相关情况,认为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提请郑州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21 年 12 月 29 日,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
收到郑州中院送达的(2020)豫 01 破 31 号之四、(2020)豫 01 破 29 号之三、
(2020)豫 01 破 30 号之四、(2020)豫 01 破 28 号之四、(2020)豫 01 破 26 号
之四《民事裁定书》,确认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郑州中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确认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终结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重整程序。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为公司子公司,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资产负债结构得到优化,可有效保障公司各产业板块协同效应发挥,进而实现公司整体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21-12-30]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7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或“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0)豫 01 破 27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郑州中院裁定确认《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重整情况概述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民事
裁定书》及(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0-069 号公告。
中孚实业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7月9日召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044 号、临 2021-048 号公告。
2021 年 8 月 10 日,管理人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0)豫 01 破 27 号之一
《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中孚实业重整计划,并终止中孚实业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051 号公告。
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向管理人提交《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2 月 27 日,管理人向郑州中院提交《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报告管理人监督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情况,认为中孚实业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提请郑州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郑州中院送达的(2020)豫 01 破 27 号之四
《民事裁定书》,确认中孚实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郑州中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确认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终结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通过现金清偿、留债展期、以股抵债等方式清偿债务,最大限度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利益,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得到优化,经营状况得到改善。公司将进一步通过优化生产经营、开拓市场、控制成本费用、加强内部控制及完善治理结构等措施,提高整体竞争力。重整事项对公司具体影响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1 年年度报告为准。
(二)郑州中院已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因前期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申请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公司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临 2021-078 号公告。
四、风险提示
(一)郑州中院已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有利于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将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0 年度,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的(2021)京会兴审字第 02000117 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 13.9.1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21-12-30]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7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收到公司申请之日后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公司股票不停牌,仍正常交易。敬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第 13.9.1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因 2018 年至 2020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2020 年 12 月 11 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郑州市丰华碳
素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3.4.1 条第(七)项的规定,
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
的临 2020-069 号公告。
二、公司重整情况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民事
裁定书》及(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0-069 号公告。
中孚实业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7月9日召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044 号、临 2021-048 号公告。
2021 年 8 月 10 日,管理人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0)豫 01 破 27 号之一
《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中孚实业重整计划,并终止中孚实业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051 号公告。
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郑州中院送达的(2020)豫 01 破 27 号之四
《民事裁定书》,确认中孚实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三、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对照《上市规则》并经逐项排查,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为此,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
根据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后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公司股票不停牌,仍正常交易。
四、公司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2020 年度,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0 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 13.9.1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029 号公告。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21-12-03]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
600595 证券简称: :*ST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7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
内容提示:
? 本次 拟 被司法拍卖 的 标的 为 河南 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公
司 股东 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厦门豫联
持有 的公司 无 限售流通股 30,298,769股 上述 标的占公司总股本的
占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份的 上述 股份已被司法冻结。
? 厦门豫联为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豫
联集团”) 的一致行动人。 若本次股份被 司法 拍卖,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拍卖 事项目前尚处于公示阶段,后续还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
过户等环节。如 上述 程序完成,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对
公司 本期 利润 或期后 利润 等无 重大影响。
一
、本次司法拍卖 基本 情况
公司
股东 厦门 豫联因 与 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已 更名为 中信 青岛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岛资产”) 借款 合同纠纷 被 河南省 郑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 (以下 简称 郑州 中院 裁定 司法 拍卖 其 持有的公司 30,298,769股无限售
流通股 。 具体 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21年 10月 19日 披露在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21-064号 公告。
2021年 12月 2日 ,公司 接 厦门豫联 通知 ,郑州中院将于 2022年 1月 6日
10时 至 2022年 1月 7日 10时 止( 延时 的除外) 在 郑州 中院 淘宝网 司法 拍卖 网
络 平台上 网址: http://sf.taobao.com 户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
司法拍卖厦门豫联持有的公司
司法拍卖厦门豫联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无限售流通流通股股30,298,769股。股。该标的占公司总股本该标的占公司总股本的的0.77%,占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份的,占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份的43.10%,,上述上述股份已被司法冻结股份已被司法冻结。。
二
二、、本次司法本次司法拍卖公告的主要内容拍卖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
(一)拍卖标的:被执行人厦门豫联名下的拍卖标的:被执行人厦门豫联名下的A股股证券账户内证券账户内*ST中孚中孚30,298,769股股股票股票((证券证券代码代码600595,,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
(二)
(二)网络平台:网络平台:郑州郑州中院中院淘宝网淘宝网司法司法拍卖拍卖网络网络平台平台((网址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三)拍卖时间:拍卖时间:2022年年1月月6日日10时时至至2022年年1月月7日日10时时止(止(延时延时的除外)的除外)。。
(四)
(四)展示展示价价::121,801,051.38元元;保证金:;保证金:1,200万元;增价幅度:万元;增价幅度:10万万元元。。
注
注::本次上网挂拍至开拍前对外公示价格仅为展示价格,非实际价格,实际本次上网挂拍至开拍前对外公示价格仅为展示价格,非实际价格,实际起拍价将在开拍前进行相应调整起拍价将在开拍前进行相应调整,起拍价按照拍卖前,起拍价按照拍卖前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即(即MA20)乘以股票总数再乘以)乘以股票总数再乘以90%计算。上网挂拍至开拍前对外公示价格为计算。上网挂拍至开拍前对外公示价格为2021年年12月月1日当天当只股票的收盘价日当天当只股票的收盘价4.02元元/股乘以总股数,该价格为展示股乘以总股数,该价格为展示价格,非实际价格。价格,非实际价格。
(五)其他相关
(五)其他相关事项事项详见郑州中院详见郑州中院在在淘宝网淘宝网司法司法拍卖拍卖网络网络平台平台发布的相关公发布的相关公告。告。
三
三、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截至截至2021年年12月月2日日,,厦门豫联厦门豫联持有持有公司公司股份股份70,298,769股,占公股,占公司总股本的司总股本的1.79%;;本次本次拟拟被被司法司法拍卖拍卖30,298,769股股,,占公司总股本的占公司总股本的0.77%,,占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份的占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份的43.10%。。
(二)厦门豫联为公司控股股东豫联集团的一致行动人。若本次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对公司对公司本期本期利润利润或期后或期后利润利润等无等无重大影响重大影响。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2021-11-13]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2021-07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11 月 12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273,437,87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2.465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马文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杨萍女士、副总经理张风光先生、王力先生和总会计师郎刘毅女士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新增项目投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267,357,582 99.5225 6,080,290 0.4775 0 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晓鸣、田云
出席方式:受新冠疫情影响,见证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2 日
[2021-11-02]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2021-07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11 月 1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282,666,39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2.7006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崔红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杨萍女士,高级管理人员张风光先生和郎刘毅女士列席会议。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282,665,696 99.9999 700 0.0001 0 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2.01 选举崔红松先生为公司第 1,280,945,609 99.8658 是
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马文超先生为公司第 1,280,943,803 99.8657 是
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宋志彬先生为公司第 1,280,945,603 99.8658 是
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钱宇先生为公司第十 1,280,945,603 99.8658 是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 选举郭庆峰先生为公司第 1,280,945,603 99.8658 是
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6 选举曹景彪先生为公司第 1,280,945,603 99.8658 是
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3.01 选举文献军先生为公司第 1,280,945,603 99.8658 是
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刘红霞女士为公司第 1,280,945,600 99.8658 是
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瞿霞女士为公司第十 1,280,945,600 99.8658 是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4.01 选举张松江先生为公司第 1,280,945,603 99.8658 是
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4.02 选举杨新旭先生为公司第 1,280,945,601 99.8658 是
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关于修订《公司
1 章程》部分条款 134,271,874 99.9994 700 0.0006 0 0
的议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获得有效通过;第 2-4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获得有效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晓鸣、田云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 日
[2021-11-02]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7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召开。会议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表决,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 9 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马文超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马文超先生提名,聘任钱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聘任杨萍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秘书(简历详见附件)。杨萍女士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钱宇先生提名,聘任张风光先生、王力先生、曹景彪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郎刘毅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张风光先生、王力先生、曹景彪先生、郎刘毅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聘任张志勇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召集人:马文超
委 员:崔红松 宋志彬 文献军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刘红霞
委 员:钱宇 瞿霞
(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瞿霞
委 员:马文超 刘红霞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召集人:文献军
委 员:崔红松 刘红霞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钱宇,男,1980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工程师。历任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生技部副部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公司生产管理部经理、安全环保部经理、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生产总监、公司生产总监,2018 年
11 月至今任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9 年 10 月至 2021 年 11
月任公司监事;2021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杨萍,女,1977 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经济师。1999 年至今在公司证券
部工作,现任公司证券部经理;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2019 年 12 月至今任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董事;2012 年 12 月至今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
张风光,男,1968 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经济师。1987 年在公司
财务科工作,2003 年至 2007 年任公司投资部经理,2007 年 2 月至 2020 年 12
月历任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13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力,男,1979 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工程师。2004 年至 2015
年 3 月任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成型车间主任;2015 年 3 月至 2015 年 9 月任河
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河南中孚炭素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8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生产管理部经理。
曹景彪,男,1981 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6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在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2013 年 5 月至 2016 年 4
月在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工作;2016 年 4 月至 2018 年 11 月
任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室主任;2018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任河南豫联能
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2021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郎刘毅,女,1974 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4 年 9 月至 2015
年 2 月历任公司财务会计、主任会计师;2015 年 2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公司副
总会计师;2018 年 12 月至今任上海忻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12 月
至今任公司总会计师。
张志勇,男,1987 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在河南中孚铝合金有限公司工作;2015 年 7 月至今在公司证券部工作,2018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证券部副经理;2020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2021-11-02]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73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由监事张
松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张松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主席(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张松江,男,1964 年出生,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有色金属协会铝业分会副理事长,河南省有色金属学会副理事长、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1986 年至 2006 年历任分公司技术员、车间主任、工会主席、
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2007 年 8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公司董事;200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1 月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2021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2021-11-02]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职工监事选举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70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监事选举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选举魏国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职工监事,行使监事权利,履行监事义务。
本次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魏国阳先生将与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的两位非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魏国阳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魏国阳先生简历:
魏国阳,男,1980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焙烧高级技师。2005 年 6 月至 2018
年 11 月历任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副总经理;2018 年 11 月至今任
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2021-10-28]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6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会议以通讯方式表决,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
9 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新增项目投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21-067 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披露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1-068 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2021-10-28]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1-06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由
监事会主席陈海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反映出公司前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参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没有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新增项目投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2021-10-28]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2021-06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1月1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 年 11 月 12 日 15 点 00 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11 月 12 日
至 2021 年 11 月 12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
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新增项目投资的议案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该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
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
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
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
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
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
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595 *ST 中孚 2021/11/5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参会登记手续;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参会登记手续;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办理参会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地点
2021 年 11 月 9 日(上午 8:00-11:30,下午 14:00-17:00),在本公司证券部办
理参会登记手续,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的请及时与我们电话确认。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 31 号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邮编:451200
联系人:杨萍、张志勇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7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贵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新增项
1
目投资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021-10-28] (600595)*ST中孚: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26元
每股净资产: 4.7467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6.73%
营业总收入: 106.61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5.05亿元
[2021-10-21]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6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含质保金)52,942,269.81 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 2020 年度计提相关利
息,该诉讼对公司 2021 年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0 年 8 月 19 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或“公
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0)豫 01 民初 788 号、应诉通知书及原告的起诉状,获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六冶”)因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
提起诉讼。2021 年 1 月 21 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
理人”)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豫 01 民初 788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20-058号、临 2021-005 号公告。
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豫民终
378 号《民事判决书》。
二、二审判决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 01 民初 788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 01 民初 78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为:中孚实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六冶工程款 52,942,269.81 元及利
息(垫资利息截至 2019 年 11 月 19 日为 13,372,094.75 元;以 38,647,745.07 元为
基数,自 2019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 14,294,524.74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计付,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中国六冶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422,580 元,由中国六冶负担 54,610.35 元,中孚实业负担
367,969.65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714.53 元,由中国六冶负担 13,350 元,中孚实业负担
37,364.53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在 2020 年度计提相关利息,该诉讼对公司 2021 年利润无重大影响。
2021 年 8 月 10 日,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该笔债权后续将按照
《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2021-10-19]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6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拟被司法拍卖的标的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豫联”)
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30,298,769 股,上述标的占公司总股本的 0.77%,
占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份的 43.10%,上述股份已被司法冻结。
厦门豫联为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
联集团)”的一致行动人。若本次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近日,公司接厦门豫联通知,厦门豫联因与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中信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资产”)借款合同纠纷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司法拍卖厦门豫联持有的公司 30,298,769 股无限售流通股,具体内容如下:
一、司法拍卖情况说明
2018 年 5 月 28 日,厦门豫联以其持有的 30,298,769 股公司股份为豫联集团
与青岛资产融资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8-079号公告。后因该笔业务发生违约,青岛资产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厦门豫联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 01 执恢 329 号之一,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ST 中孚 30,298,769 股
股票(证券代码 600595,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
二、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 2021 年 10 月 18 日,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份 70,298,769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79%;本次拟被司法拍卖 30,298,7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7%,占厦门豫联持有公司股份的 43.10%。
2、厦门豫联为公司控股股东豫联集团的一致行动人。若本次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2021-10-15]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5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召开。会议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
应到董事 9 名,实到 9 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提名崔红松先生、马文超先生、宋志彬先生、钱宇先生、郭庆峰先生、曹景彪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1)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投票选举。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提名文献军先生、刘红霞女士、瞿霞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提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2)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投票选举。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拟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披露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1
崔红松,男,1969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2000
年至 2006 年 10 月任公司总会计师;2006 年 11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公司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2009 年 11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2011 年 2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04 年 11 月至今任河南中孚
炭素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 11 月至今任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6
年 10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0 月至今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马文超,男,1970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1989 年参加工作,在
荥阳市庙子乡任教;1993 年起至 2007 年 4 月在中国银行巩义市支行工作,历任
信贷员、综合处主任;2007 年 5 月至 2011 年 2 月历任公司综合处主任、总经理
助理、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2011 年 2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8 年 2 月至今任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 年 11 月
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宋志彬,男,1978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2002 年
9 月至 2014 年 3 月,历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开发部副经理、
经理;2014 年 3 月至 2016 年 12 月历任公司生产计划部副经理、经理、生产总
监;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公司计划发展部经理;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任河南中孚蓝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21 年 10 月至今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钱宇,男,1980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工程师。历任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生技部副部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公司生产管理部经理、安全环保部经理、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生产总监、公司生产总监,2018 年11 月至今任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9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郭庆峰,男,1976 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工程师。2008 年 4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8 年 11 月至今
任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广元市林丰铝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曹景彪,男,1981 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6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在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2013 年 5 月至 2016 年 4
月在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工作;2016 年 4 月至 2018 年 11 月
任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室主任;2018 年 11 月至今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附件 2
文献军,男,1962 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冶金建材专家组副组长,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商务部市场运行调控专家,海关总署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顾问组顾问委员。曾任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亿丰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宏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兴发铝业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红霞,女,1963 年出生,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博士研究生毕业,博士学位;2007 年 5 月完成南开大学公司治理中心博士后研究工作出站;2007-2008 年期间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做访问学者,2019 年在英国卡迪夫大学做访问学者。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在北京中州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曾任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任独立董事;现兼任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瞿霞,女,1981 年出生,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清华大学 x—lab 区块链加速营导师、北京市律协国际投资与贸易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历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律师、合伙人,2018 年 2 月至今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可口可乐公司、登士柏西诺德公司、
加拿大 British Columbia 省政府等公司或机构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2018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021-10-15]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6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召开。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
3 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选举张松江先生、杨新旭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简历附后)。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张松江,男,1964 年出生,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有色金属协会铝业分会副理事长,河南省有色金属学会副理事长、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1986 年至 2006 年历任分公司技术员、车间主任、工会主席、
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2007 年 8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公司董事;200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新旭,男, 1972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工程师。2000 年 4
月至 2004 年 3 月任电力公司化水车间主任;200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河南
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2009 年 2 月至今兼任河南豫联能
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河南豫联能源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2018 年 11 月至今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
[2021-10-15]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60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文献军先生、刘红霞女士、瞿霞女士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文献军、刘红霞、瞿霞,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文献军 刘红霞瞿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2021-10-15]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5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宋志彬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宋志彬先生由于工作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蓝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辞呈至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宋志彬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2021-10-15]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6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召开
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96122.4057 万元。 392244.8114 万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96122.4057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392244.811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合并;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其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其股份的。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司股票的活动。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第二十四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会决议;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对公司控股子公司
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一年 (十三)审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处置(包括转让、 内对外投资,购买、处置(包括转让、赠与、出租、签订许可协议或质押)重 赠与、出租、签订许可协议或质押)重大资产超过或可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大资产超过或可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或5亿元人民币(以 经审计总资产10%或5亿元人民币(以两者较低者为准)的交易;但本款规定 两者较低者为准)的交易;但本款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经营活 不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购买、出售资产或产品的行为, 动中的购买、出售资产或产品的行为,包括:(1)购买原材料和出售产品(包 包括:(1)购买原材料和出售产品(包括出售基于出售产品所产生的应收账 括出售基于出售产品所产生的应收账款);(2)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预算或 款);(2)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预算或业务计划中特别规定及拟定的交易; 业务计划中特别规定及拟定的交易;(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行使。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
[2021-10-15] (600595)*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2021-063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1月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 年 11 月 1 日15 点 00 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1 月 1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累积投票议案
2.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董事(6)人
2.01 选举崔红松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02 选举马文超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03 选举宋志彬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04 选举钱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05 选举郭庆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06 选举曹景彪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3.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独立董事(3)人
3.01 选举文献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3.02 选举刘红霞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3.03 选举瞿霞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4.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应选监事(2)人
4.01 选举张松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
4.02 选举杨新旭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 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595 *ST 中孚 2021/10/26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参会登记手续;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参会登记手续;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办理参会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地点
2021 年 10 月 27 日(上午 8:00-11:30,下午 14:00-17:00),在本公司证券部
办理参会登记手续,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的请及时与我们电话确认。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 31 号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邮编:451200
联系人:杨萍、张志勇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4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附件 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1 年 11 月 1 日
召开的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序号 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投票数
2.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崔红松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马文超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宋志彬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钱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 选举郭庆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6 选举曹景彪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选举文献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刘红霞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瞿霞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4.01 选举张松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4.02 选举杨新旭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 2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 100 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 10 名,董事候选人有 12 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 1000 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
董事 5 名,董事候选人有 6 名;应选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 3 名;应
选监事 2 名,监事候选人有 3 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累积投票议案
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投票数
4.01例:陈××
4.02例:赵××
4.03例:蒋××
…………
4.06例:宋××
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数
5.01例:张××
5.02例:王××
5.03例:杨××
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投票数
6.01例:李××
6.02例:陈××
6.03例:黄××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 100 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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